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兆成律師。
江蘇鹽城徐進兄妹奮不顧身救起4名落水者,獲救者朋友索要現場照片后,竟以“身份不便”為由拉黑二人。此事之所以刺痛全網,不僅因為善舉被辜負,更因為它同時觸碰了現代法律底線與中華民族傳承千年的道德根基。今天我就從法德雙重視角談談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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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為見義勇為者撐腰,責任邊界清晰
法律諺語:見義勇為,法必彰之。
1.兄妹行為完全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條件。根據《民法典》及各地見義勇為認定辦法,同時滿足“自愿實施、不顧個人安危、救助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本案中兄妹無任何法定或約定義務,主動施救并成功救起4人,當地正在推進的認定程序大概率順利通過。認定后可獲榮譽表彰、獎金,施救產生的醫療、財物損失還可申請專項救助金。
2.拉黑不違法,但法定補償義務不能免除。拉黑屬于社交自主行為,但《民法典》規定明確:沒有侵權人時,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若兄妹因施救產生衣物損壞、身體擦傷等損失,有權要求4名獲救者共同承擔。參考2024年浙江救人者索賠案,法院判決獲救者按比例補償施救者的全部合理損失。
3.“好人條款”徹底打消行善顧慮《民法典》有個“好人條款”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從法律上杜絕了“救人反被訛”的可能,為所有挺身而出的人筑牢了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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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年美德融入現代法治,善舉永不孤單
這件事之所以引發討論,是因為它觸及了一個樸素的社會期待:善舉應當被善待,恩情應當被銘記。獲救者的拉黑行為,雖然不構成違法,但在道德層面確實值得探討。
“滴水之恩,涌泉相報”是流傳千年的古訓,救命之恩更應如此。我們不強求每個人都以隆重的方式表達感謝,但基本的善意回應,是人與人之間正常交往的應有之義。拉黑行為之所以引發討論,是因為它讓施救者感到自己的善舉沒有得到基本的尊重。
社會信任的建立需要長期積累,而每一次善意被冷落,都可能對其造成損耗。
最后周兆成想說:不主張對當事人進行網暴或指責,但希望通過這件事,大家能形成一種共識:善待善舉,是對所有人都有利的事情。法律已經為見義勇為者提供了保障,而如果每個人都能多一份感恩之心,社會也會多一份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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