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歲的小譚在貴陽市南明區一家漢堡店上了 14 天班,試用期沒過就被直接辭退了,原本該拿的1700多元工資,最后到手居然只剩7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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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歲少年打工14 天 工資大幅縮水
小譚的父親譚先生告訴我們,當初孩子入職時,店里說好是 3800 元底薪加 200 元全勤。漢堡店的蒸飯柜丟了之后,孩子就打電話說被老板開除了,他想著開除就開除吧,把工資結了就行,可店方給出的核算結果,讓他完全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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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說要扣蒸飯柜丟失的錢,說這是我孩子的職責。買成700多就要賠償 700多,那如果是幾萬元的東西丟了,是不是也要我的孩子一個人賠?”譚先生越說越氣。
店家另有說法:失職 + 預支費用一并扣除
為了核實情況,記者和譚先生一起來到了這家漢堡店。店長郭先生給出了不同的說法,他表示蒸飯機原價其實是 3000 多元,店里是讓小譚承擔一小部分的損失 750 元,而且小譚還預支了 250 元的生活費,扣除這兩項之后,剩下的工資就是 700 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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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們在裝修,特意喊他把設備收進來,他沒收,晚上就丟了,有裝修的人證也有監控。”郭店長還說,小譚工作期間存在打游戲、缺勤等情況,店里都沒有就此處罰,算工資都是按他正常上班的時間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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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譚先生對此并不認可,他堅持認為店方不該扣這么多錢,雙方各執一詞,完全無法調解。記者隨后聯系了該店的老板羅女士,對方同樣不愿讓步。
律師普法:工資扣款有明確法定上限
那么,漢堡店直接扣除 750 元工資的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記者咨詢了貴州海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劉春婭。
劉春婭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在本事件中,小譚工作 14 天實得工資約 1700 余元,就算要扣除賠償,上限也僅為 350 元,遠低于店方扣除的 750 元。
劉春婭律師還指出,如果漢堡店認為員工存在重大過失導致財物損失,應當先行固定好相關證據,再與員工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而不是簡單粗暴地在工資中進行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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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譚先生表示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來源:百姓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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