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節目特邀廣東普羅米修(南陽)律師事務所秦曾睿律師做客欄目,結合真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聚焦企業安排員工停工待崗、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等職場維權熱點,深度解讀勞動者可主張的賠償項目、適用情形及相關法律依據,為廣大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提供專業、權威的普法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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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孫某入職南陽某置業有限公司,擔任土建工程師一職。2024年10月,受行業市場下行影響,該公司以經營低迷為由向孫某送達《停工待崗通知》,安排其停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始終未為其恢復工作崗位,長期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發放待崗工資及基本生活費,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多次溝通維權無果后,2025年3月22日,孫某以公司長期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為由,向用人單位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隨后,孫某通過勞動仲裁、司法訴訟途徑維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停工待崗生活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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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制現場,秦曾睿律師結合案件細節逐條釋法,清晰界定勞資雙方法定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應得全部工資,涵蓋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并非僅參照基礎工資核算。
針對停工待崗薪資發放標準,律師援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作出明確解讀: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足額發放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發放基本生活費。本案中,孫某待崗系企業經營原因所致,個人無過錯,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其待崗期間工資及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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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案四大爭議焦點,秦曾睿律師作出普法厘清。一是企業春節額外統一放假屬于單位福利假期,不能沖抵勞動者法定帶薪年休假,未安排休假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二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被迫離職的,屬于企業過錯,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五險一金補繳屬于行政監管范疇,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審理范圍,勞動者可向社保主管部門投訴辦理。四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為獨立法人主體,子公司用工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母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涉案置業公司足額向孫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停工待崗基本生活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全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次以案釋法節目案例真實典型、法理通俗易懂、指引精準實用,系統梳理了停工待崗、欠薪被迫離職類勞動糾紛的賠償標準、法律邊界與維權路徑。節目播出后,將進一步提升廣大勞動者法治維權意識,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同時規范轄區企業用工行為,助力化解同類勞資糾紛、構建和諧規范的勞動關系,發揮良好普法示范作用。(蘇先花 張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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