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上相識,迅速墜入愛河、領證結婚。
上海男子曹某為表忠心,把一套價值千萬的房產99%的份額登記在妻子趙某名下,自己只留1%。
然而誰也沒想到,這場婚姻共同生活僅六個月、存續三年半便走到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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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半年后,趙某手持房產證將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登記比例分走近千萬房產。
最終法院的判決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這套房子來得很特殊。它并非夫妻奮斗所得,而是曹家老宅拆遷補償而來,原登記在曹某和父母三人名下,是這個普通工薪家庭最核心的財產。
老兩口另有一套小房出租貼補家用,這套大房價值近千萬,是一家安穩的根基。拆遷那年曹某才11歲,對房子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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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趙某提出,自己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要擇校,把戶口遷入曹家會更方便,進而希望在房產上加名。
曹某真心想經營這段婚姻,也很喜歡繼女,便一口答應。他先以“將來繼承可能交遺產稅”為由反復勸說父母,老人最終心軟,把房產全贈與兒子。
可轉頭,曹某就在父母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99%份額過戶給趙某,自己僅剩1%。
值得留意的是,趙某本就是房地產從業者,深諳其中利害,但她既沒提醒丈夫慎重,也未與老人溝通,直接接受了巨額贈與,并為此支付了11.9萬余元過戶稅費。
現實遠比承諾骨感。兩人沒辦婚禮,雙方父母從未見面,也無共同子女。
婚后一年零八個月,趙某首次起訴離婚,法院認為感情未破裂,沒判離。
分居一年后她再次起訴,態度堅決,曹某只得同意調解離婚。
此時,婚姻總長三年半,實際共同生活僅六個月。
曹某本以為了結,不料離婚半年后,趙某第三次起訴,直指那99%的房產份額。
法庭上,趙某立場強硬:不動產登記有公示公信效力,就該按比例分割。
曹某則委屈辯解:過戶全因一時沖動、為表忠心,雙方從沒認真協商過比例,更無書面協議,若真讓女方拿走99%,年邁父母將無家可歸,極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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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指出,這并非普通贈與,而是以婚姻長久存續為目的的特殊贈與。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的規定,婚姻存續時間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可判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共同生活、子女、家庭貢獻、離婚過錯、房屋市價等決定是否補償。
合議庭明確,不能簡單只看產權登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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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屋源于曹某父母的拆遷利益,二老才是最大貢獻者;若趙某拿走99%,貢獻者無家可歸,利益嚴重失衡。
其次,雙方閃婚閃離,共同生活僅半年,趙某對房屋毫無貢獻,若分走近千萬房產,顯失公平。
再者,趙某身為房產從業者,明知來源卻不提醒、不溝通,若讓善意沖動方遭受巨額損失,法律絕不鼓勵。
當然,趙某支付的11.9萬余元稅費和半年共同生活也需考慮在內。
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曹某所有,酌定曹某向趙某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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