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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女士與趙先生系夫妻。2004 年 3 月,宋先生借用趙先生身份證購買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房款及購房合同都是宋先生出資、辦理和簽字。2011 年 4 月,宋先生將此房以 362 萬元價格出售。2020 年全軍住房待遇專項清理整頓中,陳女士因該經濟適用房被軍紀委認定 "多購房改房",須退交不當得利。陳女士、趙先生遂起訴要求宋先生返還不當得利 272 萬余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10 萬元。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利益。根據趙先生與宋先生簽署的《協議書》以及房屋購房款、稅費的支付情況,可以認定宋先生與趙先生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該房屋系宋先生借用趙先生的名義出資購買,由宋先生支配使用,后由宋先生實際出售。陳女士、趙先生主張宋先生隱瞞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構成欺詐,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宋先生購買房屋后出售,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對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宋先生勝訴)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準確區分了借名買房法律關系與不當得利法律關系。雙方存在明確的借名買房協議,宋先生取得售房款是基于雙方的合同約定,具有法律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因自身原因受到單位紀律處分,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能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借名買房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雙方都應當預見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和后果。本案的啟示是,不要輕易將自己的購房資格出借給他人,否則可能面臨意想不到的風險和責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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