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動 知 家消 息,昨日,又一起小米SU7(參數丨圖片)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正式宣判,車主勝訴,獲退 2萬元定金。這是小米汽車挖孔機蓋維權案首例車主勝訴的判決。
這次宣判的山 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法院認定小米夸大宣傳有違誠信,但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無主觀虛構、隱瞞的故意),未構成根本違約,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購車合同,小米景明濟南公司退還原告2萬元定金,駁回三倍賠償、雙倍返還定金等其他訴求。
![]()
![]()
![]()
![]()
![]()
關于 小米 SU7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大家應該也都比較清楚了,我們這里再簡單介紹一下。2025年年2月,小米發布SU7 Ultra量產版,并推出選裝價4.2萬元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俗稱“挖孔版”),官方宣傳“復刻原型車同造型挖孔前艙蓋”等功能,但是最后車主發現該設計“裝飾性大于實用性”,與官方宣傳嚴重不符,于是引發相關車主維權。
這次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關于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是該事件國內公開的第二起判決,且是首例車主勝訴的判決。
今年2月,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就用戶起訴小米汽車“挖孔機蓋事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長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或銷售欺詐,亦不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事件首例宣判,以車主敗訴告終!()
如何看待兩地法院類似事件不同判決結果呢?首先是我國不實行判例法,同級法院各自獨立審理,對"宣傳用語是否構成違背誠信""是否觸發締約過失"的事實認定會有差異。只有當案件進入二審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后,才可能形成統一適用標準。所以兩案一審判決不一致,在法律程序上不算異常。
長沙法院采納了小米提交的第三方風洞報告(開孔機蓋確有微小下壓力/氣流影響),認為"高效導流"與后來的"部分氣流導出"不必然矛盾,且協議中未約定具體量化參數,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宣傳內容與實車存在根本性背離,故連"夸大宣傳"都未認定,小米無責。
而濟南法院認為,小米前期用"完全復刻原型車雙風道""高效導流"等表述,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以為具備原型車同等功能,宣傳用語不嚴謹、有違誠信原則,雖不構成欺詐,但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依《民法典》第500條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返還定金以彌補消費者信賴利益損失。這是對消費者更友好的法律解釋,也間接對商家"踩線夸大宣傳"行為作出了負面評價。
對于濟南的這起 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原告王先生表示“是為了掙口氣”,“很開心,假如駁回退回定金我肯定不接受”,“不準備再上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