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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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公布集中整治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年,省局開展治理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工作以來,各地市州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了一批典型違法案例,為推動全省交流互鑒,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云巖區某餐飲店提供虛假網絡食品安全信息及未按規定執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9日,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在云巖區某餐飲店的經營場所發現當事人在某平臺公示的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無法與監管系統登記比對,經查,當事人的貴州省小餐飲登記證系偽造,當事人存在提供虛假證照從事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同時,執法人員在現場還發現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食品生產配料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在食品操作臺下方獨立區域擺放有多款未開封、超過保質期食品等問題。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偽造小餐飲登記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至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重拳整治偽造經營資質、虛構信息誤導消費者等違法行為。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嚴守合法合規經營底線,確保經營資質真實、信息透明。
案例二:思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休閑餐吧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啤酒、提供虛假信息入網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中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為滿足電子商務平臺入網經營要求,通過P圖對其已過期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場所地址、有效期進行涂改,并上傳至電子商務平臺對外公示,同時當事人還存在售賣超過保質期的啤酒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通過P圖對過期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信息進行涂改”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售賣超過保質期啤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啤酒,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當事人涉嫌涂改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移送至思南縣公安局。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涂改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切勿心存僥幸通過涂改偽造許可證、經營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來獲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普定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日,普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普定縣某餐飲店門頭名稱為“A餐館”,與在外賣平臺上展示的店鋪名稱一致,但后廚灶臺已撤除,未擺放有加工操作設施設備,未實際加工食品,店鋪門上張貼有紙條“A餐館旁邊B餐館取餐”。經查,該餐館所售賣食品是從隔壁B餐館出餐送餐,兩個餐館分別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普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關停網絡外賣店鋪,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嚴格恪守法律法規,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到訂單不外包轉手、加工操作真實可查、供餐責任邊界清晰,堅決守住經營安全底線。
案例四:玉屏縣某煲仔飯店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0日,玉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玉屏縣某煲仔飯店線下未見實體店鋪,但其在某外賣平臺經營的店鋪仍處于營業狀態,可正常接單。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因門面到期將線下門店關閉,但仍通過外賣平臺店鋪接單,接單后委托給其他有資質的餐飲店制作。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提供入網餐飲服務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的違法行為。玉屏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關停網絡外賣店鋪、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網絡餐飲并非法外之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在自身加工操作區內加工制作餐飲食品,嚴禁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守食品安全底線,依法合規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活動,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五: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某店鋪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8日,興義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對某平臺某某店鋪線下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操作間原料架上發現已開封使用的桂花烏龍調味茶已超過保質期(生產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質期24個月)。經查,當事人于3月16日使用該過期原料制作飲品茶并銷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興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應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與定期盤點制度,及時清理過期食品原料,杜絕使用過期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切實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和合法權益。
案例六:紅花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小吃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2月6日,紅花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投訴舉報信,舉報人稱其通過某外賣平臺在紅花崗區某某小吃店下單的牛肉小串,疑似鴨肉冒充,收到舉報后,紅花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加工制作并在平臺上售賣的小串主要成分為鴨肉,舉報人舉報情況屬實。當事人存在用鴨肉制品冒充牛肉行為,應認定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紅花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調查,案件已辦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摻假摻雜的食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當事人用鴨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摻假摻雜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并罰沒經營所得和食品原料。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嚴把原料采購關,杜絕銷售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摻假摻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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