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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
甘某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
2025 年 3 月 16 日晚上 19 點左右,甘某完成當天工作任務。
19 點 30 分左右,他在公司食堂排隊打飯時突發疾病。
隨后被送醫搶救,但最終于當晚 23 點58 分死亡。
公司后來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認工傷。
家屬不服,起訴。
爭議點:下班后,在單位食堂排隊打飯時突發疾病死亡,能不能視同工傷?
家屬的觀點是:食堂是單位提供的,員工剛完成工作,在單位食堂吃飯,本來就可以看成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法院有點糾結,但一審最后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因為突發疾病通常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本案里,甘某已經完成當天工作并下班。
突發疾病地點是單位食堂。
當時是在排隊打飯。
法院認為:下班后就餐,是個人生活行為,不是工作行為。
公司提供晚飯,是一種福利,不具有強制性。員工可以吃完再走,也可以不吃直接回家。
所以,這個時間不能當然認定為上班時間的延伸;食堂也不能當然認定為工作崗位的延伸。
一審判決:不支持家屬訴求。
家屬上訴后,二審還是維持。
二審法院在 (2026)黔02行終15號 判決里進一步說:甘某當天已經完成工作任務,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繼續安排他工作。
下班后是否在單位食堂吃飯,與他的工作內容沒有關聯性。
所以不能認定屬于上班時間的延伸。
最終結果:不視同工傷。
這個案件在人力資源圈內很火,引發了很多的討論。
比如:如果是在下班回家路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算不算工傷?
一般不算。
這里很多人容易把兩條規則混在一起。
「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對應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是:
工作時間 + 工作崗位。
「上下班途中」對應的是另一條規則,主要講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也就是說:下班路上被車撞,且非本人主要責任,可能認工傷。
下班路上自己突發疾病,一般不能直接按這條認工傷。
不能把「交通事故工傷」和「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混成一鍋粥。
還有HR討論說:如果是中午在單位食堂吃飯突發疾病呢?
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午餐是工作日中間的工間餐,吃完還要繼續工作,有些地方可能會認為這是工作時間的合理間歇,認定空間比下班后晚餐更大。
但本案不同。
甘某已經完成當天工作并下班,晚上在食堂排隊吃飯。
法院認為這已經進入個人生活時間。
所以不能簡單類比午餐。
還有人上次那個案子來對比。
這兩個案子確實容易讓人困惑。
但關鍵差別在于:出差案里,法院認為員工仍處在因工外出期間,工作任務尚未完全結束,且還有等待工作相關人員、處理工作事項的證據。
本案里,甘某已經下班,沒有后續工作任務,食堂就餐也和工作內容沒有關聯。
所以一個被法院放進「因工外出期間的合理休息」,一個被法院認定為「下班后的個人生活行為」。
對員工和家屬來說:
不是人在單位里出事,就一定和工作有關。
單位食堂、宿舍、停車場,都不必然等于工作崗位。
要看當時是不是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或者是否屬于工作必需的合理延伸。
對企業來說:食堂、宿舍、通勤、出差這些邊界,最好制度里寫清楚。
哪些屬于工作安排,哪些屬于福利性服務,哪些不構成工作時間延伸,不要等出事后再臨時解釋。
食堂在公司里,不等于食堂就是工作崗位。
人還沒離開公司,不等于人還在工作時間。
視同工傷這條路,本來就比普通工傷更窄。
不是所有發生在單位里的悲劇,法律都會認定為工傷。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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