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中山市民小麗與阿華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后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小明撫養權歸小麗所有,阿華享有探望權。離婚后,小麗以“影響小明成長”為由,不僅阻撓阿華探望小明,還拒絕小明的爺爺奶奶(阿華父母)探望小明。阿華父母長期照顧小明,與小明感情深厚,多次與小麗溝通探望事宜,均被拒絕,無奈之下,阿華父母委托中山婚姻律師陳胡月律師起訴至中山法院,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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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中山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雙方矛盾較大,且隔代探望權的核心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啟動“香山家和”調解機制,組織雙方調解。承辦法官及調解員結合雙方意愿,為小明量身定制了“個性化”探望方案,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明的爺爺奶奶每月可探望小明2次,每次不少于6小時,周末可將小明接走共同生活半天,小麗需配合執行,不得阻撓;阿華也自愿撤回此前向法院申請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同時,雙方在法官見證下,簽訂了《探望權自覺履行保證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后果。
【陳胡月律師辦案解讀】本案是中山地區首起“隔代探望權”調解案件,也是本地司法實踐中“柔性化解家事糾紛”的典型案例,核心爭議點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主張隔代探望權”,結合本案及辦案經驗,陳胡月律師作出詳細解讀:
1. 隔代探望權的法定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及2025年新規明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起訴要求探望孫子女,核心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 隔代探望權的成立條件:結合本案及中山本地司法實踐,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隔代探望權,需同時滿足3點:① 與孫子女形成長期共同生活關系,建立親密親情(如本案中,爺爺奶奶長期照顧小明);② 直接撫養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撓探望;③ 探望行為不影響孫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無不良影響。
3. 本地司法實踐創新:中山法院為處理探望權履行難的問題,創新推出《探望權自覺履行保證書》,將“父母課堂”“撫養須知”融入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后果,引導雙方自覺履行,從源頭預防矛盾衍生。本案中,雙方簽訂保證書后,有效避免了后續探望糾紛,既保障了爺爺奶奶的探望權,也守護了小明的身心健康。
4. 實操維權建議:①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想要主張隔代探望權,需保留好與孫子女共同生活的證據(如照料照片、視頻、接送記錄、醫療支出憑證);② 先與直接撫養一方協商探望事宜,簽訂書面協議;③ 協商不成的,委托律師起訴,明確探望頻率、時長、方式,確保探望權能夠順利行使;④ 探望過程中,以孫子女利益為先,避免與直接撫養一方發生沖突。
【律師提醒】隔代探望權是維系親情的重要紐帶,直接撫養一方不應無故阻撓。建議離婚后,雙方放下矛盾,以子女利益為重,配合對方及長輩行使探望權,給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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