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麻花板村村民徐某英合法經營的養殖場遭遇無協議強拆,19 年來深陷維權困境。三份官方信訪回復對養殖場面積認定前后矛盾,補償標準僅 300 元 /㎡,遠低于同村村民近 6 倍。此后,其毫沁營村 4 套宅基地房屋被認定 “違建” 強拆且零補償,還因信訪被行政拘留、取消換屆選舉資格。當事人實名舉報,質疑長期舉報村委會與反映補償不公遭打擊報復,形成 “補償不公 — 信訪受阻 — 附加強拆 — 處罰限權” 的閉環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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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協議強拆程序缺失 補償懸殊近 6 倍
2006 年 6 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麻花板村啟動改造征地,徐某英租賃村集體土地經營十余年的養殖場被強制拆除。拆除當日,家中無人,時任村支書賈某源組織百余人與挖掘機進場,在無書面拆遷決定、無評估、無公示、無簽字協議的情況下,將養殖場直接推平,屋內房屋、養殖設施、牲畜及個人財物被掩埋或拉走,法定告知、聽證、清點、保全等程序完全缺失。
據當事人留存的丈量記錄、村委會會議記錄及實物證據顯示,該養殖場占地 6 畝半(約 3900㎡),地上建筑包含正房、西房、豬圈、牛棚、雞舍、糧房、硬化院落、水井、果樹等,總面積超 1200㎡,長期用于養殖經營,屬合法地上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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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同村村民補償差距極為懸殊:徐某云同等面積院落補償 881290 元,陳某根 2.95 畝土地補償 322120 元,均遠超徐某英。而徐某英被單方按 300 元 /㎡核定補償,僅領取 148600 元;村委會認可的 12800 元財物損失補償,其因補償不公拒絕領取,該款項至今擱置。
針對此事,村委會始終拒絕提供補償方案、原始丈量底稿、評估報告及公示記錄,對 “同地不同價” 問題未作出合理解釋。徐某英申請信息公開、查閱檔案時,均被告知資料丟失、年代久遠,核心證據鏈被人為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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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信訪回復自相矛盾 面積認定嚴重失實
19 年間,徐海英先后收到三份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官方對房屋面積、房間數量的認定前后沖突、自相矛盾,成為程序違法與事實不清的鐵證。
西房數量認定反復變更,時而認定 6 間,時而認定 7 間,全程無現場復核,也未作出任何書面說明;總面積數據隨意波動,220 余㎡、300 余㎡、370 余㎡等多個版本交替出現,無測繪依據、無原始憑證支撐;同時,官方多次回避養殖經營性用房的定性,拒絕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及附屬設施補償,僅按簡陋住房標準壓低補償金額。
依據征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房屋面積認定需以原始丈量記錄、現場測繪數據及權屬證明為準,前后認定不一且無合理解釋,直接構成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重大違法,導致補償基數從源頭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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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信訪陷入程序空轉 三級答復回避核心問題
2006 年至今,徐某英逐級向街道、區、市、自治區信訪部門反映訴求,官方答復形成典型的程序空轉,核心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
2024 年 5 月,呼倫路區域服務中心以 “房屋不在補償范圍” 駁回訴求,僅提出困難幫扶,未比對、未解釋補償差距問題;2025 年 11 月,呼倫貝爾北路街道辦事處認定 “已領補償、訴求無理”,否認二次補償,刻意回避面積認定矛盾與補償標準不公問題;2026 年 4 月,最新答復重申 “問題不屬實”,對村干部違紀、村務不公開、挪用補償款等問題以 “無權管轄” 推脫,最終以信訪三級終結為由不再受理。
三份答復均共性回避三大核心問題:一是面積數據為何前后矛盾?二是同村同等房屋補償為何相差近 6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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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違代拆遷程序違法 當事人疑遭打擊報復
維權期間,徐某英毫沁營村 4 套宅基地房屋被直接認定為違建并強制拆除,且零補償。整個過程未履行立案調查、勘驗、權利告知、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復議訴訟權利保障、強拆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僅憑口頭認定即實施強拆,違反《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屬典型的 “以拆違代拆遷”。
徐某英堅定指控,4 套房屋強拆零補償,是對其 19 年持續信訪、舉報村委會的打擊報復,關鍵疑點重重:同條件村民均獲補償,僅信訪人被排除;有協議、有村委會認定的房屋,突然不被承認;強拆節點與向上級提交舉報材料時間高度重合;補償與拆除口徑前后反復,無統一標準。此舉直接違反《信訪工作條例》中嚴禁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強制性規定。
維權附加困境疊加 行政拘留取消選舉資格
為維護自身權益,徐某英長期實名舉報村委會村務不公開、補償款截留、換屆選舉違規等問題,隨之遭遇一系列針對性限制,舉報之路寸步難行。
2022 年 1 月,徐某英因糾紛被行政拘留 7 日;2023 年 8 月,又因 “擾亂秩序” 被拘留 10 日,合并執行 17 日。徐某英堅稱,兩次行政處罰均與信訪、舉報行為直接相關,屬于打擊報復;因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該處罰被信訪答復直接采信,成為認定其 “無理纏訪” 的依據。
據徐某英反映,2023 年麻花板村經濟合作社換屆選舉中,徐某英海選得票位居全村第一,卻被以 “存在行政處罰記錄、信用卡逾期” 為由取消參選資格;而同期存在征信瑕疵、學歷不符、拘留記錄的候選人卻順利當選,標準雙重、明顯不公。徐海英指控,取消其選舉資格,本質是阻止其進入村班子監督村務、追查補償款去向。
此外,其舉報的村干部違紀、選舉違規、補償款去向不明等問題,信訪答復均以 “不屬于職權范圍、無證據” 為由不予調查,形成 “舉報 — 不查 — 打擊 — 更難舉報” 的惡性循環。
法律與治理困境凸顯 19 年維權死局待破
徐某英 19 年的維權困局,集中暴露了基層征地拆遷治理中的多重短板:關鍵證據人為滅失,租賃合同、原始丈量記錄、補償方案等被收走或丟失,村集體與相關部門相互推諉;面積認定隨意性強,三份答復數據矛盾,無測繪、無依據,補償基數嚴重失真;同案不同判現象常態化,同等宅基地交易,部分獲補、部分強拆,公平性徹底喪失;打擊報復信訪人嫌疑明顯,信訪不斷、強拆緊跟、處罰隨行、資格取消,形成完整的懲戒式處置鏈;程序空轉終結論泛濫,用 “三級終結” 屏蔽糾錯渠道,實質問題長期不解決。
從法律層面明確,即使宅基地交易存在效力爭議,地上房屋、添附、裝修、附屬物仍應依法補償,不得零補償;以信訪為由實施差別化強拆、拒補,涉嫌侵犯公民信訪權利、濫用行政職權;無文書強拆、面積認定矛盾、不公示不評估等行為,均構成行政違法。
截至發稿,徐某英的訴求清晰合法:公開 2006 年養殖場全部拆遷檔案、補償標準、丈量數據、公示記錄;對面積認定矛盾、補償懸殊問題作出書面認定,依法補足差額;對毫沁營村 4 套房屋強拆合法性進行審查,給予公平補償;核查是否存在打擊報復信訪人、選舉違規、村務不公開等問題,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9 年間,一場補償不公引發的信訪糾紛,疊加一場疑似報復性強拆事件,將一名普通養殖戶拖入無解困局。程序正義缺位、補償標準不公、關鍵證據缺失、信訪程序空轉、合法權利受限,共同構成基層征地拆遷領域最典型的維權悲劇。此事不僅關乎一戶群眾的財產權益,更考驗基層政府是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平補償,是否嚴格禁止打擊報復信訪人。
截至發稿,涉事街道、村委會、信訪部門未就上述問題作出任何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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