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投保了兩份交強險,重疊期間發生事故由哪份賠?
法院:應依據合同約定、事故發生時車輛實際用途等因素綜合認定保險責任
同一輛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重疊期間,由哪份交強險的承保公司進行賠付?近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前一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已終止,依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用途,判決由某財產保險公司蕪湖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25年1月11日,陳某駕駛輕型自卸貨車在寧國市區行駛時,與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后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李某將陳某及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1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系某人力公司員工,其駕駛的肇事車輛為純電動自裝卸式垃圾車,由該公司向長沙某公司購買,用于城市道路垃圾清運。2024年12月27日,長沙某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該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該交強險保單中特別約定保險期間從2024年12月27日14時20分起至2025年1月11日14時20分止,行車路線為湖南長沙至安徽寧國,保險責任從到達目的地后自行終止。2024年12月29日,案涉車輛到達寧國市。2025年1月1日,案涉車輛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后,某人力公司作為新的投保人,為該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蕪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25年1月1日10時起至2026年1月1日10時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是否應承擔交強險理賠義務。肇事車輛于2024年12月27日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時,屬全新車輛,尚未投入使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為滿足車輛從湖南長沙轉運至安徽寧國期間的保險需求。該保單中的特別約定系某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根據投保人長沙某公司的實際需求,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并非保險公司預先擬定、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格式條款,因此該約定即使未作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亦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陳某駕駛該車進行城市道路垃圾清運作業之時,車輛已在寧國市投入常態化作業運營,并非在湖南長沙至安徽寧國的運送途中,此時該短途轉運性質的交強險保險責任已經終止,故該保險公司無需承擔本次事故的交強險理賠責任。
某人力公司為案涉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蕪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且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受傷導致的全部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故某財產保險公司蕪湖支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經核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合計18.7萬余元,遂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蕪湖支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合計18.7萬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
交強險雖為法定強制保險,但其責任期間與效力范圍仍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實踐中,因車輛買賣、異地運輸等特殊情況,可能出現同一車輛投保多份交強險且保險期間交叉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嚴格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觸發條款、保險責任終止條件、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用途等因素綜合認定,避免重復理賠與責任混淆,切實維護保險制度運行秩序與各方合法權益。
![]()
人民法院報·3版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