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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評論》2026年第2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金融法治現代化的中國道路
郭鋒
【專論·刑事法治前沿:價值、理念與制度回應】
2.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準確實現
周光權
3.刑事一體化視角下我國輕微犯出罪模式研究
黎宏、李程林
4.“穿透式”刑事司法的應用風險、權力邊界與適用規則
張燕龍
5.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尋釁滋事罪的限縮功能
劉浩
【專論·行政協議立法的基礎性議題】
6.行政協議的范圍及其類型化
黃宇驍
7.公私融合視域下行政協議仲裁制度的構建
陳天昊
8.行政協議爭議解決的體系化——以制度銜接為重心
王春蕾
【思想】
9.中國憲法外的“文明”國家像
林來梵
10.憲法權利的域外效力及其中國形態
徐崇凱
11.輔助性原則在中國的應用和限度:從歐洲規范到本土實踐
張天白
【影像】
12.一水潺潺曲折流:新中國政法教育的華北系譜
吳景鍵、錢坤
【策略】
13.海事治理目標轉型下新《海商法》的體系重構與制度回應
初北平
14.從傳輸到訪問跨境數據治理轉向與中國應對
洪延青
15.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優化
陳碧文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金融法治現代化的中國道路
作者:郭鋒(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金融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重要元素,事關國家核心競爭力。金融法治現代化的中國道路,避開西方法治現代化普世價值的邏輯陷阱,以理論超越、價值超越、倫理超越、制度超越的中國方案和圖景,為全球金融法治現代化提供新的選擇。金融法治現代化的制度變遷,通過金融從分業到混業、私權保護規范從分散化到體系化、金融風險應對從事后處置到事前防控、金融從單向開放到雙向開放的升級轉型,不斷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共同富裕、鞏固國家安全、促進制度型開放的效率和能力。金融法治現代化的價值目標,所承載的是以金融法治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以利益普惠實現分配公平、以全面監管確保金融穩定、以為國際金融市場提供法治規則提升中國金融法治的國際競爭力。金融法治現代化的最終成果,是通過構建現代化的金融立法、金融監管、金融司法體系,全面實現金融法治現代化的價值目標,開辟和形成獨具特色、優勢彰顯的金融法治現代化之中國道路。
【專論·刑事法治前沿:價值、理念與制度回應】
2.刑事法治前沿:價值、理念與制度回應
按語:刑事法學中異見與論辯的產生,以及實踐中對同類案件的不同認識與處理,根源往往在于其背后價值取向與理念分歧。持續發展學理化、系統化的辯論與思考,是彌合分歧、提升共識、推進實踐的重要渠道。基于此,本刊多年來持續刊發刑事法價值與理念文章,在法學界與實務界產生廣泛影響。新時代背景下,我國刑事法治建設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本期專欄再次邀請四位刑事法學者聚焦刑事法治前沿議題,聚焦刑事理論創新與司法實踐,圍繞刑法原則精準實現、輕微罪出罪機制、新型司法思維邊界、行政犯限縮路徑四大議題展開研討,力求為破解法治實踐難題提供理論指引。
3.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準確實現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必須區別情形進行類型化研究,以確保其準確實現:對大量案件的處理,應當適用“客觀優先意義上的主客觀相統一”;對于結果歸屬存在爭議的案件,除對客觀要件做事實判斷之外,還要考慮規范判斷的方法論,進而實現“規范論意義上的主客觀相統一”;對于物理的客觀要素和心理的主觀要素明顯不統一的案件,則應適用“錯誤論視角的主客觀相統一”;對未遂犯的認定,以及需要更多倚重主觀要件定性的案件中,則要顧及“向主觀傾斜的主客觀相統一”。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實現途徑進行類型化的具體研討,既符合刑法客觀主義立場,也是對體系思考等刑法方法的妥當運用。
4.刑事一體化視角下我國輕微犯出罪模式研究
作者:黎宏、李程林(清華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對輕微犯罪行為的分流處置,乃是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西方國家普遍采取程序出罪模式,我國則主要倚重實體出罪模式。西方國家程序出罪模式的設計源于刑事立法的寬泛,有著被迫回應立法抑或化解立法缺陷的任務;同時,該模式存在深層理論困境,面臨制度正當性的拷問。我國刑事實體法將犯罪“口袋”收得很緊,大量輕微違法行為在刑事立法上就被直接排除出犯罪圈,刑事程序出罪發揮的空間有限。因此,西方國家的程序出罪模式不必照搬到我國,酌定不起訴制度不應被泛化適用。我國對輕微犯罪行為的出罪應繼續堅持實體出罪模式,即在刑事實體法上對犯罪行為采取限縮解釋的方式,提高入罪門檻,限制處罰范圍,將大量不法性輕微的違法行為排除出犯罪圈,交由民法或行政法處理。
5.“穿透式”刑事司法的應用風險、權力邊界與適用規則
作者:張燕龍(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穿透式”思維在認識論統一的前提下,經歷了客觀事實、犯罪事實、法律關系的逐層應用過程。隨著法律評價因素的增加,穿透的難度加大,爭議及被誤用的風險也逐級攀升,從結果上看,還存在著明顯的入罪傾向。來自公民權利的限制及國家立法權的制約,為“穿透式”刑事司法劃定了權力邊界,確立了刑事穿透的基本原則。據此,也可以解決事實穿透及部分法律關系穿透的具體問題。在爭議較大的刑民法律關系穿透中,應堅持緩和的違法一元論立場,確立“無違法則不穿透”的規則,以直接違法加侵權補充為判斷標準,消除法域評價沖突,合理解決欺詐、非法轉讓土地等經濟糾紛案件。
6.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尋釁滋事罪的限縮功能
作者:劉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體現出輕緩化、和諧性、說理性和系統性的綜合治理理念。在這樣的理念指引下,解釋論上從前置法層面限縮尋釁滋事罪的方案是實體法的刑行銜接和對前置法內容的體系限縮。在刑行銜接的意義上,通過擴張行政處罰來限縮刑事處罰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妥當的,因此不能忽視在有些案件中對前置法的合理限縮。體系限縮功能的實現路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盡量減少個體主觀道德評價的不當影響;二是應區分前置法的法益與刑法法益;三是加強對前置法要件的體系解釋。解釋論上的方案并非解決尋釁滋事罪不當擴張的最優路徑。未來,在新的治理理念指引下,應以更為具體的問題導向來加強案件的充分說理,并推進相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專論·行政協議立法的基礎性議題】
7.行政協議立法的基礎性議題
主持人: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按語:“十五五”規劃綱要指出,在新時期,應當繼續“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著力“營造全社會崇尚法治、恪守規則、尊重契約、維護公正的良好環境”。在招商引資、特許經營、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行政機關已經廣泛通過行政協議履行職責、配置資源。然而,由于我國尚缺乏統一的行政協議法,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管轄標準不統一、法律適用存在分歧等問題,特別是部分行政機關非基于法定理由違約,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政府公信力帶來了一定影響,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進一步加以規范。
為回應上述實踐需求,扎實推進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依托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本期專論三位作者參與的課題組聯合多學科力量,起草了《行政協議法(專家建議稿)》1.0版,嘗試從立法層面規范行政機關以協議方式履行公共職責的行為,以求在制度維度將維護公共利益與尊重契約嚴守恰當銜接。本專欄組織的三篇文章,便是課題組成員希望進一步深化相關研究的努力。
8.行政協議的范圍及其類型化
作者:黃宇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推進統一行政協議法立法,需要明確行政協議的應然范圍并依照法學的方法對其予以類型化。公私法二元論在長期演變中已經解體,管轄與實體法適用明顯分離。公法之所以為公法,并非單純因為行為的權力或公益屬性,而在于主體本身所受到的特別拘束。宜確立基于主體的唯一管轄標準,并在實體法上構建公私法協動結構。在行政協議的類型化路徑上,應當跳出與單方行為作對比的窠臼,采用系統性分類法,避免陷入統計式羅列;在明確行政行為程序法意義與實體法意義的基礎上,借鑒并修正行政類型理論,基于行政目的標準將行政協議分為規制行政協議、給付行政協議、公共服務行政協議、資源籌配行政協議四種類型。這四種行政協議在司法適用中存在一定差異。
9.公私融合視域下行政協議仲裁制度的構建
作者: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行政協議制度旨在以協議方式柔化公共權力、保障公共利益,因而具有公私融合的屬性,這與商事仲裁基于意思自治及效率本位的制度邏輯存在天然張力。立足新修訂《仲裁法》之規定,結合國際投資仲裁領域“去商事化”改革實踐,未來應當構建適配行政協議之公私融合特征的專門仲裁制度:就行政協議可仲裁范圍而言,應可初步定位為行政協議中的“財產權益糾紛”,但“公共職權糾紛”與“協議效力糾紛”除外;在司法監督與法律適用層面,應當明確仲裁庭需全面適用行政法律規范與民商事法律規范,強化對裁決是否違背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賦予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撤裁或不予執行的權利,引入檢察公益訴訟機制監督行政機關積極行權,并探索構建區別于純粹商事仲裁的公共利益審查標準;在仲裁程序層面,需改變傳統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與相對性規則,確立以公開為原則的行政協議仲裁程序,并建立恰當的第三方參與機制,通過改善程序的透明度與參與度提升以仲裁解決行政協議爭議的公信力。
10.行政協議爭議解決的體系化——以制度銜接為重心
作者:王春蕾(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內容提要:當前行政協議爭議解決呈現訴訟中心主義傾向,多元解紛機制之間未能形成制度合力。推動行政協議爭議的實質性解決,應當引入體系化方法,實現各類解紛機制的功能適配與協調運轉。體系化建構的邏輯前提是類型化:依據爭議性質,行政協議爭議可區分為效力爭議、履約爭議與高權爭議;依據制度屬性,行政協議爭議解決機制可劃分為合意型、裁決型與監督型。在此基礎上,不同性質的爭議應匹配相應機制,效力爭議須由監督型機制解決,履約爭議可同時適用三類機制,高權爭議以監督型為主、合意型為輔,分別體現了“純粹公法”、“公私交融”與“公法主導”的制度邏輯。體系化的關鍵在于制度銜接,應著力厘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調解等解紛機制的功能邊界與銜接規則,形成契合行政協議雙重屬性的多元解紛格局。
【思想】
11.中國憲法外的“文明”國家像
作者:林來梵(清華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
內容提要:圍繞中國歷史傳統與未來國家發展藍圖所形成的諸種“文明型國家”敘事,在憲法規范意義秩序之外構成了一副有關中國“文明”國家像的競爭性話語圖譜。白魯恂“佯裝國家的文明”之論斷,揭示了西方中心主義標尺下對中國國家形態的審視立場,其背后潛藏著以“國民國家”為范式的預設。這一視角與源自本土傳統的“天下—國家”二元觀及晚近興起的“文明型國家”主體性論述交織碰撞,共同映射出中國在國家想象上所承受的復雜張力。但這些外部敘事均歸屬于事實描述或價值宣稱的范疇,相較之下,現行憲法已通過序言與總綱中的綱領性條款,構建了一個立體而具有根本規范性的國家目標條款。這一憲法規范意義秩序框架不僅吸納了文明傳統作為精神資源,更通過規范轉化設定了指向未來的演進方向。任何一種憲法外的“文明型國家”構想若進入國家立法或政策決議,就均須接受這一框架的約束。反之,中國“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建構,其關鍵正在于能否持續有效地整合多元敘事,將文明之間的張力轉化為法治國家建構的深層動力。
12.憲法權利的域外效力及其中國形態
作者:徐崇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是涉外法治體系建設亟須回應的重要問題。以權利條款作為切口,比較憲法理論與實踐衍生出三種典型范式:領土主義以屬地秩序為基礎,原則上完全否認憲法的域外效力;契約主義將憲法視為契約文本,承認其對締約主體的域外保護;普遍主義則以權利的道德性為核心,主張憲法保護不應區分是否為締約者。中國憲法規范與實踐的發展賦予了域外效力的容許性,呈現出以公民保護為主、兼采領土與普遍主義要素的混合形態。在此基礎上,中國憲法域外效力體現出雙重獨特性:積極維度上,構成法律域外適用制度的效力基礎,控制涉外立法的合憲性,規范跨國國家活動,并在不同規范強度上落實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權利保障;消極維度上,以附隨性方式阻斷外國法效力,使公民免受外國法域外效力的影響。
13.輔助性原則在中國的應用和限度:從歐洲規范到本土實踐
作者:張天白(英國牛津大學法學系)
內容提要:輔助性原則在中國的應用首先要全面考察其制度起源和規范意涵,不宜簡單類比歐盟體制。歐洲公法對輔助性原則的理解既有效率路徑,也有共同體路徑。效率路徑強調工具理性,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特定治理情境中可為中國政府層級的職能劃分提供參考標準,但中國的國家結構建立在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上,其運用仍需服從這一憲制邏輯。相比之下,共同體路徑強調地方自治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性,與中國自上而下的治理傳統存在一定張力。即便如此,著眼文明互鑒,共同體路徑對理解中國的國家治理依然具有啟發意義。總之,對域外公法原則的應用既要考察其在域外的起源和意涵,也要考察其在我國適用的場景與限度。
【影像】
14.一水潺潺曲折流:新中國政法教育的華北系譜
回溯新中國政法教育的系譜,華北大學、華北聯合大學以及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均是其中無法繞開的重要篇章。在“五院四系”中,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學科在一定程度上承繼了原華北大學與華北聯合大學的政法教育傳統;而相較之下,北京大學的法學學科則更多汲取了華北地區司法培訓工作的相關經驗。正如董必武所言,“群山濯濯糾紛峙,一水潺潺曲折流”,源起巍巍太行的紅色之水,最終便以這種方式蜿蜒匯入到了新中國政法教育的長河之中。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吳景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錢坤供稿。
【策略】
15.海事治理目標轉型下新《海商法》的體系重構與制度回應
作者: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海洋命運共同體”體現的系統性、創新性與時代性全球海洋治理理念,推動了全球海洋治理從國家敘事轉向全球敘事、從博弈轉向合作,也對我國海事法治實踐中海事立法、執法及司法的協調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訂的《海商法》作為海事法治規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定位、理念、規則和體系的結構性調整與制度回應,能夠適應海事治理目標從單純調整具體的商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轉向統籌海事發展與海事治理,協調安全與效率,銜接國內秩序與國際規則的三維度系統性治理目標,也彰顯出新法從部門法邏輯向整體治理邏輯的深度演進。通過系統闡釋海事治理目標與具體制度實現路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揭示新《海商法》在推動我國海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規范意義與實踐價值,以期為新《海商法》的準確理解與統一適用提供理論支撐。
16.從傳輸到訪問:跨境數據治理轉向與中國應對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數據出境為核心的跨境數據治理體系,但企業全球化經營中的主要摩擦正從“數據出境”轉向“域外數據與能力的接入與持續使用受限”:數據未必入境,但跨境訪問、遠程運維和持續交付權限可能在數據來源地遭到限制或阻斷。跨境治理正逐漸從以數據流動地域為基礎的“傳輸邊界”轉為以權限、控制面與控制關系為中心的“訪問邊界”。美國將數據訪問界定為一種實質性的風險,強調主體身份與控制關系對準入判斷的決定性作用;歐盟則突出供應商受第三國影響的風險,通過市場準入條件加以制度化,形成系統性排除效應。基于對“安全內核、政治外殼”的區分,中國應圍繞數字市場的可參與性韌性,推動企業強化內部治理與證據化合規,建設國家數字合規基礎設施,實施組織法隔離與控制鏈中立化機制,并完善對明顯政治化排除措施的程序化救濟與爭端化機制,以實現安全、發展與權利保護之間的制度平衡。
1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優化
作者:陳碧文(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
內容提要: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法律制度,如何有效銜接以形成制度合力,確保為公民提供及時、全面、有效的救濟,是當前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的重要內容。二者的銜接歷經單行法規定、統一立法、修改調試及創新發展等歷史階段,已基本形成并行并立的銜接范式。隨著行政復議主渠道建設的不斷深化,其化解行政爭議的價值導向愈發凸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亟須進一步理順功能銜接、程序銜接、審理銜接等方面的關系,尤其需要對行政訴訟監督行政復議的模式作出必要調整。基于此,應著力厘清二者在受案范圍、利害關系認定、合理性審查、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以及行政復議決定與行政訴訟判決等方面實現良性銜接的內在邏輯,以實現制度優勢互補、差異協同發展,在社會治理法治化進程中聚合更大效能。
《中國法律評論》于2014年3月創刊并公開發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辦的國家A類學術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
《中國法律評論》秉持“思想之庫府,策略之機樞”之理念,立足于大中華,借鑒國際經驗,聚焦中國社會的法治問題,檢視法治缺失與沖突,闡釋法律思想,弘揚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擬治理策略,為建設法治中國服務,為提升法治效能服務,為繁榮法學服務。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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