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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二批網絡餐飲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提醒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引以為戒,以案示警,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一批典型案例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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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四川某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審查許可證等相關義務、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以及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制度案
2025年9月,成都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收到某外賣小眾平臺涉嫌違法的線索,隨即對平臺方四川某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未建立網上信息管理制度,對兩家已重新申辦證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更新其公示信息;未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制度,未履行相關審查義務,致使平臺中登記入網的兩家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026年5月8日,辦案單位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418.14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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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崇州市3家餐飲店涉嫌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6年4月,崇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該市某螺螄粉店、崇州市某餐飲館、崇州市某把子肉店疑似存在證照作假問題。
經查,以上3家餐飲店當事人均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上傳至外賣平臺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活動。后經崇州市行政審批局核實,上述3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均為虛假證件。
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辦案單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以上3名當事人涉嫌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辦理。2026年5月6日,公安機關對以上3名當事人給予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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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成都市成華區某餐飲店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案
2026年4月,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可出示《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但環境臟亂差,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該店進行整改,給予警告的當場處罰,并通知線上平臺對當事人進行置休三天。
當事人經營餐飲店現場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執法人員回訪,當事人已經整改完畢,現已置休完畢、恢復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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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四川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對其經營的肉制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5年11月,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外賣某檔口在外賣平臺銷售的“純牛肉卷”等3款菜品宣稱主料為“牛肉”,實際使用的是配料為鴨肉的“肥牛風味卷”。經查,當事人使用該鴨肉卷冒充牛肉卷銷售,銷售額共計3184.1元。該店將原料實質為鴨肉且價格更低的“肥牛風味卷”對外當作牛肉卷銷售,對質量作了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6年3月6日,辦案單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改正,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產品符合標準,無食品安全問題,社會危害性較小等情節”,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決定,罰款477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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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成都市新津區某小吃店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在網絡平臺從事自制飲品制售以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5年11月,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反映,該區某小吃店通過外賣平臺網絡銷售手工現磨豆漿飲品,但疑似沒有自制飲品經營范圍。
經核實,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僅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并無自制飲品制售。經查,當事人通過外賣平臺銷售“手工現磨豆漿”飲品,均為當事人自行購買黃豆制作并對外銷售,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食品原料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法所得230.14元。檢查后當事人已下架相關產品,并于12月注銷原食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了包含自制飲品制售的四川省食品經營備案證。
當事人超過許可經營范圍在網絡平臺銷售自制飲品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2026年3月30日,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違法經營額較小、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已主動整改并補辦資質,辦案單位依法給予當事人如下減輕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30.14元、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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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成都市成華區某奶茶店銷售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2026年1月,成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該區某奶茶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經營自制飲品“暴打渣男檸檬綠茶”和“手錘渣女檸檬紅茶”,即對當事人涉嫌銷售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經營的兩款自制飲品“暴打渣男檸檬綠茶”和“手錘渣女檸檬紅茶”,名稱中含有“暴打渣男”、“手錘渣女”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詞語。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立即下架了上述兩款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當事人銷售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2026年4月8日,辦案單位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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