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案例:投保雇主責任險能否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2026)新民申1143號
裁判觀點
關于四川某某建工公司為應某投保雇主責任險能否認定勞動關系的問題。
應某主張四川某某建工公司為應某投保雇主責任險,證明四川某某建工公司與應某建立勞動關系。雖然保險繳納記錄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即使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保險,如不存在用工行為,也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6)新民申11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應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聊城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建設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應某因與被申請人聊城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某某建工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設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新21民終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應某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再審本案。
一、應某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工地上班,主要工作為聊城某某建工公司、四川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作為案涉項目總承包單位,其對施工現場承擔總體責任。原審法院未查明聊城某某建工公司與四川某某建工公司、劉安保與四川某某建工公司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也未查明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代哪個公司向應某發放工資,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問題。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經審查,應某的再審申請事由不成立,分析如下:
關于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聊城某某建工公司、四川某某建工公司與應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
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雖將工資直接支付至應某賬戶,但該支付行為系基于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與聊城某某建工公司之間關于代付工資約定,該代付行為不足以證明某某建設集團某工程公司與應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聊城某某建工公司與應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
應某除提交《建筑工人建議勞動合同》復印件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聊城某某建工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關于四川某某建工公司為應某投保雇主責任險能否認定勞動關系的問題。
應某主張四川某某建工公司為應某投保雇主責任險,證明四川某某建工公司與應某建立勞動關系。雖然保險繳納記錄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即使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保險,如不存在用工行為,也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應某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上述公司存在直接、持續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具備成立勞動關系的實質構成要件。故原審判決駁回應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應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應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張露露
審判員:趙倩
審判員:孟凡合
二O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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