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專利法院(UPC)設立之初,一個核心就是,歐洲專利訴訟終于可以擺脫過去分散在各國法院的割裂格局,形成一套更統一、更集中、更具跨境效力的司法體系。
但運行近三年后,數據呈現出一個更現實的答案。UPC確實改變了歐洲專利訴訟的制度外殼,卻并沒有真正削弱德國在歐洲專利訴訟中的中心地位。
根據UPC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統計,2026年前四個月,UPC一審法院共受理170件案件。其中,慕尼黑地方分庭40件,杜塞爾多夫地方分庭32件,曼海姆地方分庭27件,漢堡地方分庭13件。也就是說,僅這四個德國地方分庭,就合計承接了112件案件,占UPC一審案件總量的約65.9%。
這組數據說明,UPC不是讓歐洲專利訴訟“去德國化”,而是在相當程度上,把德國既有的專利訴訟優勢,放進了一個新的統一法院體系之中。
一、UPC不是削弱德國,而是把德國經驗制度化
在UPC之前,德國長期就是歐洲專利訴訟最重要的戰場之一。
原因并不復雜。德國擁有成熟的專利審判體系,專利案件數量長期較高,法官經驗充足,審理節奏相對穩定,禁令救濟傳統鮮明。對很多跨國權利人而言,如果要在歐洲選擇一個對市場壓力最大、訴訟效果最直接的法域,德國往往是繞不開的選擇。
UPC設立之后,理論上案件可以進入更多成員國分庭,歐洲專利訴訟也擁有了更統一的程序平臺。但從目前數據看,案件并沒有平均流向各國。
2026年前四個月,UPC一審案件中,慕尼黑地方分庭以40件居首,占比23.53%;杜塞爾多夫32件,占比18.82%;曼海姆27件,占比15.88%;海牙21件,占比12.35%;漢堡13件,占比7.65%。德國分庭不僅仍然活躍,而且在UPC內部形成了明顯的案件集聚效應。
這意味著,UPC的統一化,并沒有簡單消除原有歐洲專利訴訟版圖中的強弱差異。相反,它把原來德國專利訴訟體系中的經驗、資源和市場認知,轉化成了UPC體系內的競爭優勢。
過去,企業是在德國法院打歐洲專利戰;現在,企業是在UPC框架下,繼續圍繞德國分庭組織歐洲專利戰。
區別只是戰場的法律外殼變了,訴訟重心并沒有根本改變。
二、為什么權利人仍然偏愛德國分庭
權利人偏愛德國分庭,并不只是路徑依賴,而是多重訴訟利益共同作用的結果。
首先是禁令傳統。
德國專利訴訟長期以禁令救濟的確定性和威懾力著稱。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禁令往往比損害賠償更能影響商業談判。尤其是在通信、電子、智能終端、汽車零部件、醫療器械等高度依賴歐洲市場的行業,一旦產品在德國或歐洲核心市場面臨禁令風險,企業的談判壓力會迅速放大。
UPC雖然建立了統一規則,但當案件進入德國地方分庭,權利人自然會期待這種傳統優勢在新體系中得到延續。
其次是審理效率與法官經驗。
專利訴訟不是普通民事糾紛。它需要法官同時理解技術事實、權利要求解釋、侵權比對、有效性抗辯、程序管理和商業后果。德國法院長期處理大量專利案件,積累了穩定的審判經驗,也形成了律師、專利代理人、技術專家高度配合的訴訟生態。
對于跨國權利人而言,選擇一個經驗成熟的分庭,意味著訴訟節奏、程序節點、案件管理和裁判預期更容易判斷。尤其是在UPC運行早期,規則仍在不斷通過案件被解釋和塑造,經驗本身就是一種重要資源。
第三是產業與代理資源集中。
德國不僅是歐洲制造業核心市場,也是專利訴訟服務資源高度集中的地區。大量歐洲專利律師、訴訟律師、技術專家、翻譯團隊和產業顧問圍繞德國專利訴訟形成長期協作網絡。對于需要快速啟動訴訟、組織證據、協調多國市場壓力的權利人來說,德國分庭周邊的專業服務生態更成熟,也更容易形成一體化訴訟方案。
第四是可預期性。
跨國權利人最看重的,往往不是某個法院一定會支持自己,而是能不能預判風險、成本和結果。德國分庭之所以有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延續了德國專利訴訟長期積累的制度聲譽。
在新的UPC體系中,可預期性尤其重要。因為UPC的裁判具有跨成員國影響,一旦選擇成功,訴訟效果可能不再局限于一個國家,而會被放大到更大的歐洲市場。對權利人而言,這種“德國經驗+UPC效力”的組合,正是其偏好德國分庭的重要原因。
所以,德國分庭的優勢,不只是德國法院過去強,而是它在UPC體系內仍然更容易被全球權利人理解、信任和使用。
三、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對中國企業而言,UPC數據釋放出的第一個信號是,歐洲專利風險不能只看“歐盟市場”,而要看“德國訴訟坐標”。
很多企業理解歐洲市場,習慣從銷售區域、渠道國家、客戶分布、物流倉儲等商業維度出發。但專利訴訟的風險坐標并不完全等同于銷售坐標。一個企業即便在歐洲多國銷售,只要德國市場、德國展會、德國客戶、德國倉儲或德國渠道構成關鍵節點,就可能成為權利人發動UPC訴訟時重點考慮的對象。
尤其是在UPC體系下,德國分庭不再只是德國訴訟的入口,而可能成為影響多個UPC成員國市場的訴訟入口。對中國企業來說,這意味著歐洲專利風險評估不能再停留在“有沒有進入歐盟”這一層,而要進一步判斷,有沒有落入德國分庭容易承接的訴訟場景。
第二,中國企業要提前做德國/UPC雙軌風險評估。
UPC并沒有完全替代傳統歐洲專利訴訟,各國法院體系仍然存在,傳統歐洲專利、統一專利、UPC管轄、退出機制、成員國覆蓋范圍等因素交織在一起,使歐洲專利訴訟變得更加復雜。
因此,中國企業出海歐洲時,不能只問一個問題,產品在歐洲有沒有侵權風險?更應當問三個問題:
產品在德國市場有沒有高風險專利?
相關專利是否可能進入UPC訴訟?
一旦在德國分庭被起訴,企業有沒有快速應對侵權、無效、證據和禁令風險的能力?
這套評估要前置到產品上市、展會發布、渠道鋪設和客戶交付之前,而不是等到收到律師函或起訴材料之后再補救。
第三,歐洲專利布局、無效準備和證據保存要前置。
UPC數據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2026年前四個月,UPC一審侵權訴訟為65件,但撤銷反訴達到81件。這說明在UPC體系下,專利侵權戰往往會同步變成專利有效性之戰。權利人起訴,被告反擊無效,已經成為常態。
這對中國企業有兩層含義。
如果中國企業是潛在被告,就不能只準備不侵權抗辯,還要提前儲備無效證據、現有技術、產品研發資料和技術演進證據。否則,一旦進入UPC程序,短時間內很難完成高質量防御。
如果中國企業是潛在權利人,也不能簡單認為拿到歐洲專利就可以直接維權。在UPC體系下,專利一旦被用于訴訟,很可能立即遭遇撤銷反訴。專利文本的穩定性、權利要求布局、說明書支持程度、與現有技術的距離,都會成為訴訟成敗的基礎。
換句話說,UPC提高的不只是維權效率,也提高了專利質量門檻。
UPC的出現,確實重塑了歐洲專利訴訟的制度結構。它讓專利權人有機會通過一個法院體系獲得更廣泛的市場影響,也讓被告必須面對更加集中的跨境訴訟壓力。
但從運行近三年的數據看,歐洲專利訴訟并沒有因為“統一”而變得平均。德國仍然是案件最集中的地方,德國分庭仍然是權利人最重要的選擇之一,德國經驗仍然深度影響UPC的實際運行。
這對中國企業的提醒非常明確,UPC改變的是歐洲專利訴訟的制度外殼,但短期內沒有改變它的權力重心。
歐洲專利戰,仍然要先讀懂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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