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行政復議只是申請人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之間的事,跟其他人沒有關系。實際上,行政行為的效力往往不局限于直接相對人,還可能影響到周圍的鄰居、競爭對手、甚至是不特定的公眾。楹庭律師翻看了相關的規定,新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規定有很大的進步,我們來詳細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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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行為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他作出的,但這個行政行為的結果會影響到他的合法權益。比如,隔壁鄰居建了一棟違章建筑,城管部門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這個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是建房的鄰居,但住在旁邊的你也會受影響——違章建筑擋住了你的采光、通風,甚至是房屋的通風。這時候,你雖然不是這個決定的直接當事人,但你有相鄰權,你認為這個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就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行政復議。
哪些情況下存在利害關系人?
常見的利害關系人類型包括這么幾類:第一,相鄰權人。就是我們剛才舉的例子,采光權、通風權、通行權被行政行為影響到的人。第二,公平競爭權人。比如,競爭對手對行政機關給予某一企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補貼決定不服,認為這個決定不公平,損害了自己的競爭地位,這時也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行政復議。第三,環境保護相關的公眾。某些建設項目獲得批準后,周邊的居民認為這個批準會損害環境質量,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維護權益。第四,被附加限制的第三人。比如,某項許可被附加了條件,條件影響了第三方的利益,第三方也可以參與進來。
利害關系人參議的方式
新條例對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復議提供了兩條路徑:一是主動申請行政復議,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二是被動參與,如果復議機關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某一案件的審理結果與某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兩種方式各有用處,前者充分發揮了利害關系人的主動性,后者則發揮了復議機關的主動性,確保重要利益不被遺漏。
實踐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對于利害關系人來說,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第一,要注意復議申請的時效。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時效也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算60天,不能因為自己不是直接當事人就放松了警覺。第二,要證明自己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比如,相鄰權被侵害的,要有相關的產權證明和侵權事實;競爭權受損的,要能說明自己的競爭地位和具體的利益損失。沒有利害關系,空喊口號,復議機關是不會支持的。
【楹庭律師結語】
總的來說,利害關系人參議制度的完善,是這次新條例在擴大行政救濟覆蓋面上邁出的重要一步。它告訴我們,行政復議不只是"民告官"的單向救濟,也是一個多方參與、利益平衡的平臺。對于周圍權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來說,這條路是走得通的,關鍵是要證明利害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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