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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學》第5輯要目
【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專欄】
1.論法學里的假設性思維
李志剛 熊秉元
2.認真對待“利益”:重構民事調解的理論支點
王聰
3.論我國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的規范應用
陳立
【公司法專題】
4.封閉公司中表決權拘束協議的救濟
胡天浩
5.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的反思與重構
于思瑤
6.公司法競業禁止義務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劉瑤
7.論公司違法分配利潤責任
蔡智平
8.未屆期股權轉讓后轉讓股東的出資責任
勾藝霖
【域外經典案例】
9.克拉克森公司訴沙欣案
張兆函 譯
【名案圓桌會】
10.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11.斯曼特案的圓桌會談
胡挺 林樹榮 楊博宇 袁崇霖 梁上上
【裁判前沿】
12.王某與廈門某寵物服務公司合同糾紛案
——活體寵物買賣質量標準、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欺詐的認定
郭澤喆
【悅讀】
13.利益衡量是指引裁判的一盞“明燈”
——讀梁上上教授的《利益衡量論》
何建
【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專欄】
1.論法學里的假設性思維
作者:李志剛,熊秉元(山西師范大學社會學與法學學院,中國科技大學、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內容提要:以假設的情況作為分析探討的基礎,在法學論述里非常普遍;但是,這種思維和分析的技巧一向受到忽視。針對假設性思維,本文提出初步的分析,闡明理論和實務上的意義。而后,提升論述的層次,論證從假設性思維出發,可以聯結到經濟分析的核心觀念(機會成本)。因此,以小見大,在法學和經學分析之間,可以搭建起另一座橋梁。
關鍵詞:假設性思維;零交易成本;無知之幕;機會成本;正義效率
2.認真對待“利益”:重構民事調解的理論支點
作者:王聰(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法治依循權利邏輯構筑起訴訟中心主義的糾紛解決范式,這種“法的空間”內的強制性解決必然導向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并且深刻影響現代調解思維。然而,只有從生活世界進入糾紛內部的“過程—事件”分析才能發現,糾紛解決取決于當事人的情景認知與主觀感受。權利主張只是浮在水面的冰山,隱藏在冰山之下的才是當事人的真實利益需求,這種利益需求在民事訴訟程序內無處安放,只有調解程序才能將當事人被立場、情緒所遮蔽的真實利益挖掘出來。本文認為“發現法律上正確的解決”的判斷型調解應當被重新反思,判斷型調解與我國勸服型調解相結合導致“中國式調解”存在偏離自愿本質的風險。只有從尊重當事人主體性地位的命題出發,跳出權利導向的規范主義法學思維,回歸利益導向的協商型調解,從尊重當事人程序利益、情緒利益和實體利益三個維度構建溫暖而富有人性的糾紛解決方式,促進當事人自負其責,才是現代調解的真諦。
關鍵詞:權利;利益;立場;過程分析;判斷型調解;當事人主體性
3.論我國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的規范應用
作者:陳立(中共荊門市委黨校)
內容提要:利益衡量是在對概念法學反思和批判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用以指稱在具體案件中比較權衡各種沖突利益并作出價值判斷的過程或方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利益沖突日益加劇,刑事疑難案件層出不窮。目前,我國的刑法規范存在一定的漏洞,法官在裁判時往往過于強調形式邏輯的推演,這使法律適用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困境。利益衡量可以彌補法律規范的不足,有助于解決案件中的利益沖突,最終實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法理與情理的統一。利益衡量方法依賴于法官的價值判斷,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必須合理限定其適用范圍。利益衡量的應用需遵循一定的步驟。具體而言,首先需要對相關利益進行識別,這基于對案情的分析;其次是運用利益衡量方法進行實質判斷;最后則是對實質判斷的檢驗與矯正。在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主要應用于定罪和量刑兩個環節。
關鍵詞:利益衡量;疑難案件;定罪量刑
【公司法專題】
4.封閉公司中表決權拘束協議的救濟
作者:胡天浩(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內容提要:封閉公司中的表決權拘束協議救濟的研究具有特殊性,應與公眾公司作區分討論。傳統救濟路徑偏重違約金機制,具有很大局限性。本文構建時序性分析框架,以決議形成時點為軸心,確立分層救濟體系:決議形成前,對于具有實質勝訴可能之請求,法院可通過利益平衡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要求預期違約方為或不為特定表決行為;決議形成后,經類型化場景的利益構造分析可見:無論涉及內部事務抑或涉外部事務(第三人情形),協議外股東利益均優先于守約股東。兩類場景下利益位階呈現差異形態,且合同成立狀態對利益格局產生顯著影響。基于此,本文主張確立實際履行例外規則;在決議形成時,建構公司強制歸票的私力救濟機制。該機制通過變更表決統計方式影響決議結果,而非否定決議效力。當滿足“向公司披露+股東會通過”雙重要件時,公司可于計票環節實施強制歸票。
關鍵詞:表決權拘束協議;利益衡量;封閉公司;實際履行;強制歸票
5.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于思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于第57條、第110條增設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規則,是為應對公司集團化發展、恢復公司內部利益平衡而作出的制度創設,但現行規定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等問題,需進一步細化具體行權規范。查閱權穿越行使系對傳統公司法單一法人主體的突破,傳統理論難以建構完整的證成體系,而基于利益衡量視角,從利益的本質出發,方能透視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的正當性基礎,即恢復母子公司內部的利益平衡。查閱權穿越行使在保護母公司股東利益的同時,亦可能導致子公司利益減損,為此需完善具體的行權規則,而非以“適用前款規定”簡單概括。應采取利益衡量方法,圍繞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程序要件重構具體規范,實現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過程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股東查閱權;穿越行使;母子公司;利益衡量;公司治理
6.公司法競業禁止義務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劉瑤(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內容提要:公司法競業禁止義務規則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義務主體界定、經營行為判定、同類業務判定、豁免程序落實以及歸入權行使機制等方面的不足,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未能完全回應現實難題。為完善公司法競業禁止義務規則,在主體要件層面,應將義務主體范圍界定標準著眼于主體對公司的控制力與公司信息的掌控度,并于義務主體認定過程中建立從形式到實質的判斷層級;行為要件層面,對經營行為的判定應落腳于考察主體是否不可避免地于競業公司應用其能力或者源自任職公司的信息,同類業務的判定宜結合形式上的經營范圍標準以及實質上的競爭關系與利益沖突標準;程序要件層面,應細化披露義務和優化決議程序;法律后果層面,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宜適用有順序的重疊模式,歸入范圍應確認為區分自營和為他人經營情形下的違信主體所獲凈收益,歸入權行使應適用除斥期間,同時還需采取證明責任減輕、文書提出命令等方式應對公司行使歸入權時的違信主體收入證明難題。
關鍵詞:競業禁止;忠實義務;公司利益;利益衡量
7.論公司違法分配利潤責任
作者:蔡智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利潤分配制度承擔著防止公司資本違法流出的重要作用。在責任成立上,違法分配利潤行為應當實際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相較而言,善意股東不返還利潤模式更有利于公司利益和社會福祉,考慮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效率、公司運營成本,公司成立目的、善意股東可責性、商業環境保護和股東投資鼓勵、返還造成實質性不公平,以及對違法分配利潤制度的利益衡量等。如果分配違反底線規則,致使不當減損公司責任財產,則善意股東亦需返還受領的利潤。賠償責任實質上是董監高負有的責任,責任核心指向違反受信義務。在善意股東不返還或股東未能退還利潤時,應當允許公司在催告后向違反受信義務的董監高起訴要求賠償,董監高賠償后可以向負有利潤返還義務的股東追償。
關鍵詞:違法分配利潤;利益衡量;善意股東;受信義務
8.未屆期股權轉讓后轉讓股東的出資責任
作者:勾藝霖(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2023年《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填補了未屆期股權轉讓后出資責任歸屬問題的立法空白,但也面臨一些利益失衡的質疑。從法理基礎角度來看,本文通過回答未屆期股權的定性、出資義務的定性、股東期限利益的保護限度、股東權利與義務是否概括轉移等前置問題,論證了轉讓股東承擔補充責任的合理性。從利益衡量角度看,本文對未屆期股權轉讓中的核心利益關系——“公司債權人—公司—轉讓股東”進行界定,并從不同利益層級出發對利益衡量展開研究,最終得出了轉讓股東承擔補充責任能夠實現利益平衡的結論。本文還對實證研究中發現的股權多次轉讓下前手轉讓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問題、《公司法》第88條第1款不溯及地適用后存量糾紛的處理問題進行回應,探究可能的解決路徑。
關鍵詞:未屆期股權;股權轉讓;補充責任;利益衡量
【域外經典案例】
9.克拉克森公司訴沙欣案
譯者:張兆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譯者按:本案是一個關于公司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分配的經典英美法案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公司的董事對公司的債權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擔責任,被探討的法律依據可分為交易法和公司法兩個路徑。交易法路徑體現為《紐約州債務人和債權人法》(New York Debtor and Creditor Law)及判例法上的可撤銷交易規則,公司法路徑則體現為《紐約州商業公司法》(New York Business Corporation Law)及判例法上的受信義務規則。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判決公司的董事與首席財務官因違反在公司陷于不能清償時對債權人的義務而應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同時依據支持董事在本票上欠其公司的債務的事實與支持董事在欺詐性貸款上欠的債務的事實完全相同的情況修改美國聯邦紐約州南區地區法院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調卷。前人多從董事對債權人受信義務、公司社會責任的角度關注本案;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事實意味著董事、高管同時違反了《紐約州商業公司法》以及《紐約州債務人和債權人法》,而《紐約州債務人和債權人法》第273條、第274條對應的規范群根植于英美法上古老的欺詐轉讓法規則,對該規則的違反將導致交易被撤銷、交易相對人向勝訴債權人返還利益,并可能導致在特定條件下參與人的個人責任。此外作為管理人的Clarkson還多次向作為股東、管理人、關聯人的約翰·沙欣(John M.Shaheen)及其控制的企業提起訴訟,其中,美國聯邦紐約州南區地區法院明確指出本案主要建立在欺詐的基礎上,并依《紐約州債務人和債權人法》撤銷了被告自然人與其控制的企業之間的交易以及被告為規避其個人責任的履行而與第三方從事的交易。通過位階分配利益是可撤銷交易制度的作用機制。在研究公司案例時,應加強對可撤銷交易法律制度的關注。
【名案圓桌會】
10.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11.斯曼特案的圓桌會談
作者:胡挺,林樹榮,楊博宇,袁崇霖,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新利益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本案中,深圳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東欠繳500萬美元出資款,但董事未履行催繳義務。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最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此,該公司認為公司董事未履行出資催繳義務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董事在催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催繳義務屬于勤勉義務的法定組成部分,即使章程未明確規定,全體董事均負有監督股東出資的責任,但履行標準可因公司類型及內部分工適當調整。因果關系認定方面,董事不作為與股東欠繳及公司損失不存在直接法律因果關系。公司損失范圍不是全部未繳出資額,而應涵蓋實際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性質為共同責任而非連帶責任,需與董事過錯程度相匹配,應避免“一刀切”式的連帶責任。程序上應合并審理股東出資義務與董事催繳義務,以明確責任的主從關系,董事賠償后可向股東追償,但追償范圍限于實際損失,防止重復賠償。
關鍵詞:出資責任;注意義務;董事催繳義務;董事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裁判前沿】
12.王某與廈門某寵物服務公司合同糾紛案
——活體寵物買賣質量標準、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欺詐的認定
作者:郭澤喆[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廈門破產法庭)]
【悅讀】
13.利益衡量是指引裁判的一盞“明燈”
——讀梁上上教授的《利益衡量論》
作者:何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審判庭)
《利益法學》是清華大學新利益法學研究中心創辦的連續出版物,旨在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利益法學流派的形成與傳播;促進中國法學的轉型,建設中國新法學,努力踐行:(1)提供年輕學者優秀論文的發表平臺,支持青年學者的成長;(2)建立學術界與實務界的溝通平臺,倡導以裁判研究為中心,以裁判研究推動立法研究;(3)建立中國與海外的交流平臺,共同促進法治發展。為此,《利益法學》采用的論文并不限于狹義的利益法學,也不限于民商法學與法理學,而是包含所有的法學學科,歡迎大家賜稿。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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