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有個女子張某,感情經歷那叫一個豐富。前前后后跟三個男人糾纏不清:前夫李某、婚外情人劉某、后來閃婚的馬某。最慘的是劉某,為她花了30多萬,等著她離婚后跟自己結婚,結果人沒得到,錢也差點打水漂。最后劉某把張某告了,要求返還30萬。法院會怎么判?咱們一步步說清楚。
一、一段婚外情,兩次打胎,三個男人
張某結婚沒多久就心猿意馬。她遇到了劉某,劉某出手大方,嘴巴又甜,兩個人很快好上了。注意,當時張某還沒離婚,這是典型的婚外情。
沒多久張某第一次懷孕了,孩子是劉某的。她害怕被丈夫知道,趕緊找劉某商量,劉某陪她悄悄去做了流產,醫藥費全包了。
一般人到這兒可能就收手了,可張某和劉某沒斷。倆人在外面租了房子,半同居了六個月。結果張某又懷孕了,還是劉某的。這次瞞不住了,丈夫李某看到聊天記錄,氣得直接離婚。
劉某心想:這下她單身了,總該跟我結婚了吧?結果張某冷冰冰地說:“我壓根沒想跟你結婚,咱們分手吧。”然后又讓劉某陪著去做了第二次流產。
兩次打胎,兩次陪伴,劉某以為真心能打動她。可張某身體恢復后,轉頭就認識了馬某,沒多久就跟馬某領證結婚了。
劉某徹底傻了。前前后后,他在張某身上花的錢,包括轉賬、房租、禮物、醫藥費,加起來超過30萬。人沒得到,錢也沒了,他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0萬。
![]()
二、30萬轉賬,法院為啥判大部分要返還?
這個案子的關鍵:劉某給張某的錢,算普通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普通贈與,給了就給了,要不回來;如果是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沒達成,就可以要回來。
法院仔細看了每一筆轉賬記錄。發現劉某有個好習慣——他每次轉賬時,備注都寫得很清楚,比如“給未來老婆的”“以結婚為目的”。這就成了最有利的證據。
下面分兩個階段分析。
第一階段:張某還在婚姻內時,劉某給她的錢。
這個階段的轉賬,屬于婚外情中的贈與。法律怎么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已婚女人跟婚外男人保持不正當關系,還接受大額錢財,本身就違背了社會道德。所以這部分贈與,原則上無效,法律不保護。
但有一個特殊情況:張某兩次懷孕、兩次流產,身體受到很大傷害。醫療費、營養費,畢竟是劉某作為男方應承擔的責任。法院通常不會讓張某退這部分錢。也就是說,劉某出的醫藥費,算他應盡的義務。
第二階段:張某離婚后,劉某給她的錢。
張某離婚后恢復了單身。這時她跟劉某之間,不再是婚外情,而是普通戀愛關系。劉某再轉賬,性質就變了。
這個階段的轉賬,法院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如果條件沒成就,行為就不生效。
條件是什么?就是“結婚”。劉某每次轉賬都備注“以結婚為目的”,意思很明白:我給你錢,是奔著結婚去的。如果最后結了婚,這筆錢就不用還了;如果沒結婚,那就得還。
結果呢?張某拿了錢,沒跟劉某結婚,反而嫁給了馬某。“結婚”這個條件沒達成,附條件的贈與不生效,錢當然該返還。
法院最終判定:張某需要返還劉某在離婚后收到的大部分轉賬及財物折價款。離婚前的部分,扣除兩次流產的合理費用后,酌情部分支持。
![]()
三、法律延伸:什么情況下“分手費”能要回來?
這個案子很有代表性。現實中,戀愛期間的花費,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來?簡單總結幾點:
第一,日常小額花費,比如吃飯、看電影、買小禮物,一般視為增進感情的贈與,分手了也要不回來。
第二,大額轉賬,如果沒備注、沒說明,法院通常也認為是贈與,很難要回。
第三,如果轉賬時明確備注了“以結婚為目的”“彩禮”“購房款”等,或者有書面協議,那分手后就可以要求返還。法律依據就是《民法典》第158條。
第四,婚外情中的贈與,不但要不回來,還可能被原配起訴。比如已婚男人給情婦轉賬,原配可以以“夫妻共同財產被擅自處分”為由要求返還。
劉某這個案子還算幸運,因為他有備注,而且抓住了張某離婚后的時間窗口。如果張某一直沒離婚,或者劉某沒有備注,那30萬很可能就打水漂了。
![]()
四、寫在最后:感情不是買賣,法律卻有底線
這個案子看下來,真是讓人唏噓。
張某這邊,三個男人、兩次打胎、一場離婚、一場官司,最后還要退錢,身體也落了一身傷。她把感情當游戲,把男人當提款機,最后法律給了她教訓。
劉某這邊,雖然是婚外情的參與者,行為不光彩,但他至少留了個心眼——轉賬備注。這個習慣在關鍵時刻幫他挽回了大部分損失。
這件事提醒所有人:感情可以熱烈,但涉及錢財,尤其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大額轉賬,最好留個心眼。備注、協議、聊天記錄、轉賬憑證,都是保護自己的武器。
同時也要記住:法律不保護婚外情,也不保護建立在違背道德之上的金錢往來。干干凈凈的戀愛,清清白白的結婚,才是對自己最大的負責。
各位網友,你們覺得法院這么判合理嗎?如果你是劉某,這30萬你會不會去要?張某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什么責任?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來源:根據真實司法案例及《民法典》第153條、第158條整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