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論,關鍵看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
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這是鐵律,不容變通。
無效情形: 若立遺囑時,老人已處于癡呆中晚期,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無法正確表達意愿、理解行為后果,屬于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一律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有效情形: 若老人處于癡呆早期,意識尚清醒,能正確認知行為性質與法律后果,且遺囑形式合法(如自書遺囑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等),則遺囑完全有效。
實踐中需通過醫學鑒定確定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若有爭議,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綜合醫院診斷、見證情況等證據判定遺囑效力。
病不是判死刑,能力才是試金石。清醒時立的遺囑,法律認;糊涂時寫的字紙,法律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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