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婚內人工受孕離婚后所生子女是否為其父親的合法繼承人?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婚內人工受孕離婚后所生子女,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其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具體分析如下: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2、繼承權認定條件
婚姻存續期間一致同意:需證明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決定采用人工受孕方式生育,且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時間發生在雙方離婚之后,仍可認定為婚生子女。
無有效遺囑排除繼承:若父親生前未立遺囑或遺囑未明確排除該子女的繼承權,該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
特殊情況說明:即使子女與父親無生物學血緣關系,但符合上述“一致同意”條件,仍可能被認定為婚生子女并享有繼承權。監護人無權擅自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子女成年后可自主決定是否主張繼承。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入庫案例:
宋某方訴莊某霞法定繼承糾紛案——婚內人工受孕離婚后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保護【入庫編號:2024-14-2-029-001】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方訴稱:其與被繼承人宋某亮系親姐弟關系。2018年10月15日,宋某亮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無配偶、父母及子女,宋某方是宋某亮的合法繼承人。宋某亮名下財產有房產、股票、存款、對外債權等。宋某亮去世后,被告莊某霞利用同住便利非法轉移、非法侵占宋某亮的遺產,故請求法院判令:1.宋某亮名下位于杭州市ⅩⅩ處房產由宋某方繼承,莊某霞立即搬出;2.宋某亮名下的股票及存款若干元由宋某方繼承,莊某霞立即將非法轉移的款項返還給宋某方。
被告莊某霞辯稱:宋某亮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宋某方不具有繼承宋某亮遺產的資格,請求駁回其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亮的父親、母親生育有宋某方和宋某亮姐弟二人,二人的父親和母親已經分別于1985年和2005年死亡。宋某亮于2018年10月15日因病死亡。宋某亮與案外人遲某于2010年3月29日登記結婚,2014年3月7日,雙方協議離婚。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因存在孕育困難,經雙方商量決定由遲某采用人工受孕方式生育,故在此期間遲某多次到醫院接受輔助生殖手術,并于2013年11月受孕成功,2014年7月4日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兒,取名遲某甲、遲某乙。該院相關病歷記載患者姓名遲某,丈夫姓名宋某亮,新生兒母親姓名遲某,父親姓名宋某亮。宋某亮生前與莊某霞為同居關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一審審理時,宋某方稱宋某亮并非遲某甲、遲某乙的親生父親,但對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案審理過程中,遲某代理遲某甲、遲某乙向一審法院發函表示放棄對宋某亮遺產的繼承權。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宋某方的起訴。宣判后,宋某方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宋某方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宋某方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提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宋某亮、遲某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致同意通過輔助生殖技術以實現生育子女的意愿,婚姻存續期間遲某受孕成功,故即使所生女出生時間發生在雙方離婚之后,或者所生女與宋某亮不具有血緣關系,亦應當認定遲某甲、遲某乙系宋某亮與遲某的婚生女。在宋某亮未留有有效遺囑將遺產交由其他繼承人繼承的前提下,遲某甲、遲某乙應當作為宋某亮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遲某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維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無權代理其做出放棄繼承宋某亮遺產的意思表示。待遲某甲、遲某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放棄對宋某亮遺產的繼承權。就目前而言,宋某方作為宋某亮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尚不具備起訴的原告主體資格,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裁判要旨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致同意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續期間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時間發生在雙方離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與一方或雙方不具有血緣關系,仍應當認定所生子女系雙方的婚生子女。該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其監護人不得擅自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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