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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結合該案,深入探討手機外觀專利的設計點在侵權判定中的具體應用邏輯與司法考量。
作者 | 田雨 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
在競爭激烈的智能手機市場,外觀設計不僅是產品的“顏值”,更是品牌識別度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消費者對手機審美的要求日益提高,頭部廠商在外觀設計上的投入巨大,隨之而來的“撞臉”糾紛也屢見不鮮。
近日,最高院就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訴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再審裁定1,駁回了被告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最終認定被告公司生產的“天語”品牌手機侵犯了華為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判決被告公司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
該案不僅是一起典型的知名企業維權案例,更集中體現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界定手機產品的“設計要點”,如何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進行侵權比對,以及如何合理認定功能性特征與局部細微差異對侵權判定的影響。本文將結合該案,深入探討手機外觀專利的設計點在侵權判定中的具體應用邏輯與司法考量。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爭議
該案的權利基礎是華為公司持有的專利號為ZL202030132015.X、名稱為“手機”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于2020年4月7日申請,同年11月13日獲得授權。被訴侵權產品為被告公司制造、銷售的“天語G5”、“天語MT50”及“天語MT50Pro”手機。
華為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其專利極為近似的“跑道型”豎條紋設計及獨特的八邊形攝像頭模組等,已落入華為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公司則抗辯稱,被訴產品在屏幕弧度(直屏與曲面屏)、按鍵位置、攝像頭及燈光具體排布等方面與涉案專利存在區別,不構成近似,并提出了現有設計抗辯。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在手機這種設計空間相對有限的成熟工業產品中,如何通過比對“設計要點”來認定被訴產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
被訴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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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觀專利設計點決定專利是否穩定
專利權的穩定性是其能夠獲得司法保護的前提。被告公司在訴訟中曾提交多項在先設計,試圖宣告華為專利無效。對此,法院/國知局的審查凸顯了設計點在維持專利權穩定性中的關鍵作用。首先,華為公司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該報告明確指出,涉案專利設計與對比設計(包括被告公司提交的在先設計)“存在明顯區別”,該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了“顯著影響”。此處的“明顯區別”與“顯著影響”,正是基于對涉案專利“八邊形邊框+流線型豎條”這一核心設計點的認定。其次,華為公司亦提交多項證據說明,“八邊形邊框+流線型豎條”這一核心設計點為開創性設計,屢獲設計類獎項、亦廣受公眾好評。法院/國知局結合以上事實,認定涉案外觀專利穩定。
三、外觀設計“設計點”對侵權判定的影響
(一)判定規則與權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在判斷侵權時,核心原則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本案判決詳細詮釋了這一原則在手機產品上的具體適用路徑:
1、比對對象:將涉案專利的授權公告視圖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物(或公證購買的實物照片)進行比對。
2、判斷主體: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準,而非專業設計人員。
3、權重分配:
更容易被觀察到的部位:權重更高。
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設計點):權重更高。
由技術功能決定的特征:不予考慮。
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
(二)手機外觀“設計點”的具體拆解與應用
在手機正面日趨“全屏化”的背景下,產品的差異化設計主要集中于機身背部、攝像頭模組區域及中框輪廓。法院亦明確指出,手機類產品的設計要點通常集中在背面。
1、相同點:是否觸及核心設計點?
法院經比對認為,“背部圓角八邊形外框”與“貫穿背部的流線型跑道豎條”這一組合設計,共同構成了涉案專利最顯著、最區別于行業常見設計的視覺特征。當被訴侵權產品完整地再現了這一組合特征時,二者便在整體視覺上建立了高度近似的基調。這種對核心設計點的復制,是認定侵權的基礎。
2、區別點:為何不足以阻卻侵權?
被告公司提出的多項區別點,如側面按鍵左右之分、八邊形框體內攝像頭與燈光的上下互換、屏幕邊緣弧度長短、曲屏直屏等,均未被法院采納為實質性差異。其司法邏輯在于:
局部與細微性:側面按鍵體積小、位置隱蔽,屬于使用時不易關注的部位;在八邊形整體構圖和位置不變的前提下,內部元件的微小排列調整屬于局部細微變化。
非設計要點:這些區別點均未涉及或改變背部“八邊形+跑馬燈條”這一核心設計要點所塑造的整體視覺風格與美感。
功能性與視覺性分離:被告主張的曲面屏與直屏之區別,更多涉及技術實現與觸感,在正面主要為屏幕顯示區域的情況下,邊緣弧度的視覺差異對手機背面主導的整體外觀影響有限。
四、賠償數額的考量:設計點的市場價值體現
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外觀設計的“設計點”及其市場影響力成為重要的價值衡量因素。法院在判賠時,會對“設計點”對本專利的創新性貢獻度以及被告是否也將該“設計點”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賣點”等因素進行考量,具體來說:
專利創新程度(設計點貢獻率):法院明確指出,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其背部設計“具有較高知名度”。這意味著,法院認可該外觀設計(尤其是其核心設計點)對產品做出了顯著的、可識別的貢獻。設計點的創新程度越高、市場辨識度越強,其對產品整體價值的貢獻率就被認為越大,在計算賠償時所占的權重、被保護力度也就越高。
侵權情節與設計點的模仿程度:被告公司多款手機外觀與華為專利高度相似,且直接抄襲了華為“設計點”作為產品賣點,也側面證明了該設計點具有顯著的商業價值。侵權規模越大、模仿越露骨,其主觀惡意越明顯,對權利人設計點所蘊含的商業利益的損害也越嚴重。
設計點的市場證據支撐:華為提交的媒體報道證據,如“最佳外形設計手機”、“國產手機顏值巔峰”等評價,以及Mate40RS產品的市場熱度證據,有效證明了其設計點已成功轉化為商業聲譽和消費者吸引力。這為法院評估設計點的市場價值提供了具體參照。
行業利潤率參考:華為主張手機行業中小廠商利潤率可達20%-30%,并提議按此或按外觀貢獻率25%計算賠償。盡管被告公司反駁,但未能提交有力反證。法院在酌定賠償時,參考了這些關于設計點可能帶來的利潤空間的行業陳述。
五、啟示與總結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靈魂在于其“設計點”。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手機外觀專利的“設計點”無論是在專利穩定性、評估侵權認定抑或判賠時均作為重要考慮因素。筆者認為,在處理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案件時,需厘清涉案專利的“設計點”到底在哪里,是否有區別于其他現有設計的創新性,并結合自身宣傳、行業中的慣常設計情況、該設計點的獲獎、報道情況、被侵權情況等多重因素對“設計點”進行歸納,這樣無論對侵權認定還是判賠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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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雨
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
律師
yu.tian@zypartners.com
注釋:
[1] 一審案號:(2023)京73民初1170號,二審案號:(2024)京民終1101,再審案號:(2025)最高法民申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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