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實真相,任何形式的偽造證據行為,都不應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障礙。陳立新的全程錄像陳述,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關鍵佐證,也讓抗訴與再審判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2015年11月,謝治國向李勝輝借款1850萬元。李勝輝分700萬元、600萬元、550萬元共三次向望建公司轉款。謝治國向李勝輝出具一份1300萬元的借據(謝治國未出具另外550萬元借據),望建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收據中明確注明 “已收到全部借款”。其后,謝治國未按期還款,李勝輝就第一筆借款向法院起訴后,謝治國償還了700萬元。
該證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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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陳立新系掛靠望建公司對外承攬業務的項目經理。
據李勝輝講述,謝治國向李勝輝承諾,1850萬元借款將在望建公司的項目回款中支付給李勝輝。
2016年12月28日,李勝輝按照謝治國的要求,向望建公司出具了一份手寫材料,內容為 “此借款請望建集團在湖南大旺乳飲工程款中代扣,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下方附有落款為陳立新的1150萬元借條復印件,備注 “用于還北京銀行貸款(望建集團)賬戶”。
然而,謝治國并未按照承諾向李勝輝償還1150萬元借款,李勝輝據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望建公司償還第二筆借款600萬元。
但望建公司據李勝輝出具的手寫代扣材料,主張600萬元并非是謝治國的借款,而是陳立新向李勝輝的借款,李勝輝按陳立新指示支付至望建公司賬戶,用于償還陳立新此前欠望建公司的款項。
庭審時李勝輝表示,自己和陳立新并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手寫的 “此借款請望建集團在湖南大旺乳飲工程款中代扣,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并非是為陳立新還款,出具手寫材料時并未看見該署名為陳立新的1150萬元借條。
而作為該案第三人的陳立新在二審庭審時亦明確表示自己與李勝輝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該1150萬元的借條并非系自己所寫,更沒有在該借條上簽名。
該案一審階段,長沙市望城區法院采信了望建公司的抗辯意見,認定案涉600萬元借款事實真偽不明,駁回李勝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階段,長沙市中院則采信了李勝輝的主張,認為李勝輝提交的借據與轉賬憑證已達到 “高度可能性” 的證明標準,足以證明 600 萬元系謝治國借據項下的借款,望建公司的抗辯證據不足以推翻該事實,遂改判謝治國償還李勝輝600萬元本金及利息,望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后,望建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院第一次再審(未抗訴階段)經審查認為:原審對李勝輝2016年12月28日手寫材料與陳立新借條復印件的形成先后、關聯性認定不清;對60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向、用途及是否構成謝治國借款的事實,未能達到 “高度蓋然性” 證明標準;
且望建公司與陳立新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借款關系的證據鏈不完整,核心事實仍存疑。據此,湖南高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長沙中院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望城區法院重審,明確要求重點查清 “陳立新借款真實性” 及 “600 萬元歸屬” 兩大關鍵事實。
發回重審后,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仍以 “事實真偽不明” 為由,再次駁回李勝輝全部訴請。李勝輝上訴后,長沙市中院經審委會討論,裁定撤銷了長沙市望城區法院的重審判決。
謝治國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2024年5月10日,湖南省高院(2024)湘民申327號裁定書駁回了謝治國的再審申請。
謝治國又不服,向湖南省檢察院提起申訴。謝治國及望建公司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以第三人陳立新名義簽署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借條、收條及銀行轉帳記錄,以此證明600萬元是李勝輝替陳立新償還的借款。而陳立新的該系列借款證據,謝治國和望建公司均未在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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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建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后,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底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訴,其核心理由是:望建公司提交了與署名為陳立新2014年簽訂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現金借支單、收款收據、銀行流水等材料,認為該組證據能夠證明:陳立新與望建公司存在真實借款關系,案涉 600萬元系陳立新向李勝輝借款、用于償還其對望建公司的欠款,并非謝治國借款。
2026年5月,湖南省高院對抗訴案作出(2026)湘民再134 號判決,認為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等,已使600萬元系陳立新借款的事實達到 “真偽不明” 狀態;李勝輝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600萬元屬謝治國1300萬元借據項下借款,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最終判決:撤銷長沙中院二審判決,維持望城區法院重審一審判決,駁回李勝輝全部訴訟請求。
自此,該案歷經一審重審、二審、高院首次再審、檢察抗訴、抗訴再審五道司法程序,結果多次反轉。謝治國及望建公司在抗訴階段提交的與署名為陳立新2014年簽訂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現金借支單、收款收據、銀行流水成為了改判的關鍵證據。
2026年5月,湖南省高院(2026)湘民再134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案件第三人陳立新卻向《陳勇評論》舉報:望建公司、謝治國向一審法院提交的1150萬元借條、抗訴階段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提交的1200萬元全套借款證據涉嫌偽造。
陳立新接受《陳勇評論》采訪,全程錄像完整披露其對案件關鍵證據的質證意見。陳立新強調,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階段和湖南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階段,并未接到過要求其到庭接受質證的通知。
陳立新的質證徹底推翻了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及湖南省高院第二次再審判決的核心事實基礎,也讓這起歷經五輪司法程序的民間借貸糾紛,陷入更深的證據造假爭議漩渦。
陳立新接受采訪的錄像完整記錄了其對案件關鍵證據的逐一質證,內容與此前二審庭審陳述完全一致,形成了閉環言詞證據鏈,核心否認事項如下:
(一)1150萬元借條:從未出具,與己無關
對于謝治國、望建公司主張的、附于李勝輝代扣材料下方的1150萬元借條復印件,陳立新全盤否認:“我沒有寫過這樣的東西,也從來沒有向李勝輝借過錢。” 他強調,自己若向他人借款,必然會在借條中明確注明資金用途、收款賬戶,絕不會出具備注模糊、無明確去向的借條,且從未委托李勝輝向望建公司支付任何代償款項。
陳立新同時明確表示,自己與李勝輝之間僅為本地熟人,無任何業務往來、資金借貸關系,不可能發生1150萬元的大額借款,望建公司主張的“李勝輝代陳立新償還望建公司欠款”完全不成立。
在二審質證時,陳立新當庭要求望建公司提供該借條的原件,但望建公司始終未出具。
該證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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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00萬元借款合同:簽名系套印,從未簽署
針對望建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21日《抵押擔保、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陳立新明確表示:“這個不是我簽的字,名字是我的,但不是我的字跡,肯定是復印上去或者套印的。” 他指出,合同中乙方簽字欄、日期欄、銀行賬號欄的字跡均非本人書寫,部分簽名疑似從其他文件中套印而來,且自己從未簽署過此類制式借款合同。
結合建筑行業項目經理與總包公司的資金往來慣例,陳立新補充說明:“我們和望建公司的資金周轉,從來都是標注往來款,不會簽這種正式借款合同,更不會寫現金借支單。” 該陳述與望建公司提交的制式借款合同、借支單形式形成鮮明反差,進一步印證了證據的反常性。
該證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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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借支單、收款收據:簽名偽造,并非本人出具
對望建公司提交的現金借支單、1200萬元收款收據,陳立新逐一質證:“這些簽名都不是我的,沒有骨架,不是我的字跡。” 他指出,借支單上的收款人簽字、收款收據上的手寫字跡均與本人書寫習慣不符,部分單據僅賬號為本人所有,其余關鍵內容均非本人填寫。
陳立新進一步說明,自己此前與望建公司的臨時資金周轉,均會出具簡單借條,注明用途、金額,款項歸還后借條即當場撕毀,從未出具過此類格式規范、長期留存的現金借支單,該類單據不符合雙方的交易慣例。
該證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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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200萬元銀行流水:系貸款分配款,與借款無關
針對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萬元銀行轉賬回單,陳立新披露了該筆資金的真實來源:“這筆錢是望建公司以自身名義向北京銀行貸款,我用廠房提供抵押擔保后分配的款項,和所謂的借款沒有任何關系。”
他表示,望建公司以其名義貸款后,僅向自己分配了1200萬元,其余款項由望建公司自行使用,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意,也從未就該筆款項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支單,該筆資金與李勝輝出借的案涉款項無任何關聯。
該證據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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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評論》認為,陳立新的全程錄像陳述,與望建公司提交的抗訴新證據形成直接對立,不僅印證了此前的庭審陳述,更直擊案件的三大核心疑點,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與湖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認定基礎徹底動搖。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書證的真實性是其具備證明效力的前提,若當事人對書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提供了相反證據或合理懷疑,法院應當啟動筆跡鑒定程序核查真偽。
該案中,望建公司提交的核心證據涉嫌套印偽造,陳立新的錄像陳述已形成合理懷疑,抗訴及再審階段未對該問題進行專門核查,徑行采信該組證據,屬于證據審查的重大疏漏。
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借支單等證據,形成于2014年11 月,早于案涉借貸發生時間,卻在一審、二審、湖南高院首次再審階段均未提交,直至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環節才突然出現,屬于典型的逾期舉證。
結合陳立新的陳述,該組抗訴和改判的證據涉嫌偽造,望建公司無正當理由拖延數年提交,明顯存在 “證據突襲” 意圖,目的是利用抗訴程序推翻此前的二審判決。此類行為不僅違背了民事訴訟證據及時提交原則,也涉嫌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核心依據正是望建公司提交的該組新證據,認為該組證據足以證明案涉600萬元系陳立新向李勝輝的借款,使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湖南高院再審判決則直接采納了抗訴意見,駁回了李勝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而陳立新的全程錄像陳述,已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提出了根本性否定,若其陳述屬實,望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具備證明效力,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及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的核心事實依據便不復存在,案件的裁判結果也因此失去了合法基礎。
結合陳立新的全程錄像陳述及該案暴露出的證據造假嫌疑,為還原案件事實、維護司法公正,《陳勇評論》特提出以下呼吁:
對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萬元借款合同、現金借支單、收款收據等證據中的 “陳立新” 簽名及關鍵手寫字跡,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高院應當依法組織司法鑒定,確認是否為陳立新本人書寫,是否存在套印、偽造痕跡;
全面梳理望建公司與陳立新、李勝輝三方2014年至2015年的全部銀行流水,查清1200萬元貸款的發放、分配、使用情況,以及案涉600萬元轉賬的真實流向與用途,確認款項是否存在關聯;
對望建公司無正當理由拖延至抗訴階段提交核心證據的行為進行認定,明確該組證據的法律效力,依法規制逾期舉證、證據突襲的行為;
若經核查確認望建公司提交的證據系偽造,要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維護司法權威。該案第三人陳立新表示,望建公司涉嫌偽造自己的簽名等個人信息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據已經涉嫌構成犯罪行為,自己將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實真相,任何形式的偽造證據行為,都不應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障礙。陳立新的全程錄像陳述,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關鍵佐證,也讓抗訴與再審判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高院唯有啟動專項核查程序,以鑒定結論、資金流水還原證據真相,才能真正厘清是非,作出經得起檢驗的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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