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看似矛盾的現象出現在永輝超市5月21日的公告里:2026年4月13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作出裁決,支持了永輝超市的全部仲裁請求——大連御錦貿易有限公司須支付剩余股份轉讓價款36.39億元,王健林、孫喜雙、大連一方集團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裁決書還要求被申請人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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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2026年5月6日,履行期限已經屆滿,永輝超市一分錢也沒有收到。于是,公司轉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立案執行。
贏了仲裁卻拿不到錢。這個現象背后,藏著一個很多非法律人士容易忽略的關鍵知識點:裁決書不等于錢,仲裁裁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得靠法院來“兌現”。
這是一個極易產生誤解的法律常識盲區。很多人以為仲裁機構是“法院的另一種形式”,實際上二者有著本質區別。
仲裁不是法院:厘清一個基礎法律常識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爭議解決機構,它的權力來源于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庭可以審理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決,但它沒有強制執行權。
什么是強制執行權?就是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從銀行賬戶里直接劃扣存款,可以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些權力,仲裁機構統統沒有。
這就好比:仲裁庭是一個能夠判定“誰對誰錯”的裁判,但只有法院手里才有“警棍”。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義務人(敗訴方)不主動履行,權利人(勝訴方)不能拿著裁決書直接去銀行劃賬,而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永輝案中,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意味著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裁決符合法定條件,正式啟動了強制執行的程序。
為什么連王健林的擔保都沒有用?
2024年7月,當大連御錦無法按時支付轉讓款時,永輝超市與大連御錦、王健林、孫喜雙、一方集團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王健林、孫喜雙、一方集團為剩余轉讓價款的支付提供擔保。2026年4月的仲裁裁決也明確裁定,王健林等三方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擔保人主張全部債權,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從這個角度看,王健林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家,其擔保的法律效力是明確的、無爭議的——但即便如此,裁決生效后仍然分文未付。
原因在于:擔保責任的實現同樣需要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即便仲裁庭裁定王健林承擔連帶責任,仲裁庭本身也沒有權力從王健林的銀行賬戶里扣劃資金。在裁決生效后、強制執行啟動前,有一個法律上的“真空期”:義務人有義務履行,但如果他們選擇不履行,權利人只能等待法院的強制執行介入。
永輝超市的“先手棋”:財產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永輝超市在公告中提到,公司將“依法處置已保全的被申請人財產”。這短短一句話,實際上揭示了一個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卻容易被忽視的環節——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通俗地說就是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為了防止對方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將來判決或裁決無法執行,提前申請法院對對方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后,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并執行。
永輝超市顯然在仲裁階段就已經申請了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了被申請人的部分財產。這一步棋非常關鍵——有了已保全的財產作為基礎,強制執行才有更明確的指向。如果沒有財產保全這步先手棋,在漫長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完全可能轉移財產,等到強制執行階段,法院可能面臨“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案件就可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擱淺。
從仲裁到執行:還有哪些坎?
永輝超市在公告中謹慎表示:“本次案件執行回款金額存在不確定性。”這份謹慎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裁決勝訴只是階段性勝利,真正的考驗在執行階段。
首先需要關注的是管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包括大連御錦(大連)、王健林、孫喜雙、一方集團,財產可能分布在不同地區,如何確定管轄法院、不同法院之間如何協調,是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次是可供執行的財產問題。36.39億元的本金,加上約2.18億元的加速到期違約金、200余萬元的律師費、仲裁費等,合計超過38億元。這筆金額在中國執行案件中屬于罕見的大額案件。被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可供執行財產,尤其是流動性較好的現金類資產,將直接決定執行的實際效果。
再次,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永輝超市在2026年5月6日履行期限屆滿后立即申請執行,時間上完全符合規定,但如果執行過程中遇到復雜情況——比如被申請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財產權屬存在爭議等——整個執行周期可能會被拉得很長。
事實上,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國仲)是中國最權威的涉外仲裁機構之一,其作出的裁決在國內外的認可度和執行力都較高。被申請人若要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該裁決,必須證明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門檻極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執行程序被“程序性拖延”的風險,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各種可能的阻力。
“追債”不只為錢,也是對全體股東負責
站在永輝超市的角度來看,這筆巨款追討的背后,有更深的商業邏輯和法律責任。
2023年12月,永輝超市將持有的萬達商管3.89億股股份以45.3億元的價格轉讓給大連御錦。值得注意的是,大連御錦為大連一方集團的孫公司,一方集團實控人孫喜雙是王健林的多年好友和重要商業伙伴。這筆交易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萬達系”的關聯方在接盤。
然而大連御錦僅支付了前三期款項(合計約8.91億元)后便無力繼續,剩余36.39億元遲遲未能到賬。從財務角度看,這筆錢對永輝而言絕非小數目。2026年一季度,永輝超市歸母凈利潤為2.87億元,雖同比增長94.4%,但這是通過關店止損、供應鏈優化等“瘦身”手段實現的。如果能順利收回這36.39億元,對永輝的資產負債表面貌將是一次根本性的改善。
反之,如果這筆錢最終成為壞賬,對永輝的打擊將非常沉重。這也是為什么永輝管理層在仲裁勝訴后沒有等待對方“自覺”履行,而是果斷申請強制執行——這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的應有之舉。
商業契約的最后一道防線
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這個案件的意義早已超越了永輝超市一家的得失。當一個買方試圖用分八期付款的方式來完成數十億元的交易,最終卻連第四期的3億元都無法按時支付,這背后反映的不僅是某一家企業的資金困境,更折射出一個更深層的商業邏輯:當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出現裂痕時,法律是整個商業契約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
從2023年的股權轉讓協議,到2024年的補充擔保協議,再到2025年的仲裁審理,直至2026年的裁決強制執行——這個案件一步步走完了從“合同約定”到“法律裁判”再到“法院執行”的完整閉環。它以一種極為直觀的方式告訴所有市場主體:簽訂合同時精心設計的分期付款條款和擔保條款,最終能否兌現,取決于簽約那一刻對交易對手的真實履約能力的判斷。擔保人名氣再大,也要看其履行擔保義務的意愿和能力。
擔保的核心價值在于擔保人的真實償付能力,而非頭銜與聲名。
永輝超市的法律追償之路提供了一個教科書級的案例:面對交易對手的違約,企業應當果斷采取法律行動——從財產保全到仲裁申請,再到強制執行,每一步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嚴密推進。這場“討債”的終局尚未到來,但法律已經為永輝超市鋪就了一條清晰的維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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