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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代替購買”已成為流行于愛寵群體中的溫暖口號,可當口頭的承諾敗給現實的變故,一場圍繞流浪貓領養引發的糾紛,最終走向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這起寵物領養合同糾紛案。法院的判決為所有養寵人與救助人敲響警鐘:免費領養從來不等同于免費免責。今日,上海法治報對該案作了整版報道,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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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載救助路 一紙協議護余生
今年4月30日晚上,寵物救助人王女士小心翼翼地將裝有流浪貓“小奶牛”的航空箱放進車內,準備前往一對年輕情侶的家中,完成又一次流浪貓的送養交接。這已經是她堅守流浪動物救助事業的第八個年頭。
“我們做這些救助工作,從來不是為了任何回報,只是希望這些曾經被拋棄、被傷害的‘毛孩子’,能真正擁有一個安穩且疼愛它們的永久家園。”王女士用堅定的語氣說道,“所以我們堅持讓每一位領養人簽署領養協議,這不是不信任,而是給這些不會說話的小生命,留下最后一道堅實的保障。”
當天的送養過程十分順利,新主人張小姐仔細閱讀完領養協議的每一項條款,鄭重地簽下自己的名字。張小姐表示,會對這只新來的小貓不離不棄,也十分認同簽署協議的意義。
可并非每一段領養故事都能如此圓滿,王女士始終無法忘記,曾經被領養的兩只小貓“亦菲”和“呼嚕”,讓她第一次拿起法律武器,為無辜的小生命討要公道。
暖心變揪心 兩只小貓走失兩個月
2024年10月,王女士在專業救助平臺上發布了小貓領養信息,兩只經過全面救治、驅蟲與疫苗接種的流浪貓,正等待著一個溫暖穩定的家。年輕小伙小楊看到信息后主動聯系,表達了強烈的領養意愿,雙方經過充分溝通,很快正式簽訂了《伴侶動物領養協議》。
協議條款清晰明確,兩只小貓為無償領養,領養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必須履行嚴格的飼養義務,尤其不能隨意拋棄寵物,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飼養,必須將小貓送還給送養人。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寵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寵物遺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隨意拋棄、虐待、虐殺寵物的行為,則需支付1萬元違約金。
領養初期的幾個月里,一切都按照正常的軌跡推進,王女士時常通過微信詢問小貓的生活狀態,小楊也會定期發送照片和視頻,聲稱小貓一直養在室內,生活狀態一切良好。
2025年4月,小楊突然告知王女士,自己因工作變動需要與同事合住,同事對貓毛嚴重過敏,已經無法繼續飼養小貓,詢問是否可以自行為小貓尋找新的領養人。王女士明確回復,無法飼養可以將小貓退回,但按照協議約定,退養需要支付相應違約金。小楊當時表示,會再堅持兩個月,同時繼續為小貓尋找合適的領養人。
同年7月,王女士在線上回訪時,小楊依舊發來視頻,稱小貓正常在房間內生活。8月28日,王女士再次詢問小貓近況,這次她要求對方提供小貓的實時視頻,可小楊發來的,卻是一個月之前的舊視頻。
王女士心中的不安瞬間放大,她堅持要求通過視頻通話查看小貓現狀,在反復追問之下,小楊終于道出了實情。
原來,從6月開始,小楊便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家人堅決反對飼養寵物,他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將小貓送還王女士,而是私自購買了大型貓籠,將兩只小貓安置在小區花園內飼養。7月1日,貓籠被人打開,兩只小貓全部走失,而這件事,他整整隱瞞了近兩個月。
得知真相的王女士立刻和另一位救助人林小姐趕到涉事小區,花費1000元聘請專業找貓人搜尋,連續四個夜晚親自蹲守,最終只找回了小貓“亦菲”,而另一只小貓“呼嚕”從此杳無音信。為了給“亦菲”做全面體檢、治療相關病癥,她們額外支出了1608.6元。
3000元違約金 守住生命與契約底線
王女士認為,小楊的行為已經構成實質性棄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2萬元違約金。小楊卻覺得自己十分委屈,他認為自己并非故意拋棄小貓,只是飼養條件發生變故,小貓是被他人放走而非自己丟棄,同時提出一只中華田園貓的救助成本僅有幾百元,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
雙方最終只能對簿公堂。浦東新區法院正式立案審理這起寵物領養合同糾紛,法庭之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王女士提交了領養協議、微信聊天記錄、找貓費用與醫療費用票據等完整證據鏈,小楊則辯稱自己早已提前告知飼養困難,送養人未提供有效幫助,且自己主觀上沒有拋棄小貓的意圖。
法院經過全面審理后認定,雙方簽訂的領養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協議性質屬于《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附義務贈與合同。小貓雖為無償贈與,但領養人必須履行妥善照顧、不遺棄、及時告知等約定義務。
法院指出,小楊未按照協議約定在室內飼養小貓,擅自將小貓安置在小區花園,也未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小貓走失,已經違反了妥善照顧寵物的核心義務。小貓走失后,他隱瞞實情長達近兩個月,錯失了尋找小貓的最佳時機,同樣違反了協議約定的告知義務,上述行為已經明確構成違約。
針對違約金數額,法院認為,小楊主觀上仍有飼養小貓的意愿,并非惡意拋棄寵物,因此不適用單只1萬元的違約條款,但其行為直接造成寵物遺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3000元違約金。法院同時強調,寵物是有生命的特殊個體,并非普通物品,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僅具有彌補經濟損失的作用,更帶有懲罰失信行為、守護生命尊嚴的意義,3000元的數額與救助方付出的時間、精力與實際費用相比,并不存在過高的情形。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楊支付王女士違約金3000元。
“為了找回小貓,我們投入了大量的金錢、時間與精力,可‘呼嚕’至今下落不明。我只想通過這個案子告訴所有人,領養不能憑一時興起,一旦選擇,就要對它的一生負責到底。”王女士表示。如今,她的領養協議中新增了條款,因遺棄動物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均由違約的領養人承擔。
流浪動物領養 正在走進法治時代
浦東法院的這起案例并非個例,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反虐待動物法》,《刑法》中的遺棄罪僅適用于人類,不適用于動物,因此棄養寵物目前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并不代表棄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近年來,全國各地與寵物領養相關的法律糾紛持續增多,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過類似判決。司法實踐已經將公益領養協議界定為附義務贈與合同,賦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只要領養人簽署協議,就必須履行約定的照顧義務,不得隨意遺棄寵物,一旦違約,就要承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
據悉,全國流浪動物數量已經突破1.3億只,棄養是流浪動物產生的最主要源頭。依據《民法典》規定,領養人不履行照顧義務、遺棄寵物,即構成違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動物防疫法》及多地養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飼養人不得隨意丟棄動物,違者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反虐待動物法》立法建議中,遺棄已經被明確列為虐待行為。
2025年11月,司法部征集年度立法項目建議,超過410萬網民支持將《反虐待動物法》納入立法計劃,支持率高達96.45%,超400萬人呼吁將棄養納入法律紅線。
法官釋法
免費不是免責,愛心更要守法
本案審判長、浦東法院陸家嘴法庭庭長韓伶表示,領養寵物是傳遞愛心的善舉,但更是受到法律約束的長期責任,絕對不能因為是免費領養,就忽視自身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韓伶強調,簽訂領養協議時,領養人務必仔細閱讀全部條款,清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要關注寵物走失、受傷、死亡后的通知義務與責任承擔等關鍵內容,切勿盲目簽字。同時要妥善保管協議原件與相關溝通記錄,避免后續維權時缺乏有效依據。
領養人應當切實履行照顧義務,若寵物發生走失、受傷等情況,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第一時間通知送養人,主動配合開展尋回、救治等工作,避免因拖延告知擴大損失,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送養人在寵物走失后,應當理性維權,主張的損失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確保費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線索提供丨陸家嘴法庭 曾樂
稿件來源丨上海法治報
本文作者丨陳穎婷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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