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英國高等法院專利法庭米德法官在三星訴中興一案中作出公開判決,確定雙方全球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續簽協議的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并將一次性凈支付金額確定為3.92億美元。與此同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已在(2024)渝01民初905號案件中,就同一雙方、同一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同一全球交叉許可關系,判決三星向中興支付7.31億美元的一次性凈許可費。
兩案存在多處的重合:
同一當事人(三星與中興);
同一2G-5G蜂窩標準必要專利組合;
同一《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
同一全球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續簽爭議;
同一時期的續約談判;
同一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體系,即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承諾體系。
但最終結果卻相差3.39億美元,接近1.86倍。
如果僅從表面觀察,這似乎只是“英中法院費率不同”。但真正的問題并不在于數字本身,而在于:為什么同一個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會在不同法域中生成兩個彼此沖突的答案?進一步說,為什么兩國法院不僅數字不同,而且對“公平、合理、無歧視”本身的解釋,都存在結構性差異?
本文認為,這種差異并非僅僅是法院的判斷分歧,也不是單純的裁判方法論差異,而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制度本身的結構性結果。
三星訴中興的平行判決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公平、合理、無歧視”并不是一個預先存在的統一標準,而是由不同法域法院在各自制度框架下不斷“裁判生成”的法域性產物。因此,兩案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誰對誰錯”,而是三個核心問題:
同一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為何不同?即“公平、合理、無歧視”為何會在不同法域中生成不同含義;
這個不同如何產生的?即各國法院如何通過解釋、方法論和程序制度爭奪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費率裁判權;
這個不同會帶來什么?即這種“多中心公平、合理、無歧視”是否已經成為全球SEP治理的新常態。
三星訴中興案中的巨大差異,并非源于單一方法論爭議,而是由一系列連續分歧逐層放大形成。
其邏輯鏈可以概括如下:《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是否覆蓋5G;可比協議范圍不同;談判地位認定不同;自上而下方法的適用命運不同;最終公平、合理、無歧視費率發生結構性分裂。
這是一條“分歧級聯”鏈條。
兩國法院最大的上游分歧,是對《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中5G覆蓋范圍的解釋。合同文本中明確寫道:被許可標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5G。
重慶一中院據此認為:文義已經明確;許可標準不包括5G;“純5G功能”排除條款僅是技術性安排;《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只能作為2G至4G可比協議。因此,中國法院的結論是,5G不在該協議覆蓋范圍之內。
而米德法官則得出了相反結論。英國法院認為,如果5G完全不被覆蓋,“純5G功能”條款將失去意義;協議整體結構表明雙方意在實現全面停戰;商業目的決定5G“事實上被覆蓋”。因此,英國法院認為,5G在很大程度上已被覆蓋。
這一處分歧,決定了后續所有方法論方向。
如果5G已被《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覆蓋,則:該協議可以作為完整可比協議;中興不能再次主張完整5G價值;英國法院也可以一次性完成全球費率覆蓋。
如果5G未被覆蓋,則:5G必須單獨定價;中國法院可獨立確定5G價值;全球公平、合理、無歧視裁判權被重新分割。
因此,這并不僅是合同解釋問題,而是:誰有權定義5G價值的問題。
兩國法院隨后在可比協議選擇上形成完全鏡像式的對立。
英國法院最重視中興與蘋果之間的許可協議。原因在于,該協議完整覆蓋5G;受到非公平、合理、無歧視因素污染較少;拆分和調整更為簡單;也更適合作為確定真實公平、合理、無歧視費率的基礎。
但中國法院恰恰拒絕該協議作為核心可比協議。重慶一中院認為,中興在受到美國制裁后財務狀況惡化,談判地位嚴重弱化;蘋果利用了這種弱勢;該協議價格被壓低,因此不具有可比性。相反,中國法院采信了2023年三星與諾基亞之間的許可協議。
米德法官則將諾基亞、愛立信等企業相關協議視為受到訴訟威脅顯著推高的協議,因而不具有可靠可比性。
于是形成一種極具象征性的局面:兩國法院實際上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參照系。英國法院認為最可信的協議,中國法院認為最不可信;中國法院認為最可信的協議,英國法院認為最不可信。
這一部分,是兩案最深的方法論差距。
米德法官用了大量篇幅認定:美國制裁導致中興現金流危機;中興主動表達“快速成交”意愿;中興缺乏對外許可經驗;中興沒有足夠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能力;蘋果和三星在談判中均明顯強于中興。但他同時強調,三星與蘋果并不存在惡意。它們只是履行以最低價格達成交易的商業職責。因此,英國法院的核心邏輯是:弱勢談判地位導致相關協議價格偏低,進而形成非公平、合理、無歧視結果,法院必須對其進行向上調整。
重慶一中院則沒有進行類似深度的事實查明。其重點更多放在經濟模型、可比協議結構以及自上而下計算方法上。
于是,兩國法院在“公平、合理、無歧視費率是否應剔除談判力量影響”上,事實上走向了不同方向。
兩國法院對自上而下方法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態度。
英國法院認為:累積費率高度敏感;特征價格模型的變化空間很大;專利占比存在不確定性;不同通信代際的權重依賴假設;最終結果區間過寬。因此,自上而下方法無法幫助法院作出可靠選擇。
而中國法院則認為:7.8%至8.5%的累積費率具有合理性;特征價格模型已經經過保守修正;計算結果沒有超過行業認知范圍;足以作為5G費率基礎。
于是,英國法院拒絕采用自上而下方法,中國法院則以自上而下方法為核心。這意味著,雙方不僅費率不同,連“費率是如何生成的”也已經不同。
上述差異,并非偶然。其根源首先在于兩國法院使用了不同的“解釋路徑”。
雖然雙方都適用加州法解釋《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但英國法院更重視商業目的與整體結構,中國法院則更重視文本確定性與文義邊界。因此,英國法院采用“整體加目的”的解釋方法,中國法院則采用“文義優先”的解釋方法。
這背后是兩種法系長期形成的解釋習慣。普通法傳統中的合同解釋,強調“合理商業人”視角、商業常識以及合同的商業目的;大陸法體系則更強調文本穩定性、法律確定性和文義優先秩序。因此,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系中自然可能被賦予不同含義。
更深層的差異,是法院角色本身。
英國法院在公平、合理、無歧視案件中,越來越像“合同填補者”。雙方已經談妥絕大多數條件,只剩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的任務是補完未達成部分,生成一個“法院版全球許可協議”。因此,英國法院天然傾向整體解釋,傾向一次性覆蓋全球,也傾向最大化法院確定許可協議的完整性。
中國法院則更像“邊界裁判者”。其任務是劃定權利義務邊界,明確哪些內容已經被許可,哪些內容尚未被許可。因此,文義邊界更重要,5G是否被明確寫入協議更重要,法院也不會主動替雙方補完合同。
于是,兩國法院雖然都在處理公平、合理、無歧視問題,但一個更側重“生成合同”,另一個更側重“解釋邊界”。
但這些差異,還不是終點。更深層的問題在于,公平、合理、無歧視沒有全球統一裁判機構。
歐洲電信標準協會只要求成員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但是,什么叫公平、合理、無歧視,誰來決定公平、合理、無歧視,全球費率如何生成,都沒有統一機制。因此,公平、合理、無歧視事實上變成各國法院爭奪解釋權的制度市場。
自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以來,英國法院已經建立起“全球公平、合理、無歧視法院”的地位。它通過全球費率裁判、禁訴令和全球許可安排,形成了以倫敦為中心的裁判格局。
中國法院則在近年快速進入這一領域。武漢、深圳、重慶等地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政策和規則,共同推動中國法院參與全球費率裁判。三星訴中興案正是這種裁判權競爭的體現。
因此,英國法院認定5G已被覆蓋,實際上意味著“全球公平、合理、無歧視費率已經由我裁判完畢”。而中國法院認定5G未被覆蓋,則意味著“5G價值仍然屬于中國法院可以定義的空間”。
于是,《2021年專利許可協議》解釋之爭,本質上是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裁判權之爭。
最終,問題會繼續向下追問:為什么公平、合理、無歧視一定會落入這種多中心競爭?答案在于: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本身并不是完整合同。它只是專利權人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作出的單方聲明,并沒有完整對價,沒有統一管轄,沒有統一救濟,也沒有統一裁判機制。
因此,公平、合理、無歧視并不存在一個預先固定的統一意義。它的含義只能由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不斷填充出來。于是,英國法院填充出一種公平、合理、無歧視,中國法院填充出另一種公平、合理、無歧視。二者都可能合法,但并不必然相同。可見,公平、合理、無歧視并不是一個全球統一標準,而是一組法域并行標準。
三星訴中興案所揭示的,并不是制度失靈,而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制度本來就具有多中心結構。
FRAND到底誰說了算?三星訴中興給出的最現實答案是:沒有一個天然、統一、超越法域的“最終說了算者”。ETSI承諾提供了制度入口,卻沒有提供統一裁判機關;FRAND寫進了全球通信產業的共同規則,卻必須通過各國法院的具體案件被解釋、被計算、被生成。英國法院可以用全球許可框架生成一個FRAND,中國法院也可以基于合同邊界、可比協議和5G價值生成另一個FRAND。二者的沖突并不只是數字沖突,而是全球SEP治理進入多中心時代后的制度現實。
因此,三星訴中興案真正留下的問題,不是3.92億美元還是7.31億美元更接近“正確答案”,而是當不同法院都在解釋FRAND、計算FRAND、塑造FRAND時,企業已經不能再假設全球只存在一個穩定的FRAND標準。未來的SEP談判,不再只是技術實力和專利數量的競爭,也將是法域選擇、訴訟節奏、可比協議建構和裁判話語權的競爭。FRAND并沒有消失,但它正在從一個看似統一的承諾,變成由不同法院共同參與、彼此競爭、不斷生成的全球制度市場。三星訴中興不是例外,而是預告:在新的SEP秩序中,誰能把FRAND講清楚、算出來、判下來,誰就可能在事實上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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