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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寧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火影忍者》手辦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網名“陽臺哥”)伙同被告人陳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根據《火影忍者》動漫角色形象設計、生產并銷售立體手辦,非法經營數額高達800余萬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未經授權生產銷售《火影忍者》手辦
2022年10月至2024年間,張某某伙同陳某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若信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若信公司”)授權許可,根據《火影忍者》作品中的美術形象設計“漩渦鳴人”“君麻呂”“宇智波佐助”等20余款角色的立體手辦,委托他人繪制圖稿、3D建模、開模生產,并通過其經營的淘寶及抖音平臺店鋪、分銷商等渠道對外銷售。
在此期間,張某某負責設計手辦款式、商品定價、直播宣傳、對接工廠等,陳某某根據張某某安排,負責上下架商品、對接分銷商、手辦拍攝、協助對接工廠等。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上述20余款角色手辦,與《火影忍者》原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原角色形象美術作品的復制使用。經司法審計,張某某、陳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
是“二次創作”還是“復制”?
庭審中,張某某僅承認其中6款“簡單地臺款式”手辦構成侵權,辯稱其余款式屬于其投入大量智力勞動的“二次創作”,具有獨創性,不應認定為犯罪。
對此,法院認為,《火影忍者》角色形象通過線條、色彩、造型等元素塑造,具有較高獨創性和藝術美感,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涉案20余款手辦的人物主體部分與原作角色形象在整體、部位、服裝、裝飾、道具、特殊標識等多角度比對中均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官表示,美術作品的復制包含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涉案手辦雖添加了草地、巖石、尾獸等地臺或背景,但并未改變角色形象的基本藝術造型,整體再現了原作的核心獨創性表達,足以直接識別出系《火影忍者》特定角色形象。即使存在局部差異,也“未在原作品基礎上加入新的獨創性表達、從而形成新作品”,仍屬于“復制”,而非“改編”。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權利人應為漫畫作者岸本齊史、若信公司不享有權利”的質疑,法院經審理確認,《火影忍者》漫畫及動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其中所有人物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之全部財產性權利、商品化權利和維權權利,均經日本株式會社集英社、皮樂公司等層層授權,獨占許可給若信公司。兩名被告人未取得任一權利人的授權。
法院: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陳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張某某家屬幫助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陳某某當庭認罪認罰并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二部、全部侵權手辦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目前已生效。
原標題:《“二次創作”還是“復制”?男子制作、銷售知名動漫角色的手辦,法院這樣判》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趙菊玲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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