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為盡快回家,剛下夜班的某公司員工夏某將電動自行車駛入中心城區內環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駛途中,夏某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處皮膚淺表擦傷。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本次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后夏某向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出具決定書認定夏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決定。
「處理結果」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非機動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進入內環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駛入的內環快速路入口處,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標志,禁止行人、非機動車等駛入。夏某明知電動自行車屬于禁行車輛,仍違規駛入快速路通行,違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識。其為追求通行便利所選擇的返程路線,不具備法律層面的合理性,不屬于工傷認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線”。
案例來源:法治日報、天津高法
「法律評析」
本案中根據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可知,夏某并非對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雙方系同等責任,因此從法律規定本身的事故責任來看,夏某有認定工傷的法律基礎。
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沒有簡單的從事故責任認定書著手予以改判,其主要原因在于夏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對自己不負責任,有明知的故意,違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識。
由此可見,法院會審查交通事故的具體成因,而不簡單的以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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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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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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