一、理賠爭議:三支血管嚴重狹窄,未開胸搭橋只做了支架,保險公司說“不達標”
客戶陳先生因胸痛就醫,冠脈造影顯示:左前降支、左旋支、右冠脈均狹窄>75%,確診為“嚴重冠心病(三支病變)”。醫生根據病情及陳先生年齡、體質,建議行介入支架植入術,而非創傷大的開胸搭橋術。術后恢復良好。
陳先生申請重疾險理賠45萬元。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嚴重冠心病須實際實施了開胸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為由,拒賠。
二、澤良策略:以“疾病定義與治療方式解綁”為核心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須開胸”的字眼束縛,而是從重疾險的保障本質和醫療技術進步出發。
核心論點:嚴重冠心病的診斷標準應獨立于治療方式。
我們向法庭闡明:陳先生的冠狀動脈造影結果——三支主要血管均狹窄≥75%,已完全符合醫學上“嚴重冠心病”的診斷標準。合同將保障范圍限定于“接受了開胸搭橋術”的患者,實質上是用治療方式替代疾病定義,排除了接受同等有效但創傷更小的支架治療的患者。這種限定缺乏合理性。
運用“合理期待原則”與“不利解釋原則”。
投保人購買重疾險的合理期待是:當罹患如此嚴重的冠心病時,能獲得經濟保障。醫學上,三支病變即使不立即手術,五年死亡率也顯著升高。支架與搭橋的目標完全相同——恢復血運。合同條款存在模糊性(是否“必須”開胸?),應作有利解釋。
醫療技術進步不應成為拒賠理由。
我們提交《中國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指南》,證明對于多支血管病變,支架植入已成為與搭橋并列的一線治療方案,尤其對高齡、手術風險高的患者更優。固守“開胸”標準,等于強迫患者選擇更落后的技術。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疾病嚴重程度即觸發保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的冠心病嚴重程度已遠超常人,符合重疾險“嚴重冠心病”的醫學定義。合同以特定治療方式作為理賠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違背了合同目的。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45萬元重疾保險金。
血管堵了75%×3條,放支架還是開胸搭橋,那是醫生和患者的選擇,不該成為保險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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