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案例:簽勞務合同就一定不是勞動關系嗎?
(2026)豫民申3618號
裁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昌某公司與余某簽訂有書面《勞務合同書》,雖然名稱為“勞務合同”,但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該合同的基本條款體現了支配性勞動管理關系的特征,故生效判決認定該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依據充分。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6)豫民申36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淮濱縣昌某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余某。
再審申請人淮濱縣昌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余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豫15民終5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根據昌某公司提出的申請理由,本案爭議焦點是:昌某公司與余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昌某公司與余某簽訂有書面《勞務合同書》,雖然名稱為“勞務合同”,但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經查,該合同內容第二章約定,余某需嚴格遵守作息安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昌某公司對余某的勞務進行監督、檢查,可依法安排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第四章約定,勞務報酬包括基本勞務報酬和績效勞務報酬,績效勞務報酬按薪酬制度執行,按月核算,隨基本勞務報酬一并發放。另外,第五章約定了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約定了勞務保護、勞務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
該合同的基本條款體現了余某與昌某公司之間具有支配性勞動管理關系的特征,故生效判決認定該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依據充分。
關于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昌某公司提交的另案判決,并非具有強制參照性的指導性案例,故其提出的“同案不同判”問題不屬于進入再審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昌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淮濱縣昌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關永生
審判員:于躍輝
審判員:聶 松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蘇海潮
書記員:劉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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