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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士兵的政治行為是他們與明朝的軍戶制度互動的產物,這種互動同時又深刻影響了士兵的更廣義的社會關系。雖然軍戶制度的最初設計是讓軍戶家庭下一代中的長男子承父業,達到為國家源源不斷輸送兵員的效果,但現實是各個家庭都有不盡相同的生長方式。從不同例子可以看出,運用制度套利的不同策略,有隨機應變的特點。明代以來形成的以祖先崇拜為核心的家族抱團的社會形態,并不是自古以來就有的。明代戶籍制度的產生邏輯,是親族關系與財政義務的二元互動的結果。同時,親族關系也不是一種文化的必然,它的存在也體現著一種政治上的利害關系。
明代的大多數時間里國家的常備軍隊都出自于軍戶,而軍戶可能占當時總戶籍數的十分之一。每一個軍戶都是世襲的并且永久擔負為國家貢獻兵役的義務。軍戶制度是一種變相的財政義務而且這種財政義務不會因為某一個軍戶家族的興衰或者物質境遇的改變而打折扣。明代有專門記載每一個軍戶服兵役情況的官方卷宗,被稱為衛選簿。
雖然軍戶制度的最初設計是讓軍戶家庭下一代中的長男子承父業以達到為國家源源不斷輸送兵員的效果,但現實是各個家庭都有不盡相同的生長方式,而這些逐漸發展出的差異并不符合制度最初的設計“算法”。比如說有些軍戶子嗣眾多,而有些則后繼無男。這就導致有些軍戶可能連一個繼承父業的男丁都找不出,而另一些軍戶因為家族壯大,頭疼的反而是如何從眾多的家族分支(兄弟甚至是堂兄弟的家庭)中挑選一個男丁入伍接替上一任。一個很好的例子是蕭山的田氏家族。田氏發明出六坊之間的兵役輪流制,并且建立了一個從物質上支持服役子弟的家族“信托基金”,他們還想到用眾籌的方式收集家族的善意來進一步激賞服役子弟。很明顯,這三種機制的運作具有相互的獨立性,所以才會出現輪流制已經失效,但家族“信托”和激賞銀卻健存的情況。再舉一個發生在嘉靖中(1540年左右)的四川的例子。在四川東北部順慶縣的事件,這個事件的起因比案宗要早一百多年,事關一個叫索茂的地方小吏。據載,索茂觸犯了明律中的貪污罪,并被注冊為軍戶。索茂入伍后因無法適應,很快逃逸,于是便找替補。1547年,大明因北部邊境戰事,不得不擴充兵源。這項國家政策就落到了索茂的后人索柯頭上,但索柯拒不入伍,便一紙訴狀遞到順慶知縣處,言稱有證據證明應服兵役者另有其人,是索茂的兄弟索榮一系之人。事件最后,索榮的后人拿出了索氏家譜,白紙黑字,索氏一門代代服兵役的都是索茂一支的后人。縣府最后杖刑索柯,并把他和他的妻子一并發配北京某衛所。在兩個案例中,輪替制度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證兵役義務的遵守但從國家監督兵役執行情況的行政官員的角度看,這樣的輪替制度常常被濫用。輪替制度是軍戶們根據自己所處的社會現實創造出應對國家一刀切式的征兵算法的策略。明朝的國家因為體制的內在原因無力推動對官僚體系的改革,公權力的代表不得不妥協,接納這些軍戶們自創的民間機制。在這些民間機制的幫助下,國家的行政職能得以正常發揮,同時大幅減輕了行政成本。當然這不是說所有的民間機制都是合理的,官員們常常需要面對并處理機制被濫用的情況。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國家利用民間社會的自發性機制實現了它的一些核心職能,比如為軍隊輸送兵員。另外,我們之所以知道上述這兩個案例也是因為兩例事件都被訴諸公堂 這也說明公權力的代表們不光是允許或者承認民間機制的運行,有些時候公權力甚至要去幫助這些機制的運行。
另一個發生在16世紀廣東龍川的軍戶有更新穎的方法規避賦稅。時值嘉靖二十一年,當地官員準備審計本地的首富之家,以便重新計量該家族的賦稅和勞役義務。依律,這家要繳納數額可觀的勞役稅。但官府調查的結果卻是,該戶的所有田產都登記于戶內的成年女性名下,由此,該戶的成年男性都與田產的所有權無關。很明顯,該軍戶意圖以男性成員都在服兵役為由規避地方上的勞役義務。我們如何描述上述的兩種策略呢,一種是用民間機制去彌合國家行政一刀切與社會現實間的差距,另一種是利用行政事權的重合和縫隙去尋找鉆空子的機會。盡管政府的案卷和檔案里常用抗政拒服,管束或者不法行為這些詞形容上述策略,但很明顯這是一種簡單粗暴的理解。因此,我提出一個“制度套利”的概念。
第一種類型的制度套利(在規則的被動也即滯后性和現實市場的隨機也即波動性中間找到自己的有利位置),恰好就是索姓軍戶和田姓軍戶所采取的策略。這兩個家族都在國家政策和社會現實中間找到優化的契合點,即在沒有違背國家兵役政策的前提下,通過主觀能動的策略減輕了服兵役的成本和風險。第二種類型的制度套利很好地解釋了廣東龍川縣的案例該軍戶游移于兩種不同的制度之間,規避了任何單一制度對他們家族人口和資產的全方位掌握。明代軍戶們采取的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各種策略,向我們展示了一種被統治的藝術。被統治者通過一系列應對策略,可以有效地優化他們在與國家和公權力代表周旋時的處境。這些策略包括增加制度對家族影響的可預測性,減少遵守制度帶來的風險,利用勞動力市場的邏輯,以及在政府行政管轄權的重合地帶找到可乘之機。
制度套利的歷史對中國轉型進入現代有深刻的影響。這些民間機制,包括族親制度、同鄉制度、家祠祖廟等等在現代國家的治國者眼里都成了中國實現現代化的絆腳石。不論這些治國者的意識形態偏左還是偏右,他們無一例外都以消滅民間機制為己任。當然也不只是在中國,現代化的全球悲劇,就是極力以統一的和全面的管控個體社會成員為目標,把那些在歷史上非常有效的協調個人、社群和國家間的多重關系的民間制度棄之如敝履。
◎本文原載于《史學月刊》(作者:宋怡明),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圖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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