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車,順路捎你一段!”
好心是真的,風險也是真的,
萬一出了事,法律怎么說?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趙某駕駛小型面包車沿道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某小區門前,撞到對向車道左轉彎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李某及其乘車人顧某受傷,顧某經搶救無效于事故發生次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與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顧某無責任。
趙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因各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顧某親屬將趙某、李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93萬余元。
各方爭議的核心問題是:涉案電動三輪車屬于非機動車,能否適用“好意同乘”相關法律規定。
但首先,你得了解
什么是“好意同乘”?
簡單來說,
是指駕駛人出于善意,
無償順路搭載他人同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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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裁判
問
1.“好意同乘”需滿足什么條件,會帶來怎樣的法律后果?
答
結合案件事實,這起糾紛可以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是日常個人代步車輛,非營運性質,其出于朋友情誼,順路搭載顧某,全程未收取任何費用,是免費幫忙,具有無償性。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能夠排除其存在故意肇事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
綜合來看,除了車輛被認定為非機動車之外,均符合“好意同乘”三大核心構成要件。而且,判斷是否屬于“好意同乘”,車輛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并不是關鍵依據,所以這起案件可以參照適用“好意同乘”相關規定,應當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
問
2.各方賠償責任具體如何劃分?
答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范圍外的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60%)予以賠償,李某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40%)予以賠償,但結合本案實際,酌情減免李某15%的賠償責任,判令其承擔25%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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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平時出門,順路捎帶朋友、鄰里、同事,是再平常不過的舉手之勞。一句“上來吧,順路”,藏著人與人之間最樸素的善意。可很多人都沒弄明白:免費搭車,路上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到底賠不賠?乘車人又該注意什么?
今天就把規則講得明明白白,常開車、常搭車的人,一定要看完。
先講清核心規則,法律明確保護“好意同乘”——也就是無償、非營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但必須記住:減輕責任≠完全免責!
致駕駛員:善意搭載的同時,依舊肩負安全駕駛、謹慎行車的法定義務,避免存在酒駕、嚴重超速、違規駕駛等行為。
致乘車人:搭車是情分而非本分,應主動配合安全要求,系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共同規避出行風險。
對此法官特別提醒:
善意值得守護,安全重于一切。
守規則、護善意,
才能讓每一次同行都平安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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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泗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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