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出來的時候,我特別憤怒。
因為我現在是市政行業的,所以我對城市中的盲道本來就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盲人天生已經是弱者了,在大城市走路基本就是靠盲道,結果現在的盲道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問題,要不然就是被占用,要不然就是被截斷。
我在廣州,我觀察到的盲道有不少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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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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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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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勢群體沒辦法發聲的情況下,竟然還有人用這個做擺拍來搞流量。真的是缺德到了極點。
結果也顯而易見。
2026年5月16號,北京警方通報了三起在網上造假的案子。雖然都是擺拍、編假消息,但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正好能看出行政拘留和刑事強制措施的那條分界線。
第一起,就是那個傳得很火的盲人在盲道被電動車撞倒的視頻。拍視頻的劉某,26歲,和出鏡的江某某,24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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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是胡某和張某某擺拍街頭電動車糾紛,兩個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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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楊某用AI工具憑空生成了北京郊區超萬噸垃圾堆放的假消息,也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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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來了,同樣是為了博流量搞假內容,為什么第一起就跨進了刑事的門檻?關鍵在于程度不一樣。行為的欺騙性有多強、誤導后果有多重、對社會信任的打擊有多大,直接決定了法律用哪種手段來管。
先說最可能用的罪名。這個案子大概率會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第二款,也就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罪保護的是社會公共秩序,構成條件有幾個:客觀上,得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后發到網上或者通過其他媒體傳出去;程度上,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知道自己編的是假消息還往外傳。
再來看這個視頻為什么會被認為夠得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第一,動機就是為了牟利。警方通報里寫得清楚,劉某和江某某是為了吸粉引流、博關注、牟取私利。按照最高檢的說法,如果造謠是為了賺錢,或者引發了社會恐慌,就可能往尋釁滋事或者編造虛假信息罪上靠。有沒有牟利目的,在司法上是一個重要的升級因素。
第二,手段上利用盲人這個標簽來設計全套情節。視頻不光是隨便演一下,而是把盲人弱勢群體的身份、盲道逆行、肇事逃逸、辱罵殘障人士這些最容易讓人上火的元素全部堆進去。發布的時候還故意不加擺拍說明,讓看的人以為是真實記錄。這種操作就不是一時糊涂,而是有算計的。
第三,造成的誤導后果是實打實的。視頻發出來后,很多網民在評論區里非常憤怒,有人喊著要人肉、嚴懲那個騎車人。連北京交警都在底下留言說會去核實,依法處理。一個擺拍,讓公眾白白付出同情和憤怒,讓警方調出資源去查一件根本不存在的事,還硬生生把對立情緒拉了起來。用一件假的事情,引出了真實的公共資源消耗和情緒波動,這就是擾亂社會秩序的典型表現。
第四,虛構的內容碰上了警情這個加重項。刑法把警情跟疫情、災情列在一起,說明覺得這類假消息危害特別大。這個視頻里雖然沒有直接說已報警,但拍了肇事逃逸、人身傷害,這是警察該管的違法事。視頻一火,大量網民要求警方介入,實質上就制造了一個假的警情,攪起了社會恐慌。這也是剛好踩中罪名核心的一條。他們還很雞賊說是幾年前的事情。
再來說可能要擔什么責。
刑事責任方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量刑分兩檔。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比如引發了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就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案子看目前的情況,走第一檔的可能性比較大,也就是三年以下。具體判多少,法院會綜合考慮傳播范圍、社會影響、認罪態度、是不是退了違法所得、有沒有前科這些因素。另外,拍視頻賺的流量錢和別的非法收入,一旦查實,法院也會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允許靠違法來掙錢。
平臺那邊的處置已經來了。涉事博主的賬號已經被處理,主頁顯示不能關注,作品也清空了。這是平臺自己的制裁,不用等法院判,只要查實造假就能先動手。
行政和民事方面,網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者吊銷相關證照。這些處罰可以跟刑事追究同時進行。還有一點,這種擺拍對社會信任的傷害雖然不是用數字能算清的,但對殘障群體造成的污名化,對社會善意的消耗,在法院量刑的時候都可能成為從重考慮的情節。
跟另外兩起只被行政拘留的案子一對比,差別就更明白了。那兩起,擺拍電動車糾紛也好,AI生成假消息也好,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些,沒有這么強的誤導性,也沒把警力牽扯進來。而這個盲人被撞視頻,誤導了大量網民,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警方直接用了刑事手段,等于宣布它已經越過了行政處罰能管的界限。
說到底,這個案子的教訓很簡單。拍東西發網上,靠的是內容,不是靠騙。一旦造假碰了警情這條線,引起了社會秩序的混亂,就不會只是關幾天或者罰點錢那么簡單。以后再有類似的事件,大家可能第一反應是懷疑,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反而會被連累。為了流量編劇本,最后把自己編進刑法里,代價就不止是掉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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