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播間買到假貨找誰賠償
1.商品銷售者是第一責任人。無論通過何種渠道銷售商品,銷售者都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如果直播間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問題,消費者有權直接要求銷售者承擔退貨退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直播間運營者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直播間運營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信息,或者直播間運營者與銷售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直播間運營者參與了商品的銷售活動,那么消費者有權要求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直播平臺經營者在未盡到法定義務時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直播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平臺內的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如果直播平臺未盡到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到假貨,或者直播平臺明知或者應知直播間運營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該直播間運營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直播間運營者與銷售者不是同一人時,責任如何劃分
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判斷直播間運營者是否盡到了標明義務,主要看其標明的方式是否 "足以使消費者辨別"。如果直播間運營者只是在直播過程中口頭提及實際銷售者,或者在商品詳情頁的角落用很小的字體標注實際銷售者信息,通常會被認定為未盡到標明義務。只有當直播間運營者在直播界面的顯著位置、商品購買頁面的醒目處明確標明 "本直播間僅提供營銷推廣服務,商品由 XX 公司銷售" 等內容,并清晰展示實際銷售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時,才能被認定為盡到了標明義務。
三、直播平臺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直播平臺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時需要承擔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如果直播平臺沒有對直播間運營者和銷售者的身份信息進行核驗和登記,導致消費者無法找到實際銷售者或者直播間運營者主張權利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直播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2.直播平臺明知或者應知直播間存在侵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時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在直播帶貨場景中,如果直播平臺收到了消費者的投訴或者品牌方的舉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間正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卻沒有采取下架商品、暫停直播、封禁賬號等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3.直播平臺參與了商品的銷售活動時需要承擔銷售者責任。如果直播平臺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商品,或者直播平臺與直播間運營者、銷售者約定了利潤分成,或者直播平臺對商品進行了宣傳和推薦,那么直播平臺實際上已經參與了商品的銷售活動,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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