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公司債權人能否直接起訴股東還錢?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出資不實,公司的債權人能不能直接起訴股東還錢?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明確的: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訴出資不實的股東,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核心裁判規則如下:1.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以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規定,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起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2024年新《公司法》明確了出資加速到期規則,即便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只要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并且可以直接起訴股東主張權利。3.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即先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公司無法清償的部分,才由股東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且股東的責任以未出資本息為限,無需為公司的全部債務買單。
一、債權人直接起訴出資不實股東的法定條件
(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這是啟動這類訴訟的核心前提。并非只要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跳過公司起訴股東,必須是公司已經出現了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情形。比如公司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已經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公司已經明顯喪失了償債能力。如果公司本身還有財產可以用于清償債務,那么債權人還是應當先向公司主張權利,不能隨意突破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二)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行為
出資不實涵蓋了多種常見的出資瑕疵情形,具體包括:
1、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股東認繳了出資額,但自始至終沒有實際繳納任何出資;
2、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股東只繳納了部分出資,剩余部分一直沒有繳足;
3、非貨幣出資作價不實,比如股東用專利、房產、設備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但這些財產的實際價值遠低于認繳的出資額,比如通過虛高評估的方式,用低價購買的專利冒充高額出資;
4、另外,即便股東已經將股權轉讓給了他人,只要其在持股期間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債權人依然可以起訴原股東,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原股東與股權受讓人需要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起訴時的被告列明規則
很多債權人會有疑問,能不能只起訴股東,不起訴公司?在實務操作中,這需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債權人還沒有起訴過公司,也沒有拿到生效的判決,那么一般需要將公司和出資不實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因為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需要先確定公司的債務金額,以及公司的償債情況,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可以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當事人重復訴訟,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
如果債權人已經起訴過公司,拿到了生效判決,并且已經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出具了終本裁定,確認公司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那么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單獨起訴出資不實的股東,直接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不需要再把公司列為被告。
三、出資期限未屆滿,也能直接起訴股東嗎?
這是很多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在2024年新《公司法》實施之前,很多人認為,股東的出資期限是章程約定的,只要沒到期限,股東就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出資。
但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改變了這一規則,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就意味著,哪怕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有十幾年才到期,只要公司已經還不上錢了,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起訴股東,要求他提前履行出資義務,并且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也是新公司法針對認繳制下股東濫用期限利益的重要規制。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這類案件中,很多債權人的常見誤區是,必須要等公司執行終本之后才能起訴股東,其實并不是,在最開始起訴公司的時候,就可以同時把出資不實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可以一次性完成審理和執行,不用等執行終本之后再重新起訴一次,能夠大大縮短維權的時間。
同時,唐青林律師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典型條款指引》一書中也提到,對于這類出資不實的風險,企業在設立之初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進行提前約束,比如明確股東出資的具體時間、逾期出資的違約責任,不僅可以督促股東按時出資,也能在后續出現糾紛時,為債權人的維權提供更清晰的依據。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裝飾公司承接了業主的房屋裝修工程,完工后雙方因為工期和質量問題產生糾紛,最終法院判決裝飾公司賠償業主損失35萬元。判決生效后,業主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法院經過查詢發現,裝飾公司名下沒有任何銀行存款、房產或者車輛,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很快就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業主不甘心,通過查詢工商內檔發現,裝飾公司的三名股東吉某、范某、吉某某,在公司設立時認繳了500萬元的出資,約定的出資期限是2034年,截至起訴時,三名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過任何出資,而且吉某某還在糾紛發生后,把自己的股權轉給了一名沒有償債能力的第三方。
業主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三名股東列為被告,要求他們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裝飾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適用2024年新《公司法》的出資加速到期規則,認定裝飾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的出資義務應當提前到期,即便出資期限還沒到,也不能再享有期限利益。最終法院判決三名股東分別在各自未出資的范圍內,對裝飾公司的35萬元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很多債權人在面對公司欠債的情況時,往往只盯著公司本身,忽略了股東的出資情況,導致拿到了勝訴判決,卻因為公司沒有財產而無法兌現。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懷疑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問題,建議您聯系專業的公司法律師進行咨詢,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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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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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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