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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草根不懂太專業立法語言,只認一件事:行政復議是咱普通人 “民告官” 最便宜、最省事的路—— 不用打官司、不用花錢、不用找律師,自己就能申請;只希望這次 2026 年修編后的新條例,能真正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有利于百姓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監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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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很多,刪了不少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實施條例,最大亮點是增加了很多內容,畢竟快二十年了,國情變化很大,新條例增加了適應新需求的內容,是大大進步。
也刪減了一些,因為原條例的一些條款,已經上移到行政復議法中(2023年修訂2024年實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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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的確有一些條款,既沒有上移到行政復議法,是完完全全被刪除了,草根今天琢磨了半晌,也沒有明白刪除的用意;回頭看了看新條例第二條,似乎醍醐灌頂恍然大悟了。
2007版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第一條,法治政府四字不提了,因為2024年版行政復議法的第一條有,不提也沒啥;2026版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第二條,開宗明義,要“從源頭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而制定本條例,是點睛之筆呀!
本著這個思路理解,一些條款刪除,一些條款修改,也就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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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變化,直接看圖說話
我對比了2007 舊版行政復議實施條例和2026新版行政復議實施條例原文,發現:好消息是可行政復議的內容更多、更方便;壞消息是,行政復議說理的空間大大減少了,畫好了很多圈圈,只能圈圈里面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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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一些條款,的確能清晰判定被申請人怎么樣算未履職了,但是這樣就算履職了,那還行政復議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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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新條例的第三十條,如下: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相應法定職責,該行政機關存在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規定的在法定期限內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復或者不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情形。
行政機關明確答復不予受理、明示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草根愚鈍,我看這條好像說:只要按時受理、按時答復,甚至按時明確答復不受理、按時明示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都不算未履職。
那么,如果亂答復、違法答復,也算履職了,也沒行政復議必要了?的確讓我傻傻看不明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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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條例,擴大復議范圍
- 以前很多事沒人管:被上失信名單、學校開除、學位不給、考公被處理、行政協議(征地補償、保障房、醫保服務),都沒處說理。新版直接把這些納入復議范圍,也就是說新規出臺后,只要行政行為欺負你,現在基本都能申請復議,門檻降了、路子寬了。
- 誰能告,說得明明白白,不再被 “你沒資格” 駁回
- 以前農村集體土地、小區公共利益、個體戶、農村承包戶,經常被卡 “申請人資格”,維權第一步就卡死。
- 新版明確:村集體、村委會、村民小組能告;半數村民能代告;業委會能告;過半業主能告;個體戶、承包戶直接能告
- 這點很實在,老百姓維權,再也不會被一句 “你沒資格” 擋在門外
- 但是沒有業委會,要過半業主才能行政復議,這個門檻還是太高,等于封殺了業主個人對涉及小區的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利,這無情剝奪了個人業主基于物權的天然救濟權,聯合過半業主行政復議在當代小區何其艱難,這條實際效果不亞于直接寫業主不能個人名義行政復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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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方式更靈活,線上能辦、不用跑現場
- 以前只能當面、郵寄,麻煩。新版支持電子郵件、互聯網平臺申請,線上材料合格,不用再交紙質版
- 期限計算也更人性化:電子送達、拒收、郵寄簽收、公告到期,都算時間;沒告訴你復議權利、你起訴被駁回的時間,不算過期
- 一句話:申請更省事、期限更寬松,老百姓不容易因為不懂程序而吃虧
2. 理更靈活,避免地方保護、拖延辦案
- 簡單案件可以簡易程序、1 人審理;同類案子合并審理;重大、疑難、有影響的案件可以提級到上級機關審理,避免地方保護。
- 被申請人不能只派律師走過場,必須派工作人員參加復議、當面說明理由。
- 這些變化能倒逼行政機關直面問題、認真回應,讓百姓可直接面對被申請人說理,體現民告官,也能給官員和行政機關真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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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刪除的迷思
2007 版有、2026 版直接刪、全文找不到任何對應內容、沒上移、沒整合、沒解釋條款如下:
- 舊第 13 條:下級經上級批準的行為,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 以前征地、規劃、拆遷這類上級點頭、下級執行的事,直接告批準機關,避免下級背鍋、上級甩鍋、踢皮球。
- 新版刪了,沒替代。以后遇到這種事,找誰當被告?會不會出現 “下級扛、上級躲”,老百姓維權更難、更繞、更容易被推諉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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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第 39 條: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原行為,不影響審理(撤案除外)
- 以前政府在復議期間認錯改錯,案子照樣審、該賠的、該糾正的、該要說法的,一點不耽誤
- 新版刪了,沒替代。以后行政復議期間,職能部門改變行政行為了,或隨便改個行為,會不會直接終止復議、會不會老百姓之前復議努力白費?好像主動權完全在被申請人手里
- 這一改,對申請人風險好像變大;被申請人還會因為過錯承擔責任嗎(即使糾正了,但已產生后果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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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中刪除,上移的內容
還有幾條(和解、調解、中止、終止、禁止不利變更),2007 版有、2026 版刪了,但確實上移到 2024 年新《行政復議法》,核心規則沒變、只是從條例升級到法律、權威性更高。對老百姓來說,不算吃虧、反而更有保障,這一點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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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只看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不看行政復議法,以為實施條例是行政復議法實施的詳細指導本的話,那么剛好就又踩坑了。
因為只看行政復議實施條例,關于和解、調解、中止、終止、禁止不利變更這些重要內容,又可能傻傻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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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感覺新規是把雙刃劍,好像更能依法處理問題,也好像也能依法依歸減少行政復議。
一句話總結:2026 條例,能依法行政復議的事變多、線上能辦了、形式上更便民了;但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駁回、判定行政是否履職更重形式了,真擔心新規演變成:對被申請人的保護變更多,對申請人實質保護變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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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本是給老百姓說理、維權、糾錯、撐腰的渠道,也是建立法治政府、清廉政府的必要法律保證。
希望修編后的新規,不是走過場、搞形式;希望新規落地后,行政復議維權更容易、更有底氣,那就是民之福、國之福了。
章節二,新舊行政復議條例重要條款差異對比圖,很多內容不細致解讀了,有心人自行對照原文,體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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