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事實:2026年5月15日晚間,演員楊子家族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巨力索具(002342)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誤導性陳述違法違規,證監會已于5月13日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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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公布后,該股連續兩個交易日“一字”跌停,三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達20.60%,市值蒸發超過35億元,近24萬戶股東受到波及。
一、被放大的“航天敘事”與被遺忘的風險提示
“為國內可回收火箭提供關鍵產品支持”、“捕獲臂裝置”、“試驗拉索裝置”——這些充滿科技感的表述,自2025年12月起頻繁出現在巨力索具與投資者的互動中。憑借商業航天的概念光環,巨力索具股價從不足7元一路飆升至最高24元,漲幅接近300%。在彼時的語境中,這家傳統索具制造企業仿佛已變身為商業航天產業鏈的核心玩家。
然而,熱鬧的背后藏著真相的另一半。在監管督促下,巨力索具于2026年2月12日發布了澄清公告:2025年全年商業航天訂單累計僅996.51萬元,可確認收入占比低于0.5%;2026年初至披露日新增訂單僅128.65萬元。也就是說,被市場炒作成“商業航天大牛股”的巨力索具,其航天業務對經營業績的影響微乎其微。
這并非簡單的“股民過度解讀”,而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系統性的選擇性呈現。早在2026年3月18日,深交所就已對公司及董事長楊建國、總裁楊超、董秘張云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直接指出公司“未謹慎、客觀、完整說明商業航天業務收入金額及占比較低的情況,也未充分提示風險”,甚至在投資者多次追問收入規模時仍不予正面回復。
這說明,監管層早已認定巨力索具的信息披露存在失當,只是市場炒作的熱度一度掩蓋了問題的嚴重性。直至5月15日立案通知出臺,一切才急轉直下。
二、什么是“誤導性陳述”?——信息披露不等于選擇性披露
“誤導性陳述”是證券虛假陳述的主要類型之一。根據《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在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反復強調這一法律底線。
有讀者可能會問:巨力索具提到的“為可回收火箭提供關鍵產品支持”是事實,只是沒說收入占比很低——這也違法嗎?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這正是誤導性陳述的核心特征:你說的是真話,但你沒有說全。 在法律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決定了,當上市公司在公開場合以“高調表述”描繪某項業務時,若該業務的實際體量極小、對經營業績無實質影響,就必須同步說明這一點。否則,高調的表態與低調的營收之間的落差,就會構成對投資者的實質性誤導。
《證券法》進一步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商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這里有一個重要的法律知識點:連帶賠償責任,且舉證責任倒置。這意味著,在這類案件中,上市公司及其實控人、高管需要自己證明“我沒有過錯”,而非由投資者證明“你有過錯”。這一制度設計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畢竟,相比普通股民,上市公司管理層掌握著全部內部信息,理應對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不告不理”:投資者如何維權?
隨著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推進,受損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無疑是:我能不能索賠?怎么索賠?能賠多少?
首先,索賠的資格條件。 根據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投資者原則上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行為后(即“實施日”之后)購入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至虛假陳述行為被公開揭露或公司自行更正(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
對于巨力索具案而言,通常有兩個可能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一是2026年2月12日公司發布澄清公告之日;二是2026年5月15日公司公告被立案調查之日。最終由法院認定的揭露日,將決定哪些投資者有權索賠。初步來看,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12日期間追高買入、并在揭露日后遭受虧損的投資者,有較大可能具備索賠資格。
其次,無需等待行政處罰即可起訴。 這是新司法解釋帶來的重大制度紅利。在2022年之前,投資者起訴索賠往往需要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為“前置條件”——如果監管部門遲遲未作出處罰決定,股民的訴訟時效就可能白白流逝。而新司法解釋明確取消了這一前置程序。換言之,即便證監會的調查尚未結束,投資者也可以先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據不完全統計,新規施行后已有近20家上市公司在未被處罰的情況下被投資者起訴勝訴。
第三,利用代表人訴訟機制“搭便車”。 我國的證券糾紛化解機制中,有兩種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由多名投資者自行組織發起,采取“明示加入、默示退出”模式——法院發布權利登記公告后,投資者主動登記即可適用裁判結果,無需自行聘請律師;特別代表人訴訟,由證監會下屬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如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起,被稱為證券維權的“核武器”。目前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較為審慎,全國僅康美藥業、澤達易盛等少數案件采用了這一機制。
第四,索賠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可主張的損失通常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及傭金損失。其中差額損失的計算方式是:買入均價減去賣出價(或基準價)再乘以可索賠股數。需要說明的是,2022年新司法解釋要求將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導致的損失從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說,并非所有股價下跌都由虛假陳述方承擔,法院會運用專業方法進行測算。
必須提醒的是:訴訟時效是關鍵。 根據《民法典》規定,證券虛假陳述索賠的訴訟時效為3年。投資者應當密切關注案件進展,盡早咨詢專業律師、準備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切勿因觀望而錯過維權窗口。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證券索賠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需要主動提起訴訟,方有獲賠可能。
四、家族套現與制度冷思
本案最刺痛公眾神經的細節,還不在信息披露本身,而在于股價暴漲期間實控人家族的操作。
公開資料顯示,巨力索具的實際控制人為楊建忠、楊建國、楊會德、楊子四人。Wind數據顯示,自2013年限售期解禁以來,楊氏家族通過減持、協議轉讓等方式累計套現超過28億元。而2010年至2025年上市16年間,巨力索具累計歸母凈利潤僅約6.35億元。套現總額是凈利潤總和的4倍以上。
更具體地說:演員楊子本人早在2014年就已將其直接持有的3.75%股份清倉。2025年11月27日,正值股價因“商業航天”概念遭到熱炒期間,控股股東巨力集團以6.48元/股的價格協議轉讓4800萬股,套現3.11億元,該筆交易直至2026年2月上旬——即公司澄清公告發布前后——才完成過戶。截至2025年末,公司股東戶數從13.47萬戶激增至23.51萬戶,其中超過10萬戶是在炒作期間追高買入。
從法律角度看,實控人減持行為本身不必然構成違法。然而,當減持恰好發生在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時間窗口中,這就構成了一個需要證監會審慎調查的問題:是否存在利用信息不對稱牟取不當利益的嫌疑?
更深層的問題在于:當一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家族,從資本市場拿走的錢遠遠超過了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這一模式本身對中小投資者是否公平?這種現象的反復出現,折射出中國資本市場中長期存在的“圈錢文化”痼疾——部分企業在信息披露的灰色地帶游走,配合熱點概念的包裝,實現高位套現。而要根治這一頑疾,不僅需要監管機構持續保持高壓態勢,更需要投資者擦亮眼睛,學會從商業模式本質去識別風險。
五、結語:法律是底線,但它不是自動生效的
巨力索具案仍在發酵,證監會最終將作出怎樣的調查結論,受損投資者能否順利獲得賠償,都有待后續進展。但有一點是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有效運轉的基石。當這一基石被動搖時,普通投資者往往是唯一的受害者。
法律提供了救濟的路徑——《證券法》的保護、新司法解釋的制度紅利、代表人訴訟的“搭便車”機制——但所有這些都需要投資者主動行使權利才能生效。
“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證監會的立案調查追究的是行政責任,而投資者要想拿回自己的損失,還需主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同時,從投資者教育的角度看,巨力索具案也是一堂代價昂貴的課:無論被貼上“商業航天”還是任何熱點標簽,最終支撐股價的都應是實實在在的業績。當一家公司的某項業務收入占比不到0.5%,卻被稱為“星辰大海”時,這種敘事本身就應該引起警惕。
法律可以懲戒違法者,但無法替每個人判斷風險。希望每一位看到這篇文章的投資者,都能從這場風波中收獲比賠償更珍貴的東西——對風險的認知和對市場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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