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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康某組織他人為網店商家“某健康大藥房”的彈力襪進行虛假交易和虛假好評。王某先從上家“小強哥”處接得刷單任務后,再將刷單任務轉發給下家康某,最后由康某將刷單任務轉發給梁某、葉某、朱某等下級刷手完成刷單任務。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和康某共組織他人刷單31316單,每單獲利1.5元,王某和康某均從中獲利46974元。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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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羅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康某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前提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來獲利,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康某均屬于初犯,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悔罪表現較好,適用緩刑不至于對其所在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康某予以宣告緩刑。羅定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康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6974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6974元。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平臺購物發展,為了提升網店的商業信譽,不法商家通過非法刷單、虛構交易來提高商品的銷量和排名,并在網上形成虛假交易記錄進行虛假評價,欺騙和誤導了廣大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信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本案兩被告人組織“刷手”非法幫助商家刷單,制造虛假交易,發布虛假好評,提升網店經營者的銷量、信譽和排名,自己則賺取傭金。被告人的行為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同時也侵蝕了其他網絡經營者的競爭優勢和競爭機會,其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網絡市場誠實信用的原則,屬于違法行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情節嚴重,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虛假購買、虛假評論的網絡刷單行為誤導消費者,擾亂互聯網市場交易秩序,損害商業聲譽,屬違法犯罪行為,商家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守法經營。廣大群眾在網絡購物時亦要理性消費,識別虛假信息,同時警惕以網絡刷單為名的詐騙,避免上當受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供稿:羅定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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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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