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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叢群
“您簽的合同里寫得清清楚楚——‘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費’,這是公司規定,我們也做不了主。”辦了卡、交了錢,商家說關門就關門,剩下的錢該找誰要?合同中寫著“一經售出,概不退費”,就只能自認倒霉嗎?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結合一起早教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以案釋法,和大家聊聊預付式消費的那些事。
2021年底,長春市民趙女士在位于南關區的一家早教機構,為不滿3歲的兒子報了早教班。想著離家近,方便老人接送,趙女士爽快地支付了4599元,購買了20節早教課程。
然而,令趙女士沒想到的是,2024年初,這家早教機構在未與她溝通的情況下,將原有的“摩天校區”撤店關閉,合并到了“中海校區”。這一下,原本步行15分鐘的路程變成了需要倒一趟公交車的遠距離奔波。
“孩子本來就小,路上折騰一個多小時,上課都蔫蔫的。”趙女士多次找到機構協商:既然你們單方面變更了上課地點,剩下的16節課,能不能退費?
在收到商家“合同中有規定,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費”的強硬答復后,趙女士沒有選擇忍氣吞聲,而是一紙訴狀將這家早教機構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課程費用3679.2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早教機構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法庭上,趙女士陳述了自己的遭遇:“我不是無理取鬧,是他們先變卦的。新校區那么遠,我每天還要上班,孩子跟著折騰,這課怎么上?”
案件承辦法官田昊朋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合法有效,商家擅自變更授課地點,顯著增加消費者履約成本,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中“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費”條款,系商家預先擬定、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依法應認定無效。
法院秉持公平原則與司法為民理念,在扣除已消費課程費用后,綜合考量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扣除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最終判決早教機構返還趙女士剩余費用 2299.5元。判決生效后,商家主動履行退款義務,困擾趙女士多時的煩心事得以圓滿解決。為表達謝意,趙女士特意為承辦法官送來錦旗,字里行間飽含對司法公正的認可與贊譽。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實習生 李思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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