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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手指,發數十篇污蔑文章就能將一個人推入網暴深淵。可讓造謠者付出代價,需要多久?李濤(化名)用了十余年。
2010年、2013年,李濤先后兩次以造謠者王某某侵犯其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贏了官司,卻追不到賠償、等不來道歉,刪掉的誹謗文章過一段時間又涌現出來。李濤去刑事報案,未被立案,提起自訴,被駁回。
2020年10月,這個被網暴困住的人來到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此時,在最高檢指導下,浙江省杭州市檢察機關推動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由自訴案件轉為公訴處理,該案在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依法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等方面具有標桿意義。東城區檢察院從中獲得啟發,對王某某案啟動立案監督,促使該案從自訴轉公訴,最終王某某因犯誹謗罪獲刑。該案被寫入2024年最高檢工作報告,并入選最高檢于2025年12月發布的第五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此案與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有何異同?檢察機關如何通過立案監督將刑事保護“打上公屏”,為網暴受害者撐腰?這起指導性案例釋放出什么信號?近日,記者展開了深入采訪,從這起跨越近20年的案件中尋找答案——
被誹謗者的維權路舉步維艱
一切始于2005年的一場民事糾紛。
王某某認為天津某公司生產的醫療設備對其造成人身損害,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李濤作為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法院經審理認定設備合格,駁回了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某未上訴。2007年,王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通知駁回。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王某某拒絕接受這個結果。
維權未果的他,將所有不滿與怨恨都發泄到了網絡上,多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不實文章。“職業行賄人”“司法掮客”……他捏造的這些標簽,被牢牢貼在李濤身上。不僅如此,他還在網絡平臺發布多篇文章,對李濤、原審法官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污蔑,對當事人名譽權造成侵害,影響當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和2013年,李濤兩次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法院均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但王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決書成了兩張無法兌現的紙。法院通知網絡平臺刪除侵權文章,但在平臺刪了文章后,王某某繼續發布。
李濤轉而尋求刑事救濟,可這條路,同樣坎坷——2019年3月,李濤報案指控王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公安機關未予立案。2019年7月,李濤以王某某涉嫌誹謗罪向法院提起自訴,被裁定駁回起訴;李濤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2020年1月,李濤以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報案,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自訴還是公訴?
讓證據“開口”說話
2020年10月10日,走投無路的李濤向東城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當時受理這個案子時,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發酵的時候。”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甄靜回憶,“我們對比后發現,王某某的行為時間跨度更長、涉及人數更多,危害更嚴重。”
但一個棘手的問題擺在面前: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原則上是自訴罪名,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但刑法同時規定,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作為公訴案件立案。
王某某的行為,到底夠不夠“自訴轉公訴”的門檻?東城區檢察院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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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討論案件。
辦案檢察官首先聽取李濤的陳述,梳理出他走過的每一條維權路徑;通過調取法院訴訟卷宗、向承辦法官了解情況,檢察官發現在刑事自訴過程中,因缺少證明王某某構成誹謗罪的證據,兩級法院均裁定駁回了李濤的刑事自訴。東城區檢察院還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回復《不予立案情況說明》,認為李濤雖然兩次報案,但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運用智能化檢索篩選輔助辦案工具,對王某某在多個網絡平臺發布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排查。
經查,王某某在多個網絡平臺共計發布文章80余篇,累計點擊瀏覽16.8萬人次。其中單篇點擊量超過5000人次的就有6篇,最高的一篇達到5萬余人次。文章發出后,引發網民跟帖謾罵李濤、承辦法官和相關工作人員,對司法權威和政府公信力造成惡劣影響。
“我們隨后召開了檢察官聯席會議,與會檢察官圍繞案件證據、法律適用和程序爭議展開了充分討論。經過嚴謹、全面的分析研判,最終我院認為王某某多次、長期誹謗他人,傳播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情形,涉嫌誹謗罪,符合自訴轉公訴條件,應當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甄靜告訴記者。
良知被喚醒
誹謗者低頭認罪
2021年4月1日,東城區檢察院報經北京市檢察院同意,依法通知公安機關對王某某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11天后,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
2010年,最高檢下發《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在程序上建立了“批捕、起訴誹謗犯罪案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制度”。
“我們嚴格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2月5日,經報上級檢察院審批同意后,依法對王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韓暉對記者說。
比法律程序更難的,是人心的救贖。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檢察官認為,既要依法嚴懲犯罪,也要努力化解矛盾、喚醒良知。
韓暉回憶,王某某剛被抓獲時態度很強硬,“他始終堅稱自己是在‘依法’維權,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為此,辦案檢察官多次對王某某釋法說理。“我們告訴他,維權可以,但不能用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捏造‘職業行賄人’這類污蔑性字眼,損害他人人格權,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就是犯罪。”韓暉對記者說。
與此同時,檢察官還聯系上了王某某遠在外地的女兒。“他女兒一直勸他不能這么干,但始終勸不動。”韓暉告訴記者,得知王某某被抓獲后,王某某的女兒專程從外地趕來北京,和檢察官一起做父親的思想工作。
一遍又一遍地勸說,一次又一次地擺事實、講法律,終于,那個在網絡上“橫沖直撞”十余年的王某某,低下了頭。他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并承諾出獄后不再發帖誹謗、損毀他人名譽。
2024年4月9日,東城區檢察院根據上述《通知》要求,報上級檢察院審批同意后,依法對王某某提起公訴。由于被誹謗對象涉及東城區法院法官,經北京市高級法院指定管轄,案件轉由豐臺區法院審理。2024年12月30日,法院以誹謗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未提出上訴。
“按鍵傷人”必須付出代價
案子判了,漣漪未息。
誹謗案,自訴轉公訴,王某某案和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有著相同的“關鍵詞”,且均入選最高檢指導性案例、被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為何在已有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之后,最高檢還將該案納入指導性案例,想向社會釋放什么信號?
“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習慣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等同于只能自訴,但在網絡時代,通過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社會各界已經逐步發現上述認識的弊端,并逐步探索自訴轉公訴機制。”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吳宏耀教授對記者說。
“比較來看,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中,檢察機關在法院以自訴案件立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偵查的檢察建議,并建議自訴人撤回起訴,最終案件順利從自訴程序轉為公訴程序進行。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后,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涉嫌誹謗罪,符合自訴轉公訴條件,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公訴程序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吳宏耀進一步指出,“本案的意義在于,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在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職責。”
這也正是最高檢選編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核心考量。
“刑法和司法解釋明確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范圍,并明確了不同罪名‘自訴轉公訴’的條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虐待罪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但對于此類案件如何由自訴轉為公訴,未作專門規定。”參與選編此批指導性案例的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劉中琦坦言,“實踐中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對于此類案件的立案監督申請能否受理,以及如何監督立案存在疑慮。”
“所以,選編本案例首先想要解決的,是受不受理的問題,是監督‘入口’的問題。”劉中琦進一步指出。
如今,網絡暴力頻發,網暴手段不斷翻新,匿名、跨平臺、海量傳播等特點讓網絡誹謗犯罪被害人維權難度大。該案的辦理給出了擲地有聲的回答:對于包括誹謗罪在內的“告訴才處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等理由申請監督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不能以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而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受理后,要通過調查核實判斷是否符合公訴條件,切實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受理、調查、審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訴罪名監督立案的決定。”劉中琦對記者說。
“在互聯網時代,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吳宏耀表示,“本案中檢察機關的履職,不僅體現了對公民人格權的充分保障,回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會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吳宏耀期待檢察機關在治理網絡暴力過程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網絡暴力行為,需要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強化懲治力度,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并注重從個案中發現共性問題,提升治理效能;對于情節輕微、危害后果不大的網絡暴力行為,則應當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及時化解矛盾、修復關系,實現懲治與治理的有機統一。
從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到這場跨越十余年的維權“長跑”,檢察機關推動自訴轉公訴,將刑事保護“打上公屏”,這是人格權保護在數字時代的升級,以此向社會宣示:“按鍵傷人”必須付出代價。如今,檢察監督的觸角正進一步深入網絡空間,以更高質量檢察履職為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甄靜:當時受理這個案子時,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發酵的時候。我們對比后發現,王某某的行為時間跨度更長、涉及人數更多,危害更嚴重。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韓暉:剛開始,犯罪嫌疑人堅稱自己是在“依法”維權。我們告訴他,維權可以,但不能用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捏造“職業行賄人”這類污蔑性字眼,損害他人人格權,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就是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劉中琦:對于包括誹謗罪在內的“告訴才處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等理由申請監督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受理后,要通過調查核實判斷是否符合公訴條件,切實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受理、調查、審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訴罪名監督立案的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吳宏耀:王某某案的意義在于,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在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的履職,不僅體現了對公民人格權的充分保障,回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會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全媒體記者:樊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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