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8日凌晨1時許,70歲的惡性腫瘤患者呂某因疼痛難忍,雖然當時有兒子在場陪護,但其仍從所住醫院病房的窗戶墜亡,家屬后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近2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呂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18日,患者呂某因“右側腰部及右側上腹部疼痛1月余加重1天”在被告醫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腎積水(右)、重復腎(左)、上腹痛(右)、泌尿道感染、胃惡性腫瘤個人史、肺惡性腫瘤個人史,6月19日行右腎穿刺造瘺術。6月24日呂某被轉入普外肝膽一科,診斷為肝膿腫,予以抗炎、止疼、營養支持、保肝等保守治療。6月28日凌晨2點,呂某被發現墜樓,3點14分經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
呂某的家屬認為,呂某住院后,雖經醫院采取了輸注血漿、抗炎、止疼等治療,但呂某右側上腹部仍疼痛難忍難以入睡。而在呂某墜落后,中間間隔近半個小時醫院才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且死亡后醫院未告知死者近親屬進行尸檢。呂某家屬認為,受害人的死亡與醫院的過錯診療行為具有一定的關系,醫院的診療行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院辯稱,通過現場查看,呂某出事的窗戶窗簾的高度在120厘米左右,窗戶外面有欄桿,欄桿的高度在113厘米左右,窗口開的角度在30度左右,窗戶推開的直徑在22厘米左右,沒有自然墜樓的可能。呂某墜落第一步是需要借助凳子輔助才能爬越欄桿,第二步是要登上窗臺,第三步要借助身材瘦弱才能勉強擠下去,對于成年人自己追求的結束生命的行為,不應該由醫院來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醫院表示,根據提交的既往患者的住院病歷顯示,患者呂某有兩次胃癌手術,一次肺癌手術的病史,醫院方認為,患者此時死亡可能與復雜的基礎疾病、疾病加在身上的痛苦、生活失去信心等多個因素有關。
判決書顯示,庭審中,呂某家屬陳述稱呂某因身體疼痛難忍,最后結束生命,墜樓時呂某兒子在病房陪護。醫院為證明呂某沒有自然墜樓的可能提交了病房窗戶的測量照片。
法院審理后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中有過錯的,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的,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患者呂某家屬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醫院對患者呂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呂某的死亡后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呂某家屬亦對呂某的墜亡系呂某主觀選擇進行確認。
法院認為,呂某家屬主張醫院賠償因呂某死亡所導致的各項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呂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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