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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趙先生欲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先生。李先生聲稱一號院是其父親的遺產,自己有權出售。
2023年10月15日,趙先生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號院房屋。趙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辦理交接手續時發現,該房屋還有其他繼承人未簽字確認。
原來該房屋還有其他繼承共有人,他們并未同意出售。趙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無權處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權處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出賣人無處分權而無效。
在無證據證實該合同存在無效情形的情況下,應認定合同有效。但因涉案房屋所有權依法不能轉移,趙先生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趙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趙先生的代理律師,我們在本案中成功確認了合同效力,為當事人后續主張違約責任奠定了基礎。
無權處分不導致合同無效,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規則。合同有效意味著買受人可以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而不僅僅是要求返還購房款。
在此提醒:購買房屋時務必核實全部產權人是否同意出售,特別是繼承的房屋,一定要確認所有繼承人都簽字。即使合同有效,如果無法辦理過戶,買受人的權益還是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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