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后把錢給別人算犯罪嗎
職務侵占后把錢給別人,同樣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常見的違紀違法、舞弊行為之一,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數額較大的行為。
只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就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既遂;后續將錢轉給他人,無論是贈與、代持還是用于其他用途,都不會改變其前期侵占行為的犯罪性質。常見的“為他人做嫁衣”型職務侵占,包括將侵占的錢財給男女朋友、親友,甚至用于社會捐贈等。這些情況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將單位財物非法占有后處置,如同先“占有”再“贈與”,全程均處于犯罪狀態。司法實踐中,即便贓款已轉移,司法機關仍可依法追繳,行為人仍需承擔刑事責任,接收錢款的一方若知情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二、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有何區別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關鍵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歸還,意圖永久剝奪單位對財產的所有權。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只是暫時占用單位資金,計劃日后歸還,主觀上不具有永久占有目的。
司法實踐中,判斷“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看行為人是否有歸還能力和歸還意圖。如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轉移單位資金,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看錢款去向。如果將資金用于賭博、揮霍等高風險或不合理用途,導致無法歸還,一般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三是看是否采取平賬等掩蓋手段。如行為人通過做假賬、私刻公章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往往反映出其不打算歸還的意圖。
三、企業如何防范此類風險
企業需建立完善的財務內控制度,從源頭上預防職務侵占犯罪的發生。企業應加強對重點崗位人員的法制宣傳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員工的法律意識。企業應確保資金流動有據可查,避免出現賬外資金或“小金庫”。同時,銀行詢證函等重要文件應直接與金融機構核對,避免由單一人員經手。對于已發生的職務侵占行為,企業應及時報案,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偵查,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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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譽強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并獲得國際工商管理MBA碩士學位,20多年的法律顧問從業經歷,曾先后擔任于世界500強企業中國民生銀行管理層、IT互聯網集團企業高管,曾任中國華商聯合會首席法律顧問并入選投資項目智庫專家組成員,20多年的法律糾紛解決經驗,擅長各種復雜疑難問題的解決,范圍包含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顧問、知識產權糾紛、公司合規風控、房產糾紛、股權兼并和融資上市咨詢、不良資產處置、破產重組等金融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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