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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接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煒衡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向煒衡總分所律師征集知識產權案例,最終評選出煒衡體系2025年度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入選案例除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等技術類案件外,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域名爭議案件、商標行政再審案件、植物新品種案件,案件類型多元化,亮點突出。
煒衡2025年度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一、巴洛克木業(中山)有限公司訴愛戀家家居(蘇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沈陽市嘉陽包裝制品廠、李彬、李瑞、馬輝、劉梓豪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2021)蘇05民初2437號、(2023)蘇民終696號
代理律師: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婁俊律師
二、某智能裝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鐘某、蘇州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號:(2024)蘇05民初379號、(2025)蘇民終36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翟常波律師、鄧亮律師
三、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某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號:(2024)最高法行申735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孔麗芳律師、元園律師
四、曹永升訴天津市天寶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25)津0101民初3923號、(2025)津01民終9415號
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天津)律師事務所李寧律師、李晨律師、王化儀實習律師
五、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訴國銘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號:(2024)魯01知民初962號;(2025)最高法知民終435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王桂香律師、馮正晨律師、楊穎律師
六、美國巴德學院、成都市新都區巴德美際學校、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
案號:(2023)京73行初12498號,(2024) 京行終1097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青島)律師事務所肖曉寧律師
七、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 v. Maria Aparecida Soares Lima Santos 域名爭議案
案號:No.DBR2025-002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胡曉霞律師、張藝真律師
八、北京某醫藥科技公司訴武漢某醫療科技公司等六被告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專利無效宣告系列案
案號:(2025)最高法知行終540號等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武漢)律師事務所 張敏律師
九、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24)川01知民初184號、(2025)川知民終90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 余龍律師、敬景維律師
十、廣東某種業科技公司與武漢某種業公司、黃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4)瓊73知民初57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賴俞希律師
十大典型案例的案情摘要及典型意義
01
巴洛克木業(中山)有限公司訴愛戀家家居(蘇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洛克木業有限公司、沈陽市嘉陽包裝制品廠、李彬、李瑞、馬輝、劉梓豪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2021)蘇05民初2437號、(2023)蘇民終696號
代理律師: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婁俊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三林生活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活家集團”)是全球地板行業領域的知名企業集團之一,旗下擁有“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等多個“生活家”系列地板品牌,其中“生活家”曾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本案原告巴洛克木業(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洛克公司”)是生活家集團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子公司,經生活家集團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生產銷售“生活家”系列地板產品。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與“生活家”及“生活家·巴洛克”商標極為近似的“生活家·貝拉克”商標,以及近似的產品包裝裝潢。此外,相關被告在其生產經營和宣傳中,還存在大量的虛假宣傳、搭便車的行為。
本案權利人訴請的賠償金額為1036萬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雖全面認定了被告的侵權責任,但僅酌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90萬元,權利人認為侵權賠償金額過低,遂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全額支持其賠償金額。
二審中,婁俊律師團隊針對本案的判賠金額以及各被告的多種侵權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論證,申請二審法院責令被告提交相關財務數據,通過地板行業研究報告,間接證明了本案中被告的平均利潤率和銷售渠道,同時結合在二審中取得的銀行流水、開票信息等證據,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多份翔實有力的數據分析報告,有力地證明了各被告侵權銷售金額實際上遠超一億元。最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多次庭審,全面采納了婁俊律師團隊的數據分析意見,對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依法改判,全額支持了上訴請求,改判原審被告賠償103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婁俊律師團隊通過多種舉證手段,成功讓法院支持了全部訴請賠償金額,同時維持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對侵權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本案詳細有效的舉證對權利人如何舉證侵權賠償金額提供了參考,也對如何避免侵權方利用股東有限責任,通過注冊空殼公司等逃避侵權責任提供了參考。
該案是我國地板領域近年來知識產權侵權判賠金額較高的典型案件之一,該案案情復雜、被告眾多,且同時涉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商標無效等多個其他關聯案件,婁俊律師團隊成功代理本案也進一步彰顯了煒衡律師處理高標的金額以及復雜案件的專業能力。
02
某智能裝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鐘某、蘇州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號:(2024)蘇05民初379號、(2025)蘇民終36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翟常波律師、鄧亮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系前員工離職后設立同業公司、竊取原單位技術秘密生產銷售同類設備的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委托人系專業研發、生產絲印機設備的企業,就核心產品絲印機形成了5項核心技術信息,并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安裝內網加密軟件、制定保密制度等方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
鐘某原為委托人技術研發人員,全面接觸涉案技術秘密并負有保密義務,其于2020年8月離職后,立即設立某智能科技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擅自披露、使用客戶技術秘密,生產、銷售侵權絲印機設備;蘇州某精密機械公司從該公司采購涉案侵權設備后對外銷售。
通過開展大量有效工作,律師團隊精準梳理技術秘密點、固定侵權圖紙、完成技術比對,構建“實質性相同+接觸”完整證據鏈及委托人的損失情況。一審法院準確認定了某智能科技公司、鐘某對涉案3個技術秘密點構成侵權,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面支持委托人維權主張。
【典型意義】
本案對離職即設廠、故意違背保密義務、長期持續侵權的行為予以嚴厲制裁,有效阻止了被告的侵權行為擴張,切斷了對委托人核心大客戶的不良影響,穩定了原告的原先的客戶群及銷售市場。此外,也阻止了被告的涉案侵權產品的公開市場招標活動。
本案是長三角地區智能制造領域商業秘密維權的典型判例。本案對企業在人才流動過程中,防范核心技術流失、規范員工離職競業與加強保密管理,在實踐中具有重要參考與示范價值。
03
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某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號:(2024)最高法行申735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孔麗芳律師,元園律師
【案情簡介】
2000年4月6日,海南某公司申請第1561046“無印良品”商標,2001年4月28日核準注冊在第24類“毛巾、地巾、床單、坐墊罩”等家紡商品上,后轉讓至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棉田公司)。該商標經長達十余年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程序依法予以注冊。
2019年,株式會社某司對該商標申請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依法駁回其請求。該司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7358號行政裁定書,再次駁回其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本案中株式會社某司再審審查階段提交的棉田公司的商標注冊、使用等證據多為訴爭商標申請日后的證據材料,提交的其他判決所涉商標與本案訴爭商標不同,且申請注冊時間亦不同,故株式會社某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棉田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訴爭商標未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其次,株式會社某司提交的多數宣傳使用證據或形成于域外,或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再審審查階段提交的報紙、期刊等宣傳材料多為對“無印良品”品牌的報道,并未指向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棉紡織”等商品,故其主張“無印良品”商標在第24類“棉紡織”等商品上經過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株式會社某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曾委托企業加工“無印良品”品牌的產品,但因前述加工產品全部出口,并未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也不可能產生一定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株式會社某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該商標確權案件歷經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一、二審和再審,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一、二審和再審商標行政案件全流程,時間跨度24載,生動詮釋了“商標注冊在先原則與商標使用在先的博弈”。國內企業從不知如何應對放棄答辯,到主動尋求專業團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完成了從被動到主動,由弱至強的蛻變。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后,異議復審程序被取消,企業商標授權時間縮短了十余年,該案生動詮釋了商標授權流程簡化的制度優越性。
04
曹永升訴天津市天寶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25)津0101民初3923號、(2025)津01民終9415號
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天津)律師事務所,李寧律師、李晨律師、王化儀實習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主要涉及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商標“在先使用”問題。“記曹”商標權利人曹永升主張天寶樓公司對“曹記驢肉”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李寧律師團隊代理天寶樓公司。涉案商標及其代表的醬制技藝可追溯到20世紀40年代,因歷史跨度大,且經歷“文革”“公私合營”等特殊歷史背景,要證明天寶樓及其前身的“在先使用”成立,代理律師翻閱了大量歷史文獻,包括《冀州市志》《和平 區志》《南開區志》《津門老字號》等,由于歷史久遠很多資料不完整或形式存 在瑕疵,為此律師多次到天津市檔案館、各區檔案館并多次前往原告所在地衡水 檔案館及經營場所調查取證。
最終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天寶樓公司及其前身是“曹記驢肉”醬制技藝在天津本土化、規模化持續傳承的重要主體。曹家后 人進入天津后,該技藝在政府扶持、國有資本參與下得以存續發展,后經公私合 營,相關技藝及經營主體歸入天津市國有企業,由國有企業持續傳承、保護、推廣。“曹記驢肉醬制手藝”先后被認定為“津門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品牌影響力與歷史地位已獲社會及官方廣泛確認。天寶樓公司對“曹記”相關標 識的使用,屬于合法在先使用,具有歷史正當性與傳承合理性,判決不構成商標 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侵權、在先使用、老字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等多重法律與社會價值交織的問題。裁判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價值導向鮮明,既維護了 知識產權秩序,又守護了地方歷史文化根脈,對同類歷史傳承類知識產權糾紛具 有重要指導意義和推廣價值。本案細化了商標“在先使用”制度的裁判標準。老字號、非遺認定可作為在先使用、知名度、正當性的關鍵證據,對歷史形成的公共品牌,優先保護穩定、誠信的市場使用秩序。對同類“歷史品牌+商標沖突”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義,為地方傳統產業健康發展提供清晰、可預期的司法規則。
本案由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導意義,2025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邀請南開大學師生現場旁聽了該案審理的全過程。
05
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訴國銘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號:(2024)魯01知民初962號;(2025)最高法知民終435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王桂香律師、馮正晨律師、楊穎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為代理原告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發明專利維權的一審、二審案件,同時代理新興鑄管應對相對方提起的專利無效請求。
新興鑄管公司的鑄管生產規模及綜合技術實力已位居全球首位,產品出口至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銷售網絡覆蓋亞洲、歐洲、非洲、美洲等主要市場,且具有自己的研發優勢,是我國“一帶一路”建設的主要參與者和貢獻者之一。新興鑄管公司在孟加拉達卡市的水利工程項目中發現涉嫌專利侵權的產品,于是迅速委托煒衡律師團隊為其全面策劃維權行動,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后來應對專利無效和行政訴訟,最終獲得濟南中院、最高法知產法庭一審、二審勝訴判決,專利維持有效,為新興鑄管公司在后續投標中開拓市場奠定堅實基礎。
該案件取證是關鍵和難點。侵權產品是大型鑄管,制造在國內,但直接運輸出境,在國內短期內沒有進一步制造,故很難在國內找到侵權證據,舉證和產品侵權比對存在極大困難。律師團隊在充分論證后精心策劃采用國內國外同步“雙公證”方式加強證據效力,且在訴訟程序中窮盡取證方式,充分利用法院調查取證、證人出庭、域外法律查明等,夯實案件事實基礎。該案件中損害賠償額的精細化計算,律師團隊提出兩種計算被告侵權獲利的方式,盡管二審法院維持一審采用的利潤*技術貢獻率的計算方式和具體利潤率、技術貢獻率取值,但是也明確認可原告第二種計算方式的合理性,即在該案中可以通過“利潤提升-帶來利潤提升的部件的采購成本”來計算侵權獲利。
【典型意義】
本案的取證策略和方法為諸多在海外從事基礎建設、“一帶一路”建設的企業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是面臨該種困難時很有效的證據固定方式和維權路徑。本案中被告獲利的計算方式,也為原告主張損害賠償額提供了一種新的參照思路。
本案維權成功對于規范我國企業出口產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也有很好的警示效應,無論在國內國外都應合法合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06
美國巴德學院、成都市新都區巴德美際學校、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
案號:(2023)京73行初12498號,(2024) 京行終10978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青島)律師事務所,肖曉寧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系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件,無效申請人美國巴德學院(Bard College)創建于1860年,是美國極負盛名的文理學院之一,在世界范圍內包括中國均具有較高知名度。
美國巴德學院曾與成都市新都區巴德美際學校在成都市合作辦學,合作初期,其名稱為成都市新都區巴德美際學校。在合作期間,未經美國巴德學院同意,芭德美際學校在教育服務以及相關聯服務上搶注第39368324號“巴德美際”商標。經溝通,其拒絕注銷該商標或將該商標轉讓給巴德學院。此后,巴德學院委托我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在無效宣告審理期間,成都合作方將名稱由“巴德學院”變更為“芭德學院”。
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裁定無效“巴德美際”在全部服務上的注冊。芭德美際學校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肖曉寧律師代理美國巴德學院作為第三人參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部分改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裁定后,美國巴德學院、國家知識產權局、芭德美際學校三方不服一審判決,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下發終審判決,支持了第三人的全部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無效訴爭商標在所有核定服務上的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主張特定關系人搶注的商標無效宣告案件,商標局、北京高院的觀點基本一致,即除應當無效爭議商標在與無效申請人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注冊外,還應當考慮該商標其他核定服務與無效申請人核心服務在服務方式、目的、服務群體的關聯性,以及搶注人的惡意,無效全部核定服務。該裁判觀點可作為律師代理類似案件的參考。
07
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 v. Maria Aparecida Soares Lima Santos 域名爭議案
案號:No.DBR2025-002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胡曉霞律師、張藝真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域名爭議行政裁決案(DBR20250028),系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針對巴西注冊人搶注域名 snaptube.blog.br 提起的UDRP仲裁程序。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系 SNAPTUBE 品牌APP運營方,在巴西擁有在先有效注冊商標,APP全球下載量超14.851億,具有較高知名度。被投訴人于2023年注冊與投訴人商標完全相同的域名,并搭建仿冒網站,復制投訴人標識、界面及功能描述,偽裝成巴西官方下載渠道,刻意造成用戶混淆。被投訴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未正式答辯,僅表示不知情并同意轉讓。投訴人堅定推進程序。專家組最終認定:域名與在先商標構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訴人注冊及使用具有惡意,仲裁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國(香港)互聯網企業通過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框架下,成功在巴西(.br)國家頂級域名追回被搶注域名的典型范例。案件清晰確立了域名混淆性判斷與惡意注冊認定標準,明確復制知名品牌、搭建仿冒官網引流即構成惡意,為同類跨境域名侵權案件提供了直接裁判參考。本案不僅凸顯了品牌域名資產的核心商業價值,也為中國出海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布局、防范域名搶注風險、通過行政程序高效維權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合規路徑。同時,裁決有效肅清巴西市場仿冒渠道,制止混淆誤導行為,切實保護了企業品牌聲譽與用戶使用安全,對規范跨境互聯網品牌生態、提升企業全球風險防控能力具有重要實務示范價值。
08
北京某醫藥科技公司訴武漢某醫療科技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專利無效宣告系列案
案號:(2025)最高法知行終540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武漢)律師事務所,張敏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系發明專利侵權及無效系列案件,北京某醫藥科技公司以“一種某給藥裝置”發明專利(ZL20131009****.0)被侵害為由,將武漢某醫療科技公司等六被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合計1000萬元。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已在美、日、德、歐等多國獲得授權,權利穩定性較強,無效難度極大。本案歷經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二審,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審、二審共五個程序,歷時兩年。審理過程中先后經歷回避程序、合議庭由三人依法調整為五人、行政訴訟引入技術調查官等多項安排,可見案件復雜程度極高。一審階段,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進行四次庭審,并判令各被告合計賠償376.76萬元。
張敏律師團隊采取“雙軌防御”方案:一方面,通過深度梳理涉案專利審查檔案、系統檢索并比對現有技術,主動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決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被宣告無效,原告的訴訟權利基礎被徹底瓦解;另一方面,同步構建不侵權抗辯體系,對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進行逐項比對,從六個維度系統論證實質性差異,形成雙重防線。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煒衡代理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與縝密的訴訟策略,最終帶領當事人完成了從1000萬元高額索賠到“0”賠償的完美逆轉。本案入選湖北省知識產權“十佳案例”。
【典型意義】
本案系醫療器械領域典型的發明專利侵權及專利無效系列案件,完整覆蓋民事侵權訴訟一、二審與專利行政無效、行政訴訟一、二審五大程序,裁判層級高、程序復雜度高、對抗強度大,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程序完整的典型案例之一,對同類復雜知識產權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不僅是訴訟層面的勝利,更具有一定示范價值,充分展示了從主動發起無效、精準技術比對、組織專家論證到多程序策略協調的專業價值,成功破除涉外同族專利構筑的行業壁壘,對醫療器械領域創新主體的專利風險防控具有示范意義。
09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24)川01知民初184號、(2025)川知民終90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 余龍律師、敬景維律師
【案情摘要】
本案系境外軟件企業與國內跨境電商之間圍繞某專用設備引發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原告系國外軟件企業的國內代理商,以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為權利基礎,針對被告在跨境電商平臺銷往海外的同款產品,指控其內置固件、提供軟件下載鏈接等行為,已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并賠償經濟損失。被告主張,原告權利基礎僅覆蓋某特定版本,無權主張早期版本;且未進行源代碼比對即推定軟件侵權缺乏依據;僅提供第三方下載鏈接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一審法院認定內置固件構成侵權,但提供第三方下載鏈接不構成侵權。本案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5)》,明確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關鍵裁判規則,對同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1、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在不具備獲取被訴侵權產品源代碼條件的情況下,軟件權利人已初步證明被訴侵權軟件運行時顯示的相關信息與權利軟件高度一致,被訴侵權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2、僅提供被控侵權軟件第三方下載鏈接的行為,不屬于“直接提供”作品,不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行為。
10
廣東某種業科技公司與武漢某種業公司、黃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4)瓊73知民初57號
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賴俞希律師
【案情摘要】
某農業大學系“早巨荔1號”荔枝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武漢某種業公司、海口某果苗電子商務中心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繁殖該品種苗木。同時,其在客服互通的兩個微信店鋪以“仙桃荔”名稱銷售實為“早巨荔1號”的荔枝苗木,聲稱2023年曾嫁接種苗超2000株,現以每株22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并與取證人員達成銷售1230株的銷售合意。被告侵權隱蔽性極強,在訴訟中不僅把海口某果苗電子商務中心注銷,還變更微信店鋪名稱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最后法院判決武漢某種業公司、黃某立即停止生產、繁殖、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34570元。
在2025種子大會暨南繁硅谷論壇期間,該案件入選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該案也是全國首例荔枝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案例。
【典型意義】
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隆平高科玉米品種權案”形成互補,完整呈現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技術鑒定-電子存證-價值評估”全鏈條解決方案。據國家荔枝龍眼產業技術體系測算,該案確立的維權機制可使我國荔枝出口占比在2025年突破5%,推動產業增值超20億元。
本案還將“電商隱蔽侵權”納入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實現從傳統田間生產繁殖環節擴展至網絡銷售終端的全流程打擊,為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構建了“源頭治理+終端阻斷”的雙重防線。
本案采用“單株許可使用費×侵權規模×懲罰倍數”的精細化裁量方式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體現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努力,彰顯了人民法院落實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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