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社會及法律界關注的富陽區自然人陸靈君與杭州隆升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鴻顥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等連環經濟糾紛案,迎來關鍵性進展。5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再審申請人陸靈君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出具(2026浙民申2791號受理通知書。至此,這起歷經富陽區法院一審、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且因雙方對關鍵證據采信存疑問題而引發廣泛討論的案件,正式邁入再審審查階段。
![]()
據悉,因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民終15220號民事裁定,原某飛公司財務陸靈君于4月7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浙江高院在收到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后,依法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此次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明確顯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初步審查,認定陸靈君再審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由審判監督第一庭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需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另行組建合議庭,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嚴格的實質審查。此次受理通知書的出具,意味著高院已初步確認陸靈君具備再審申請人主體資格,且有初步證據表明,生效裁判內容可能存在損害其合法民事權益的情形。
梳理案件脈絡可知,該案糾紛的核心根源,在于一筆特定資金的性質認定存在根本性分歧,這也是引發后續“同案不同判”爭議的關鍵所在。
據案件相關資料顯示,此前關聯案件核心事實,圍繞陸浩云(借款人)向陸靈君借款事宜展開。陸靈君一方明確主張,案涉相關資金往來均基于雙方明確借貸關系,其手中持有5張借條及完整11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佐證,認為該筆款項本質是陸浩云向其償還的借款。
但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4)浙0111民初5314號案件中,將該筆爭議資金被認定為“企業走賬”,這一認定直接導致陸靈君個人被卷入相關債務糾紛,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在(2023)浙01民申242號案件中,已通過生效裁定明確否定相關《說明》的證明效力,認定“走賬”事實不成立。但富陽區人民法院在后續審理(2024)浙0111民初5314號案件時,仍將這份已被中院生效裁定否定的證據作為定案核心依據,此舉涉嫌違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既判力”原則,也是其提出再審的核心理由之一。
陸靈君在信訪材料及再審申訴中稱,富陽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存在多項違規情形,其公正性存疑。
陸靈君稱,在(2024)浙0111民初5314號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駱蘇群存在多項程序違規問題:一是違規準予原告緩交巨額訴訟費,違背訴訟費用繳納相關規定;二是對其提交的關鍵證據未進行全面審查,也未就證據采信與否作出明確回應,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此外,由于相關涉案公司負責人親屬曾在法院任職,案件審理公正性也一直受到陸靈君一方的質疑。
截至發稿時,該案各方當事人尚未就此次再審審查最新進展作出進一步回應,后續進展將持續關注。(菲文)
來源: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