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3日中午,葉某某在吃午飯期間飲酒。飯后,他駕駛鄂SC***2小型轎車由均川鎮往厲山鎮方向行駛。14時06分許,當車行至隨縣S264省道59公里路段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攔下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49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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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進一步核查中發現,葉某某并非初犯。2023年2月5日,他就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隨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查獲并處罰。此次行為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最終,葉某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3日、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嚴厲處罰,兩年內也無法駕駛機動車。
5月20日,葉某某被送進拘留所執行拘留,在踏進拘留所大門前后悔不已。
來源: 隨縣公安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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