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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鮮/文 在老齡化與獨居化背景下,如何處理無繼承人逝者(“孤獨死”)的身后事,正從邊緣個案變成公共治理課題。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安排,之前引發了不小的爭議,被一些聲音斥為“與民爭利”“民政局只拿遺產不辦后事”。
上海五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無繼承人逝者喪事承辦和遺產管理工作指引》,其最大的制度突破,就是把喪事承辦與遺產管理分拆——既是對民間習俗的尊重,更是對民政局“遺產管理人”定位的厘清,也破解了“人情事務與財產權責混同”的治理困境。
很多網友認為,既然民政局當了遺產管理人,就要負責承辦喪事,這是一個誤解。民法典只是原則性規定由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在具體的操作中,出于種種考慮,民政局不是依職權、自動就能夠當遺產管理人的,而是需要利害相關人去起訴,再由法院來指定,是一個“被動的被告”,主要責任是充當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
“人死萬事空”,當事人去世之后,債主找誰要錢?找誰起訴?親戚朋友想用逝者的遺產來給他操辦后事,購買墓地,怎么“合法”地動逝者的錢?當然“最簡單”的操作,就是親戚朋友使用逝者的銀行卡,但是怎么保證這些錢不被親戚朋友揮霍一空呢?制度約束在哪里?
所以,民法典設置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當然這一制度還需要“打磨”,以更好地匹配現實習俗。比如,逝者雖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人,但還有不少愿意為其操辦后事的遠房親戚。民間“親友辦喪事”的習慣要和民政局當遺產管理人機制做必要銜接。
去年年底,46歲獨身的蔣女士去世,遠房親戚吳先生為其料理后事,結果和當地的居委會、民政部門產生了不少的矛盾和誤解,媒體將之概括為“親戚想用遺產買墓地被拒”。其核心沖突,還是民法典所規定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和實際上的喪事操辦是兩回事兒——愿意操辦喪事的,也能更好地滿足逝者生前愿望的,往往是其親戚朋友,但并不是法定的繼承人,理論上沒有這一民事權利;而民政局可以作為遺產管理人,卻事實上沒有操辦喪事的意愿和精力。
因此,上海此次出臺的工作指引將喪事承辦、遺產管理做了分離。
首先,制度賦權喪事承辦者——逝者的近親屬或者愿意承辦喪事的其他親屬,都可以當喪事承辦人,保障其順利辦理相應喪事,包括聯系火葬、領取骨灰、申請喪葬補助金(這項權利很重要)。
其次,由利害關系人,比如逝者生前的債主、喪事承辦者起訴,指定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再次,民政局再與喪事承辦人、其他債權人就申報的喪事費用進行協商;對于遺產余額足以支付且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從遺產中優先支付該費用;協商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去起訴,民政局依判決支付相關費用。
上海探索的遺產管理和操辦喪事分離的模式,旨在實現人情治理和剛性法治治理的雙向適配。面對民間細碎化的身后事需求,保留親友參與的柔性空間;面對財產處置、法律糾紛等嚴肅議題,堅守法定程序的剛性底線,避免把人情性的喪事承辦和風險性的遺產權責捆綁,也消除了公眾對“遺產代管即占有“的誤解。
在深度老齡化的社會背景下,“孤獨死”的身后事處理是重要的公共治理課題。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布5件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系統明晰了制度適用的邊界與裁判規則,明確要遏制“假放棄真逃債”、細化“酌情分得遺產”的裁量標準、規范遺產管理費用等。
上海此次制度創新,則在微觀層面上給出更細致的操作,劃清權責邊界、區分情理法理:確保承辦喪事的親友利益得到保障,遺產管理人也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并且通過民政、法院、社保及金管部門的協同,一起推動這樁“復雜事”的便捷化解決,讓傳統喪葬文化中“親友相恤”的民俗內核,得到制度層面的保護與尊重。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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