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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中國司法部首次適用《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認定歐盟依據《外國補貼條例》對同方威視開展的跨境調查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并公開警告:若歐方執意越界,中方將堅決依法反制。歐盟這次的行動并非尋常的貿易爭端,采用美國政府慣用的長臂管轄工具,試圖與中國正面抗衡。這意味著什么?歐盟為何放棄傳統的貿易救濟方式,轉而采用這種越界執法手段?中方這次依法反制,其含義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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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過去與中國發生貿易爭端時,盡管爭議激烈,但基本仍在世界貿易組織內進行。為何現在突然改變方式,效仿美國的跨境調查模式?對于傳統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歐盟發現其效果正在快速減弱。以中國電動汽車為例,該類產品在歐洲市場的份額持續擴大,歐盟試圖加以限制。但按照世貿組織規則,歐盟必須證明中國補貼行為造成了實質損害,且需完成調查、聽證、裁決等一系列程序。這一過程耗時較長,證據標準較高,且中國可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整個周期可能拖延兩至三年。歐盟既缺乏等待的時間,也缺乏勝訴的把握。
那么,替代方案是什么?2023年7月,歐盟《外國補貼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與美國的長臂管轄工具高度相似。它授予歐委會一項極為寬泛的權力: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無需走傳統貿易救濟的繁瑣流程,只要歐委會自行認定某個外國企業享受了“扭曲市場的補貼”,即可主動發起調查。
更重要的是,這項調查的權限延伸至中國境內。歐委會有權直接要求中國企業提交位于中國本土的商業數據和財務記錄,甚至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現場檢查。若企業拒絕配合,罰款上限為其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的1%。這種做法與美國通過《海外反腐敗法》等法律實施的長臂管轄,有何區別?沒有區別。歐盟正是要采用美方那種將法律工具化的方式,繞開世貿組織規則,通過行政手段直接削弱中國企業的競爭力。這已不屬于貿易救濟范疇,而是產業壓制行為。
1月,歐委會發布的《FSR指南》將中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常規商業貸款、參與國內公開招標等,統統列入“外國補貼”審查對象。換言之,只要企業來自中國,其在國內依法享受的任何政策支持,在歐盟眼中都可能成為“不正當優勢”。這種推理成立嗎?顯然不能。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制定本國的產業政策。中國的稅收優惠和貸款政策對所有在華企業一視同仁,并非專門針對出口。歐盟以此為由發起調查,是試圖用自身標準否定中國的經濟制度。
這正是歐盟這種新手段的危險所在,它不是為了解決既有問題,而在于主動制造問題。通過持續發起調查、索取數據、施加合規壓力,使中國企業在歐洲市場的經營變得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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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中國也制定一部法律,授權本國市場監管機構直接進入歐盟境內,對空客、大眾等企業進行不事先通知的檢查,索取其在歐洲的所有商業數據,歐盟會同意嗎?顯然不會。歐盟會立即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法。這就是雙標。歐盟要求其他方遵守的規則,自身首先就不遵守。
以同方威視案為例。歐委會不僅要求該公司提供在歐洲的業務信息,還向位于中國的金融機構索取大量數據。這些數據與調查所謂的“外國補貼”是否相關?大概率不相關。但歐委會的態度是:有權索取任何信息,不配合就罰款。這種做法已遠遠超出正常貿易調查,演變為純粹的域外管轄。
中方這次依法認定歐盟的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依據的是2026年4月施行的《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該條例的主要條款是:任何外國法律或措施,若違反國際法、干涉中國內政、損害中國主權或安全,中方有權認定其在中國境內不發生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
也就是說,歐委會的《外國補貼條例》調查令,在中國境內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國企業如果拒絕配合、不提供數據,不僅不違法,反而是依法行事。反之,若企業配合歐盟要求,反而可能違反中國的數據安全法和上述新條例。中方的反制措施在法律層面做到了對等和準確。歐盟試圖實施跨境管轄,中方則通過法律手段宣告其管轄在中國境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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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問:在中美貿易摩擦期間,中方的主要應對措施是對等加征關稅、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為何這次針對歐盟,要動用這部剛剛生效的法律?過去數年的貿易爭端使中方認識到: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已被美國癱瘓,上訴機構停擺多年。即便在爭端中勝訴,對方也未必執行。依靠既有國際規則維權,成本高、周期長、效果差。
那么,替代方案是什么?自主構建防御體系。2026年4月,中方密集出臺了《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前者應對外部壓力對國內供應鏈的傳導,后者應對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的效力問題。兩部法律相互配合,構成了一套完整的防御體系。
這次首次適用《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就表明:中方不僅要在貿易層面實施反制,更要在法律和主權層面劃定界線。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定性。2025年1月,中國商務部已認定歐盟的《外國補貼條例》相關做法構成貿易投資壁壘。當時中方仍希望通過對話解決問題,要求歐方予以糾正。但歐盟不僅沒有改正,反而擴大了調查范圍,甚至將中國的金融機構牽涉其中。因此,司法部這次的認定,是告知歐盟:布魯塞爾的做法在中方眼中已明確屬于不當域外管轄;阻斷。公告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歐盟的越界調查。這切斷了歐盟調查在中國境內的法律支撐。中國企業可以合法地拒絕配合,無須擔心違反國內法規。
威懾。中國司法部表態:“如歐方執意越界,中方將堅決依法反制。”歐盟如果繼續調查,就必須清楚,越界之后,中方仍有后續手段。這些手段可能包括對等調查歐盟在華企業、限制關鍵原材料出口,或援引《反外國制裁法》。具體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讓歐盟認識到:布魯塞爾擁有工具,中方同樣擁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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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中歐之間的這些爭端,是否會導致雙方關系徹底破裂?先看幾組數據。中國海關總署2026年5月發布的數據顯示,2026年前4個月,中歐雙邊貿易總額達到2.01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3.2%。其中,中國對歐盟出口增長15.6%,自歐盟進口增長8.2%。歐盟仍是中國第二大貿易伙伴。
再看企業層面的調查結果。近八成在歐中資企業表示,未來三年計劃擴大對歐盟的投資。這說明了什么?說明市場和資本的運行是務實的。歐洲政客們無論怎樣強調“去風險”,只要歐洲市場仍能提供利潤,企業就會持續進入。
這就是中歐關系的現狀:一方面,政治和產業層面的摩擦不斷加劇;另一方面,貿易和投資數據持續增長。為何會出現這種分裂狀態?原因在于,雙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產業領域,電動汽車、光伏、電池、軌道交通。這些領域是中國具備競爭優勢的產業,同時也是歐盟希望保護的弱勢產業。但在其余上千個商品類別上,雙方貿易仍在正常進行,商業活動未受明顯干擾。
歐盟當前的處境較為尷尬。它希望保護本土產業,但可供使用的工具要么效果有限(傳統反傾銷),要么具有副作用(加征關稅會推高本地通脹);效仿美國實施長臂管轄,法律上缺乏依據,政治上又得罪中國。更重要的是,歐洲企業界并不支持這種方式。德國汽車制造商在中國擁有巨大的市場利益,法國的奢侈品和農產品也高度依賴中國消費者。歐委會動用調查工具時,這些企業面臨的壓力正在增大。因此,中歐之間走向全面對抗的可能性較低。更可能出現的結果是“有限沖突”,在特定領域發生激烈交鋒,但整體經貿關系維持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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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歐盟還提出《工業加速器法案》,其中包含多項針對外資特別是中資的排他性條款。在電池、電動汽車、光伏等領域,該法案可能限制中資企業獲得補貼或參與公共采購。如果這部法案最終通過,中歐在新能源領域的摩擦將進一步升級。
未來,歐盟27國將如何回應中方的認定?是否會調整《外國補貼條例》的執法?是否會在《工業加速器法案》中做出妥協?這些問題需要持續關注。但中方的立場不會后退。歐盟是選擇回到對話協商,還是繼續在現行方向上推進,這個選擇權在歐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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