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貴陽晚報)
據媒體報道,2025年,男女雙方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女方報警稱被強奸后,收取男方母親30萬元并簽署了諒解書,對警方稱是“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又改口稱非自愿。近日,河北承德中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二審。
2025年1月27日,王明(化名)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里,王明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堅稱與女方系雙方自愿在車內發生性關系。
案發前,兩人在網絡上相識,雙方均系單身,2025年1月26日,王明從外地返回承德老家過年,雙方約定當晚第一次見面。涉案兩人在車輛后排曾有互相摟抱、親吻及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
據王明陳述,兩人因為避孕套問題起了爭執,對方突然暴怒,兩人開始互相撕扯,自己只是用手阻擋對方的行為,并沒有故意傷害對方。沖突結束后,劉麗在車內撥打電話報警稱被強奸。
另據劉麗陳述,事發當晚,她明確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時候,我都說了我不想”,王明在車上提出要發生性關系時,自己也拒絕了。劉麗表示,自己的拒絕遭到了王明的毆打和辱罵,身上有多處傷痕,對方強行和自己發生了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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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劉麗(化名)報警稱被強奸,但在收取王明母親30萬元并簽署諒解書后,先后5次向警方稱其系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后又再次改口稱其非自愿,稱此前誤認為“諒解”等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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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審判決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3月30日,此案二審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來源:新黃河
編輯:田原 | 審校:胡亞妮 | 審核: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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