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七期的裁判評議工作。裁判評議浙江1-1津門虎的比賽中,吳偉的進球應為有效;補時階段的點球判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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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四:中超聯賽第11輪,浙江俱樂部綠城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73分鐘,浙江俱樂部綠城14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經VAR介入,裁判員在場回看后,裁判員改判進球前浙江俱樂部綠城36號隊員手球犯規在先,進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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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本方36號不構成手球犯規,進球應為有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浙江俱樂部綠城36號跳起爭搶球,下落過程中,手臂處于此時的合理位置,球經對方隊員近距離接觸變線后接觸浙江俱樂部綠城36號手臂,隨后浙江俱樂部綠城另一名隊員(14號)進球,因此浙江俱樂部綠城36號不構成手球犯規,后續進球有效。裁判員改判浙江俱樂部綠城36號手球犯規和進球無效的決定錯誤。VAR介入錯誤。
判例五:中超聯賽第11輪,浙江俱樂部綠城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90+6分鐘,天津津門虎進攻中將球傳至對方罰球區內,浙江俱樂部綠城1號守門員與天津津門虎9號隊員發生接觸。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經VAR介入,裁判員在場回看后,判浙江俱樂部綠城1號守門員犯規,判罰球點球,并向浙江俱樂部綠城1號守門員出示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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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該接觸為雙方自然慣性產生,本方守門員不犯規,不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浙江俱樂部綠城1號守門員出擊爭搶球,但并未觸到球,沖撞正常跑位的天津津門虎9號并致其倒地,構成犯規。裁判員判浙江俱樂部綠城1號守門員犯規并判罰球點球的最終決定正確,VAR介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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