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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女士與高先生系母子關系。2009 年,陳女士聲稱擬購買河北省的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兩套房屋,由于當時限制多套房貸款政策,遂與高先生約定借用高先生的名義購買,所有購房費用均由陳女士支付。后陳女士以高先生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按月償還貸款。2011 年兩套房屋登記在高先生名下。2016 年陳女士將剩余貸款一次性還清。2013 年高先生與趙女士結婚,2020 年趙女士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現陳女士起訴要求高先生配合辦理兩套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依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本案中,兩套房屋登記在高先生名下,故高先生為上述兩套房屋的登記權利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但本案中,陳女士雖主張其與高先生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口頭協議,高先生亦表示同意,但上述主張未得到趙女士之認可,結合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高先生與趙女士正在離婚訴訟等事實來看,陳女士并未就其上述合意之主張充分舉證。陳女士雖就上述房屋進行了全部出資,但僅憑出資的事實不能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故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第三人趙女士勝訴)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準確把握了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時借名買房案件的審查標準。當借名買房糾紛涉及第三人(特別是配偶)利益時,法院會更加嚴格地審查借名合意的證據,不能僅憑母子之間的自認就認定借名關系成立,因為這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離婚訴訟期間,父母子女之間串通虛構借名買房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法院對此會保持高度警惕。本案中,僅有出資事實而無明確的借名約定,不足以對抗物權登記和配偶的財產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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